2026年4月药品重点法规速览表
| 分类 |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来源 |
|---|---|---|---|
| 通知公告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 2026-04-01 | NMPA |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6-04-01 | NMPA | |
| 国家药监局关于“人工智能+药品监管”的实施意见 | 2026-04-02 | NMPA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 2026-04-14 | 国务院 | |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事项及受理时启动注册检验情形的说明表》的通知 | 2026-04-23 | CDE |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的公告 | 2026-04-22 | NMPA | |
| 指导原则 | 药物上市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 2026-04-08 | CDE |
|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 2026-04-08 | CDE | |
| 以患者为中心的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 | 2026-04-09 | CDE | |
| 治疗用重组蛋白药物首次申报临床试验药学资料撰写指导原则 | 2026-04-20 | CDE | |
| 抗体偶联药物首次申报临床试验药学资料撰写指导原则 | 2026-04-20 | CDE | |
| 生物类似药首次申报临床试验药学资料撰写指导原则 | 2026-04-20 | CDE |
瑞欧佰药解读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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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欧佰药解读:
2020版与2026版对比及改动要点总结
| 条例 | 2020版原文 | 2026版改动要点 |
|---|---|---|
| 第三条 | 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鼓励申请人与药审中心通过电话会议沟通。 | 改动:第十二 答复方式:书面回复或召开会议 |
| 第六条 | II类会议的包括情形:
| 改动: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修改为“其他规定情形” |
| 第七条 | 以下情形按照II类会议提出沟通交流:
| 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申请人应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
|
| 第八条、第九条 | 召开会议的基本条件 直接提交申请表+会议资料 | 新增“自评估报告” 注:《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已提出提交自评估报告的相关要求;在2026版《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之窗提交资料时,已按现行要求一并报送自评估报告。 |
| 第十条 | 3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再进行专业审评 | 新增“品种编码”,未提及具体的审核时限 |
| 第十一条 | 确定召开会议后,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会议时间、注意事项等 | 基于自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技术审核 |
| 第十六条 | 一般情况下,沟通交流会议时间为60-90分钟内 | 改动:未说明具体的会议时间 |
| 第十七条 | 会议纪要最迟于会议结束后30日内定稿,鼓励当场形成会议纪要 | 改动:第二十条——会议纪要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后20日内形成,鼓励当场形成会议纪要 |
| 第十九条 | 一般情况下,会议延期的决定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日告知申请人。会议延期由项目管理人员与药品注册专员商议,一般延期时间不应超过2个月。因申请人原因超过2个月的,视为不能召开会议,申请人需另行提出沟通交流。 | 改动:未再提及会议延期的管理办法 |
| 附件 | 附:
| 附件:
模板均有变动 |
*注:详细内容请参照2026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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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欧佰药解读:
2024年10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方案》 (2024/24),允许生物制品开展分段生产 ,该政策仅适用于试点范围内品种 ,试点工作截至2026年12月31日。
202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版正式发布。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药品均可开展分段生产 ,适用条件如下:
1)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创新药;
2)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以及战略储备所需药品;
3)NMPA规定的其他药品;
4)多联多价疫苗。
本修订版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
2026年4月2日,NMPA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6/173),明确了试点期间的生产许可、技术审评、跨境分段生产等具体操作要求。
3)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事项及受理时启动注册检验情形的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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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及《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相关要求,CDE形成了《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事项及受理时启动注册检验情形的说明表》 (以下简称“说明表”),供申请人在补充申请申报时使用 。
说明表中受理时启动注册检验的情形不适用于受理前已提出前置注册检验的已上市药品补充申请 。
如出现不适用说明表中所列的特殊情形,经申请人评估无需进行注册检验的,申请人可在受理前通过沟通交流或者公文形式与CDE进行沟通。
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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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欧佰药解读:
2020年7月,NMPA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与试行版相比,此次发布的正式版改动较大,重要改动如下:
适用条件:增加了中药药品;
反复强调“确证性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例如,在沟通交流时,鼓励就确证性研究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进展、预期完成时间等进行沟通;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根据确证性研究的完成时限及审评完成时限确定;
工作程序:增加“(五)上市后的确证性研究”,“(六)常规批准”,“(七)药品注册证书注销” 3类情形的程序说明;
工作要求:试行版的三条扩充增加为九条,并对不同情形下的要求展开更细致的说明;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表》:在原有模版基础上新增“确证性研究关键信息” ;补充附件《附条件批准药品提交转为常规批准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注:详细内容请参照2026版《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及政策解读。
5)药物上市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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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欧佰药解读:
对于需要临床评价的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在临床试验申请时,评价是否能够开展临床试验,其临床整体研发计划及具体临床试验方案以及获益-风险评估,应参照《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CDE 2026/27);在上市申请时,其临床有效性、安全性及获益-风险的评价应参考《药物上市申请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CDE 2026/26),该指南包括申报背景信息、临床评价、总体评价等内容。
注:以下截图均来源于NMPA、CD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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