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药品监管体系中,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简称“原辅包”)的注册管理历经重要改革,从原先的独立审批转变为与制剂关联审评。本文将系统梳理我国原辅包管理制度的演变历程、现行登记注册要求及常见问题,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应对合规要求。
原辅包管理制度的演变
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实行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批,将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单独审批改为在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
2016年8月10日,原CFDA发布了《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贯彻落实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政策,并明确了实行范围和程序。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药用辅料、药包材单独审批。
2017年11月30日,原CFDA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正式建立关联审评制度。根据该公告,CDE建立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平台,生产企业可自行登记并获得登记号,待关联药品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药品批准后,在登记平台的公示信息中予以标识。
2019年7月16日,NMPA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原料药的管理方式,更新了药用辅料、药包材的登记资料要求,并从制剂风险角度对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资料进行了分类,明确年度报告基本要求及上市后监管等事宜。
阶段2:明确法律地位
2019年8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至此,原辅包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的地位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确认。
2020年3月,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第三章第三节对关联审评审批作出专门规定,相关内容与56号文的规定基本一致,在部门规章层面确立了原辅包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
原辅包注册管理办法介绍
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登记方式
登记人依法在CDE平台进行相关登记。其中:
境内生产商对所持有的产品自行登记;
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中国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申报资料要求
登记资料应为中文。
原料药:在登记前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现行版《M4: 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格式整理申报资料并提交。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依据56号文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提交。
登记和审查流程
1、登记人按照登记要求,在CDE原辅包登记平台申请登记号,填写登记表;
2、制作电子申报资料,制作完成后使用电子申报资料网络传输软件传输完整的卷宗资料;
3、药品审评部门(CDE)对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或完整性审核(5个工作日);
4、CDE在登记平台实时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和登记状态标识等有关信息。此时登记状态标识为“I”,即尚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
5、关联药品申报后启动技术审评(一般品种为200个工作日);
6、通过技术审评,登记号状态转为“A”。
注:目前辅料和包材没有受理指南;化学原料药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流程遵循《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试行)》。该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形式要求、审查要点及受理决定标准。
CDE原辅包登记受理常见共性问题
A: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要求,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Q2:电子申报资料中涉及原料药保密部分资料如何提交?(2023-06-12)
A:原料药保密部分资料可由境外企业直接邮寄到药品审评中心,但需与制剂申报资料同期申报、进行关联,光盘封面按《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准备,同时需注明资料类型为保密资料。
Q3: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登记审评期间能否变更登记人主体?(2023-10-26)
A: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登记审评期间因企业合并、分立导致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未发生任何技术变更的情形,可参照《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通过补充申请变更登记人主体。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为化学原料药实际生产企业。
Q4:化学药品申请表中原/辅料/包材来源是否需填写化学原料药受理号?(2024-03-18)
A:如化学药品上市申请或上市后补充申请所关联的化学原料药公示状态为“I”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在申请表中原/辅料/包材来源填写化学原料药受理号:(1)《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发布实施后在原辅包平台登记获得受理号的化学原料药。(2)对于按照《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146号)在平台登记并获得登记号的原料药,符合“已登记申请审评”功能转换审评程序要求经转换审评程序后获得受理号的。
随着我国药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原辅包的登记注册制度愈发趋于成熟和规范。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紧跟政策更新,确保登记资料准备高效合规。
相关阅读:
国家药监局CDE更新1个“受理共性问题”:罕见病药物减免临床试验条件明确
进口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注册常见的发补问题与资料递交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