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部令第40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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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说明了适用和不适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产品和物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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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条款,化妆品产品不适用《办法》,也就是豁免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作为化妆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活动需要进行环境管理登记。
这一段对于化妆品产品和原料的登记管理范围的介绍,与《办法》的上一版本,生态环境部12号令中的表述基本一致。比照今年6月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化妆品连同医药、农药、兽药、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类型一起从不适用产品清单中移除的表述方式,可以说在最终的正式发布稿中,对于化妆品产品和原料的登记管理范围又重新回归了此前的管理模式。
《办法》对化妆品成品/原料企业的要求
那么,如何理解《办法》实施后对于化妆品成品企业和原料企业的要求呢?
首先对于进口化妆品,因为化妆品产品是在法规豁免范围的,所以即使产品中含有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成分,也无需进行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登记。
但如果进口的是化妆品的原料,经判定属于新化学物质的,那么认为属于新化学物质的进口活动,原料进口商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登记。
对于国内化妆品的生产来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合规责任主要归属于化妆品原料的生产商。如果化妆品原料属于新化学物质的,原料的生产商需要提前完成新化学物质的登记。如果该化妆品原料是进口的,那么参照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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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办法》的正式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化妆品成品与原料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的适用边界,也让相关企业的合规责任更加清晰。对于行业而言,管理要求的明确,有助于减少理解和执行中的不确定性,为企业安排生产、进口及相关合规工作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这一管理边界的共识达成,相信也离不开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与生态环境部固废司和固管中心的积极沟通讨论,这也体现了行业参与政策意见反馈的价值。
后续,瑞欧将围绕新《办法》下的新化学物质合规要求,针对物质判定、登记要求以及不同主体的合规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推出说明文章,帮助化妆品及原料企业理解相关规定,做好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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