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中国台湾地区的优先管理化学品由“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规定”(OSHA)下的“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监管,该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参考了国际如欧盟、日本、美国等,将高危害或高产量的危害性化学品,列为优先评估及管理对象。劳动部以清单为基础,设定运作数量或依其危害,要求厂商通报相关运作资料,以具体掌握高关注化学品的流向,及重大潜在风险场所的运作信息,并建立以暴露与危害之风险为基础的管理机制。
依据“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运作者应依规定将「运作者基本数据」、「运作数据」报请主管机关备查,若运作者劳工人数达一百人以上,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六个月内报请备查,若未达一百人,应于主管机关公告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次报请备案。
第2条第1、2款所列物质,应于次年起,每年4-9月期间进行报请备查;第2条第3款所列物质,每年1月和7月再进行报请备查,该条款下物质若*最大运作总量超过临界量,应于该事实发生日起30日内再行报请备查,以维持运作者备查数据的实时性与有效性。
*最大运作总量: 任一时间在一运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最大数量,包括制造、进口、供应、处置或使用等运作行为。
企业义务及应对策略
适用范围
“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中的运作者,指从事优先管理化学品的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
制造者:制造优先管理化学品供批发、零售、处置或使用的企业/单位
输入者:进口优先管理化学品的企业/单位
供应者:批发或者零售优先管理化学品的企业/单位
供工作者处置、使用(雇主):事业主或事业的经营负责人,使劳工从事优先管理化学品运作(包括贮存)
“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所称运作,指对于优先管理化学品的制造、输入、供应或供工作者处置、使用的行为。
适用物质
一、对于未满十八岁劳工及妊娠或分娩后女性劳工具危害性的化学品(第2条第1款,共计13大项96种化学品)
对于未满十八岁劳工及妊娠或分娩后女性劳工具危害性之化学品 | ||
1. 黄磷 | 2. 氯气 | 3. 氰化氢 |
4. 苯胺 |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6. 六价铬化合物 |
7.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8.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9. 二硫化碳 |
10. 三氯乙烯 | 11. 环氧乙烷 | 12. 丙烯酰胺 |
13. 次乙亚胺 | 14. 含有1至13列举物占其重量超过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15.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 |
二、依标准 CNS15030 分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第2条第2款):
(一)致癌物质、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生殖毒性物质。
(二)呼吸道过敏物质第一级
(三)严重损伤或刺激眼睛物质第一级
(四)特定标的器官系统毒性物质属于重复暴露第一级。
共计889种化学品(包含列举物占其重量≥1%的混合物),CMR第1级186种,非CMR第1级703种。
三、依标准CNS 15030分类,具物理危害或健康危害的化学品,并经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第2条第3款)
指定化学品名单共计163种化学品(包含列举物的混合物)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
不适用物质
事业废弃物
烟草或烟草制品
食品、饮料、药物、化妆品
制成品
非工业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费商品
灭火器
在反应槽或制程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之中间产物
报请备查期限与流程
报备期限
备查类型 | 期限 | 优先管理化学品类型 | |
首次备查 | 事实发生日起30日内申请备查 | 所有公告优先管理化学品 | |
定期备查 | 次年起,每年4-9月 | 上述适用物质的第一、二条 | |
每年1月及7月 | 未达临界量 | 上述适用物质的第三条 | |
动态备查 | 事实发生日起30日内申请备查 | 达临界量(首次超过临界量或定期备数量超过临界量) |
报备规定
对于未满十八岁劳工及妊娠或分娩后女性劳工具危害性的化学品(第2条第1款)
危害成分含有参考名单96种化学品
且该危害成分重量百分比> 1%
依标准CNS15030分类为CMR物质第1级(第2条第2款)
危害成分含有指定公告名单186种化学品
且该危害成分重量百分比≥1%
依标准CNS15030分类非CMR物质第1级(第2条第2款)
危害成分含有指定公告名单703种化学
且该危害成分重量百分比≥ 1%
以及化学品之任一运作行为年运作总量 ≥ 1公吨者须报请备查
依标准CNS15030分类,具物理危害或健康危害的化学品(第2条第3款)
危害成分含有指定公告名单163种化学品
运作该类优先管理化学品,其最大运作总量达规定的临界量。该运作场所中,其他最大运作总量未达临界量的化学品,应一并报请备查。
监管处罚措施
依据“职安法”第43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未依职安法第14条第2项规定将优先管理化学品相关运作数据报请主管机关备查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中第14条规定运作者报请备查之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机关依“职安法”第43条规定,处以罚款:
资料有虚伪不实。
未依第6条至第13条规定办理,资料有误写、误算、漏缺或其他类似的显然错误,经通知期限补正,届期未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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