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常规登记程序办理,审批的时间参照常规登记。登记流程见下图:
其中,技术评审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
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材料不足以对申请物质的环境风险作出全面评估的,申请人应按照补充通知要求补充相关测试报告或资料等,并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其中,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名录》中增列该化学物质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化学物质在《名录》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不会下发登记证,以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结果的公示公开为准,非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后续还会变更《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化学物质允许用途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