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药品重点法规速览表
| 分类 | 文件名称 | 发布时间 | 来源 |
|---|---|---|---|
通知 | 关于改革完善儿童用药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 2026-05-07 | NHC |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 2026-05-07 | NMPA | |
2025年度药品审评报告 | 2026-05-13 | NMPA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7号) | 2026-05-15 | NMPA |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的通告 | 2026-05-20 | CDE |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的通知 | 2026-05-25 | NMPA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湖北、湖南省药监局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的批复 | 2026-05-27 | NMPA | |
指导 | 重组胰岛素类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版) | 2026-05-08 | CDE |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 2026-05-15 | CDE | |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 2026-05-15 | CDE | |
中药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 2026-05-15 | CDE | |
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 | 2026-05-20 | CDE | |
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 | 2026-05-20 | CDE |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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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梳理:
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自2020年12月施行。
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新备案的医药代表应当符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有关资质要求。
公众自2026年8月1日后可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首页“公共查询”板块,输入医药代表备案号,或者持有人+医药代表姓名,查询信息。
医药代表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 cpa.org.cn/reception/index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的公告(2026 年第 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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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梳理:
1)为什么中药不适用于数据保护制度?
对中药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配套文件执行。
2)已获数据保护的药品新增适应症、新增用药人群或合并用药,是否给予新的数据保护?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以及疫苗的免疫原性数据是否给予数据保护?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核心是保护为证明药品安全有效性而产生的原创性试验数据。因此,只有产生新的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才能给予新的数据保护。
已获数据保护的药品在新增适应症或用药人群时,若能提供新的原创临床试验数据,可以给予此部分临床试验数据保护;但新增合并用药方案需个案评估,仅在需要全新数据时才可能获得数据保护。
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相关的临床数据不在数据保护范围。保护效力临床试验是评价创新型疫苗的金标准,而免疫原性为疫苗有效性评价的替代终点,故不予以保护。
3)如果药品活性成分已在境外上市但未在境内上市,但在境内首次申请上市的新适应症在境内外均未上市,此种情况下如何对其提供试验数据保护?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如果首次在境内申请上市的适应症在境内外均未获批上市,虽然在药品注册分类上属于改良型新药,但申请人除了需要提交与该适应症相关的临床试验数据外,还需要提交用于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全部试验数据。也就是说,对此类药品注册申请的数据要求与创新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一致。为鼓励新适应症的境内外同步研发,同时考虑到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此种情形,应当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6年数据保护,数据保护范围包括药品上市许可申报资料中用于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全部试验数据。
但是,此类药品后续再增加适应症的,其仅需要提交批准该新适应症所需的数据,与其他新增适应症申请相比不存在特殊性,因此适用《实施办法》第六条给予4年数据保护,范围包括证明其与已知活性成分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相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新的临床试验数据,但不包括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以及疫苗的免疫原性数据。
4)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能否延用原境外生产药品的数据保护时限?
可以。
5)获得数据保护的附条件批准药品,在上市后产生的新临床试验数据,是否给予新的数据保护?
符合数据保护条件的附条件批准药品在批准上市时,已经获得了数据保护期。附条件批准药品为完成批准所附条件,在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获得的新的临床试验数据,是对前期批准结论的补充证明,并不属于新的证明临床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不再给予新的数据保护期。但是,在该药品数据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未经持有人同意,也不得依赖这些新临床试验数据获得药品上市许可。
6)化学药品5.1类与化学药品5.2类、化学药品3类的数据保护期如何处理?
化学药品5.1类获得数据保护期后,已经获得数据保护期的化学药品5.2类和化学药品3类,数据保护期继续有效;已经受理的化学药品5.2类和化学药品3类,符合条件的继续审评审批,但不再给予数据保护期;对于依赖该数据的新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和补充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发布后,已有同品种上市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仿制药临床试验的管理要求如何优化调整?
《实施办法》第八条中“首家获得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仿制药”,是指同品种仿制药中首家获得批准的药品。《实施办法》发布前已有同品种获批上市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仿制药,在首家上市满2年后,其他新申报的同品种仿制药无需重复开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试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情形》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情形》的通告(2026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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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梳理:
药学研究重大缺陷新增了起始原料选择不符合ICH Q11、审评期间变更需要重新生产样品并重新考察稳定性、采用多个亚批合并方式生产且无合理依据3种情形;
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新增了代谢产物研究不支持评价、发生与研究药物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达峰时间或吸收延迟时间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差异3种情形。
上述6种情形适用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的品种,发布前受理的品种按照原审评尺度审评。 其余的重大缺陷情形均为既往已经长期实施的审评要求,本通告发布后新受理的品种与在审品种审评尺度保持一致。
对于3类化学仿制药上市申请的药学研究,鉴于原研药品未在中国境内上市,审评机构基于参比制剂的处方工艺、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等信息动态更新情况,综合研判是否属于重大缺陷情形。
注:以上截图均来源于NMPA、CD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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