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中国台湾地区的管制性化学品由“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下的“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监管,于2014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与国际化学品公约接轨,要求主管机关有权禁止或限制特定健康危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事先申报并获得许可。
此举参考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针对致癌、高毒性或持久污染性且具有高暴露风险的高度关注物质,实行清单化管理。
依据“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管制性化学品未经许可,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不得制造、输入、供应或供工作者处置、使用。
企业义务及应对策略
适用范围
“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中的运作者,指从事管制性化学品的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
制造者:制造管制性化学品供批发、零售、处置或使用的企业/单位
输入者:进口管制性化学品的企业/单位
供应者:批发或者零售管制性化学品的企业/单位
供工作者处置、使用(雇主):事业主或事业的经营负责人,使劳工从事管制性化学品运作(包括贮存)
“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所称运作,指对于管制性化学品的制造、输入、供应或供工作者处置、使用的行为。
适用物质
清单名称 | 列举 | ||
CAS.No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
黄磷火柴 | - | 黄磷火柴 | Yellow phosphorus match |
联苯胺及其盐类 | 92-87-5 | 联苯胺 | Benzidine |
4-胺基联苯及其盐类 | 92-67-1 | 4-胺基联苯 | 4-Aminodiphenyl |
4-硝基联苯及盐类 | 92-93-3 | 4-硝基联苯 | 4-Nitrodiphenyl |
β-萘胺及其盐类 | 91-59-8 | β-萘胺 | β-Naphthylamine |
二氯甲基醚 | 542-88-1 | 二氯甲基醚 | bis-Chloromethyl ether |
氯甲基甲基醚 | 107-30-2 | 氯甲基甲基醚 | Chloromethyl methyl ether |
青石棉 | 12001-28-4 | 青石棉 | Crocidolite |
褐石棉 | 12172-73-5 | 褐石棉 | Amosite |
甲基汞化合物 | 22967-92-6 | 甲基汞 | Methyl mercury |
五氯酚及其钠盐 | 87-86-5 | 五氯酚 | Pentachlorophenol |
二氯联苯胺及其盐类 | 91-94-1 | 二氯联苯胺 | 3,3'-Dichlorobenzidine |
612-83-9 | 二氯联苯胺二盐酸盐 | 3,3'-Dichlorobenzidine dihydrochloride | |
α-萘胺及其盐类 | 134-32-7 | α-萘胺 | α-Naphthylamine |
邻-二甲基联苯胺及其盐类 | 119-93-7 | 邻-二甲基联苯胺 | 3,3'-Dimethyl-[1,1'-biphenyl]-4,4'-diamine |
612-82-8 | 邻-二甲基联苯胺二盐酸盐 | o-Tolidine dihydrochloride | |
二甲氧基联苯胺及其盐类 | 119-90-4 | 二甲氧基联苯胺 | 3,3'-Dimethoxybenzidine |
20325-40-0 | 二甲氧基联苯胺二盐酸盐 | 3,3'-Dimethoxybenzidine dihydrochloride | |
铍及其化合物 | 7440-41-7 | 铍 | Beryllium |
7787-56-6 | 硫酸铍四水合物 | Sulfuric acid, beryllium salt (1:1), tetrahydrate | |
三氯甲苯 | 98-07-7 | 三氯甲苯 | Benzotrichloride |
含苯胶糊 | - | 含苯胶糊 | Glue that contains benzene |
不适用物质
不适用化学品物质范围 | |||
有害事业废弃物 | 烟草或烟草制品 | 食品、饮料、药物、化妆品 | 制成品 |
非工业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费商品 | 灭火器 | 在反应槽或制成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之中间产物 |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
申请许可条件及程序
依据“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若申请管制性化学品运作许可,应将许可申请资料及文件登录至主管机关指定的网站,并依主管机关公告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注意,若厂商未依规定提交许可申请资料,或未依收费标准缴费,根据办法第10条规定,主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退回许可申请。
资料齐全且缴费者将会进入审查环节,30个工作日内会通知运作者申请许可结果,必要时可延长30个工作日。若经受理、审查或现场查核后,需补正资料,将通知厂商限期补正,届期未完成补正者,将不予受理,并退回许可申请。经审查通过者,将核发许可文件。
取得许可文件的次年起,需依“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至9月期间,定期更新实际运作资料。
注1:运作者有2个以上或分散不同地区的运作场所,各运作场所须分别申请运作许可;设有总机构者,可由总机构于指定的网站新增相关运作场所,统一办理运作者资料,并分别将各运作场所的申请资料登录至指定的网站。
注2:取得许可文件后仍须将相关申请资料与检附文件至少留存5年,并配合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查核时,提供相关资料以资证明。在许可有效期间,其许可之事项有异动或变更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许可期限
已经指定公告为管制性化学品的物质,应于运作之前申请许可,经审查通过并核发许可文件后才能运作。
对于一些已经在运作,后续才经主管机关新增指定公告的管制性化学品,应于新增指定公告生效日后1年内取得许可文件。未于限期内取得许可文件者,不得运作管制性化学品。
监管处罚措施
依据中国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法”第44条第2项规定,违反同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未经许可,制造、输入、供应或供工作者处置、使用指定的管制性化学品,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停止输入、制造或供应;届期不停止者,按次处罚。违反规定的化学品,主管机关将没收、销毁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执行所需之费用,由运作者负担。
另,主管机关及劳动检查机构会对运作者的运作及管理情形实施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限期令其改正,届期未改正或情节重大者,将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限期停止其运作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
一、未定期更新实际运作资料、未留存核发的许可文件与相关申请资料、未建立工作者的暴露资料,或有相关异动未依规定申请变更。
二、 运作事项与许可文件不符。
三、 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的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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