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在用于产品前,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或备案。
对此,瑞欧科技深刻理解企业的需求,可提供新原料申报可行性分析、注册备案策略制定、注册备案申请支持等一站式合规服务,共同推动原料安全、合规、高效上市。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在用于产品前,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或备案。
对此,瑞欧科技深刻理解企业的需求,可提供新原料申报可行性分析、注册备案策略制定、注册备案申请支持等一站式合规服务,共同推动原料安全、合规、高效上市。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中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且其预期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化妆品新原料:
未列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IECIC)(2021年版)》的原料;
对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若变更其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同样需按新原料进行申报
请注意以下情况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定义:
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或者使用目的不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已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原料;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规定为禁用组分的原料;
实际功能或者客观功效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的原料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原料及对应申报要求如下:
新原料分类 | 类型说明 | 申报要求 |
---|---|---|
高风险原料 | 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 | 新原料注册 |
较高风险原料 | 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 | 新原料备案 |
低风险原料 | 除上述类型外的化妆品原料 |
新原料注册备案涉及多项法规、技术指导原则和测试指南文件,且涉及新原料符合性的判定,合规难度大
根据原料组成和使用情况,适用的申报情形不同,对应要求的资料要求重点和毒理学测试项目数量有较大差异,企业可能会因为经验不足而发生数据冗余或缺失
从试验设计、数据采集到申报审核需多环节协同,衔接不畅易导致整体周期不可控,此外,审评标准的复杂性与专家意见的差异化,也持续给企业的申报推进带来不小挑战
分析原料情况,判断原料是否属于新原料,制定最合适的申报策略
专业数据缺口分析,实验室挑选,试验方案与报告审核,试验进度跟进
申报成本与时间安排,项目风险点提示
收集文献资料,汇总毒理学数据,撰写安全评估报告
账号申请,资料整理,卷宗制作与提交及后续跟进
如发生技术补正,依据专家意见分析补充资料要求,助力企业快速准备补正资料
协助企业整理和撰写年度报告和安全风险控制报告
截至目前,瑞欧科技已助力企业完成新原料注册备案项目逾60项,涵盖多种新原料申报情形、原料功能和来源。未来,瑞欧科技将秉持专业态度和服务精神,持之以恒,精进不休,为合作企业提供化妆品领域的专业合规服务,携手共创价值。
拥有一支高水准化妆品合规团队,核心成员均具备深厚的行业背景与专业资质,包括多名国际认证的毒理学家、欧盟认证化妆品安全评估师、风险评估专家、化妆品研发专家、法规分析员及具备多语言服务能力的海外高学历人才,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
曾成功提交全国首例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在“注册备案双轨制”实施后,助力企业完成国内首个美白类新原料的注册审批。截至目前已成功帮助全球上千家化妆品企业进入目标市场,包括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同时也是瑞士、法国、英国、新西兰等使领馆的指定合规服务商。
对法规要求有深刻理解,熟练掌握新原料申报的每一环节和流程,能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高效处理资料准备、系统提交、沟通反馈等事务,确保申报过程顺畅、不延误。此外,我们提供前期咨询、中期申报以及后期注册/备案后管理的全流程服务,助力您的申报项目“安全着陆”。
瑞欧科技创立于2009年,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杭州,在中国台湾、美国、英国、爱尔兰、韩国、日本和新加坡均设立了分支机构,布局全球24小时咨询服务网络,累计服务全球超过15,000家企业,包括103家世界五百强企业,完成数万个产品注册、登记和咨询项目,为消除技术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一体化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在化妆品新原料研发过程中,往往发现某一个新原料可能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前,应当对新原料可能具有的实际功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充分研究,科学、合理地作出该种新原料是否属于应当申报注册情形的判断。
一般而言,对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新原料,只要其中某一功能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该新原料就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申报注册,经批准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同时具有的多种功能均不属于应当申报注册的情形,无论功能种类多少,在使用前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向国家药监局进行备案即可。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新原料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动物替代方法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特定的毒理学终点选择合适的整合测试和评估方法(IATA)评价新原料的毒性。所用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尚未收录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该项替代试验方法应当为国际权威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已收录的方法,且应当同时提交该方法能准确预测该毒理学终点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该项替代试验方法研究过程简述和不少于10种已知毒性受试物的研究数据、结果分析、研究结论等内容。
为充分提示新原料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应以注册备案新原料为研究对象,开展相应的毒理学试验。如新原料的实际商品化销售形式为其稀释溶液,也应以新原料为研究对象,不应直接以商品化稀释溶液为研究对象开展毒理学试验。开展毒理学试验时,受试物形式、剂量水平等应符合相关方法要求,充分反映新原料物质本身的毒性情况。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期制度,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密切关注新原料的安全使用情况,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新原料使用相关信息资料,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发现新原料使用过程中存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的情况,或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形,应当立即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
对于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毒理学试验,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国内外当前阶段仍无非动物试验替代方法。此外,关于系统毒性,都存在缺乏有效的替代方法的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仅3种《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的情形有可能不开展动物试验完成申报:
情形6:聚合物原料。
情形5 :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原料,且原料不具有紫外吸收特性。
情形3
:具有3年安全使用历史的低风险原料,且原料不具有紫外吸收特性,同时具有国际权威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安全评估报告,或符合伦理学条件下的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
此外,需注意,非动物试验替代方法均需结合方法的适用性,且大部分替代方法是细胞或者人造组织的测试,对于原料的组成和理化特定有要求,选择方法时需要注意。
若化妆品新原料同时属于新化学物质,企业需同步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合规工作。若违规使用,将面临生态环境部罚款,严重时将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因此,对于化妆品原料,即使已列入IECIC,或完成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备案,只要其属于新化学物质范畴,相关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之前,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并获取相应的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