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SDS内容保留揭示申请

法规背景

《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的必要,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保留揭示SDS中以下项目:

  • 危害性成分的名称

  • 危害性成分的CAS号码

  • 危害性成分的含量

  • 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

法规要求

不能申请保留揭示的危害性成分

《规则》第十八条之一规定,危害性成分属于下列规定者,不得申请SDS内容保留揭示:

  1. 劳工作业场所容许暴露标准所列的化学物质。

  2. 属于国家标准CNS15030分类为下列类别的:

  • 急性毒性物质(类别1、类别2或类别3)

  • 皮肤腐蚀或刺激物质(类别1)

  • 严重眼损伤或眼刺激物质(类别1)

  • 呼吸道或皮肤过敏物质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

  • 致癌性物质

  • 生殖毒性物质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单次接触(类别1)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反复接触(类别1)

  3.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

需要提交的资料

每份SDS保留揭示申请,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基本资料

  • 申请者人/联系人/代理人信息

  • 危害性成分信息

  • 申请保留揭示的项目

注:申请人如非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应委托台湾地区内厂商或机构代理申请,并提交委托授权文件。

国家安全或商品商业机密证明资料

  • 认定为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的证明

  • 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所采取的对策

  • 对申请者及其竞争者的经济利益评估

危害性成分的危害性分类说明及证明资料

  • 该成分不属于急性毒性物质(类别1、类别2或类别3)、皮肤腐蚀或刺激物质(类别1)、严重眼损伤或眼刺激物质(类别1)、呼吸道或皮肤过敏物质、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致癌性物质、生殖毒性物质、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单次接触(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反复接触(类别1)的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注:对于仅申请保留揭示“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的,“危害性成分信息”及“危害性成分的危害性分类说明及证明资料”不需要提供。

我们的服务

• 判断成分是否可申请保留揭示

•  收集成分所需危害性数据

•  数据缺口分析

•  整理资料及在线提交

• 台湾本土团队与官方的高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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