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

作者:瑞欧科技食品合规团队

更新日期:2026年6月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向农业农村部(MARA)申请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然而,因法规不熟悉、试验设计欠规范、申报材料不完整等问题,企业常面临审批周期延长、甚至申报失败的风险。

瑞欧科技凭借在食品、饲料及动物营养领域的深厚合规服务经验,可为企业提供从可行性评估、试验监理、卷宗编制及官方沟通的一站式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服务,助力新产品合规、高效地进入中国市场。


什么是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属于两个不同的申报类别,企业应根据产品的成分属性、功能用途、适用对象及现行目录收录情况,判断适用的申报路径。

新饲料: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通常作为饲料原料来源或营养成分使用。申报物质应为《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单一饲料成分。

新饲料添加剂: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通常用于改善饲料品质、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提高饲料利用率或发挥特定功能。申报物质应为《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添加剂品种。


哪些产品/企业需要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

申报产品情形

根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三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1. 目录外新品种(尚未批准使用的产品)

  2.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3.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4.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5.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6.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产品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情形: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对于境外已批准但中国境内尚未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需经农业农村部新饲料评审程序后,取得《进口登记证》。

申报企业与场景

企业类型典型场景
饲料添加剂研发企业开发了新型饲料添加剂,需要获得新产品证书
科研机构/大学研发的新型饲料原料或添加剂需要产业化落地
生物技术创新企业利用基因工程、合成生物学技术开发新型饲料添加剂
国外饲料企业计划将国外已应用但中国尚未批准的饲料成分引入中国市场
大型饲料集团自主研发新型饲料原料,希望获得独家竞争优势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请程序、审批周期及费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程序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分为审批咨询和正式审评两个阶段。

阶段一:正式申请前的审批咨询

为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了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申请人可在正式申报前,就产品研制目的、生产工艺、安全性及有效性等内容提出书面咨询。

官方收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召开咨询会提出专家意见。该咨询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但获取的专家指导意见对后续正式申报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审批咨询总周期:约2个月。

阶段二:正式审评

阶段主要工作预估时间
资料准备与试验根据审批咨询结论,完善所有申报材料,完成靶动物试验、毒理学试验等6~12个月
提交网上及书面申请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在线提交申请并打印申请表,连同书面材料一并递交
形式审查畜牧兽医局5个工作日内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转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5 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初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9名以上专家)对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2~4个月
质量复核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测;如不合格,终止评审程序1~2个月
终审通过初审(且质量复核合格)后进入终审,评审委报备意见2~4个月
结果通知评审委10个工作日内报备,畜牧兽医局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约1个月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总周期

从项目启动到证书核发,整体申请周期通常为 2~3 年。不同情形产品对应的申报总周期如下:

情形预估总周期
新产品(安全性数据充分,无质量复核)1~1.5年
新产品(需补充资料或质量复核)1.5~2年
新产品(涉及复杂毒理试验或补正多次)2~2.5年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费用

农业农村部审批咨询及审批不收取行政费用。

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成本主要来自试验检测、资料编制和申报服务等环节,包括毒理学试验、靶动物试验、有效性评价试验、质量标准草案及产品检测、申报卷宗编制、代理申报服务,以及翻译、专家咨询等其他费用。具体费用会因产品类型、试验项目、动物种类、试验设计、检测要求和资料完整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6号,新饲料添加剂正式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新饲料申报材料类似):

  1. 基本文件:包括申报材料摘要、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类别、研制目的等。

  2. 技术与质量文件:包括产品组分及鉴定报告、理化性质、安全防护信息、功能与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生产工艺、稳定性试验报告、质量标准草案及检验报告等。

  3. 安全性与有效性文件:包括靶动物耐受性、毒理学、代谢与残留、菌株安全性评价等安全性资料,以及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特性效力试验报告和国内外相关安全性、有效性文献资料。

  4. 健康影响与标签包装文件:包括产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报告,以及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等。

  5. 其他补充材料:包括中试生产总结、“三废”处理报告、联合申报协议书、补充安全性证明材料及主要参考文献等。

遗传修饰微生物(GMM)额外材料:使用遗传修饰微生物生产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时,除上述常规材料外,还需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瑞欧科技实操建议: 农业农村部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极为严格。例如,安全性评价试验必须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开展,否则报告将不予认可。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上市后监管和应对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有效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的监测期为5年。监测期内,农业农村部原则上不受理其他企业就同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标准更新关注

企业需持续关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原料目录》的修订更新,以及MARA发布的相关公告,确保产品持续合规。


瑞欧科技的服务内容与优势

作为专业的全球市场准入与法规合规咨询机构,瑞欧科技为您提供中国农业农村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的全流程代理服务:

  1. 合规预判与可行性评估:协助企业判断产品管理类别,评估适用申报路径,开展法规适用性分析与数据差距评估,识别资料缺口。

  2. 定制化合规方案: 制定微生物类/酶制剂类产品的专项评估与申报策略,遗传修饰微生物(GMM)类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支持,合成生物学产品的合规路径规划;多产品线/多国市场的合规规划。 

  3. 全流程申报支持: 支持审批咨询申请材料编制与提交、正式申报卷宗编写、毒理学试验和靶动物试验协调、稳定性试验方案设计、质量规格标准草案编制、方法学验证协调、电子系统提交与纸质材料递交,并协助企业应对技术补正、专家沟通及新产品证书或进口登记证获取等工作。

  4. 上市后管理与应对:扩大适用范围补充试验与申报支持,工艺变更的重新申报支持,法规动态跟踪与合规维护建议。

为什么选择瑞欧科技

全链条服务能力: 累计服务全球 1,000+ 家食品及饲料相关企业,在"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及饲料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合规服务经验,服务客户涵盖国内外大型饲料集团、生物技术创新公司及科研机构。

资深技术团队: 拥有国际认证毒理学家(DABT、ERT、DCST)资质,可提供专业的安全评价方案设计,有效降低试验返工风险。

跨领域经验: 在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领域的成功经验可有效迁移至饲料领域,尤其是在合成生物学产品、微生物类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方面具有显著的先发优势。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常见问题解答(FAQ)

Q: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凡拟在中国生产、进口或使用的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若其成分不在农业农村部现行《饲料原料目录》或《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均须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审定并取得新产品证书,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Q:境外已批准但中国境内尚未使用的产品,应走什么申报路径?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此类产品须由农业农村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颁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而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
Q:靶动物试验和毒理学试验是否必须在指定机构进行?
是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79 号公布了指定的试验机构名单,所有靶动物试验和毒理学试验报告必须由这些指定机构出具。
Q:申报资料中的检测方法验证有什么特殊要求?
如果质量标准或饲料中的检测方法为全新开发的,需由至少三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方法学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这是新饲料添加剂申报中的一个常见难点,建议提前规划。
Q: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材料中,最容易被退件的原因有哪些?
常见退件原因包括:安全性评价试验(如毒理学、残留评价)未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开展;材料格式未严格遵守第 226 号公告的要求;产品质量标准草案与检测报告数据存在出入;微生物产品未能提供指定机构的菌株保藏编号等。
Q: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整体申请流程相似,但新饲料添加剂的材料要求更为严格:必须额外提供该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并且在申请时须明确说明添加目的和使用方法。这使得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难度通常高于新饲料。
Q:进口饲料添加剂除了 MARA 审定,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境外企业将饲料添加剂出口至中国,需满足双重监管要求:一是向农业农村部(MARA)申请进口登记证(若为目录外物质,须同步提交新产品审定);二是向海关总署(GACC)完成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两者缺一不可。

相关新闻

瑞欧科技助力4款饲料产品获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证,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获批饲料进口登记证!瑞欧科技助力巴西企业成功开拓中国市场

重磅发布!瑞欧助力企业成功获批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附申报经验分享)

全球饲料与食品合规服务

参考资料

关注“知食24小时”
实时追踪全球食品法规动态,精准提供合规申报策略,深度洞察国际市场关键趋势
想了解更多法规相关,请联系我们
电话:0571-87103822
邮箱:customer@reach24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