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框架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原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种路径;其中,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的物质,以及符合聚合物相关条件的物质,可按规定办理备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生态环境部于2026年8月4日发布《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
通知明确: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原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生产、进口前改为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相应情形证明材料,以及已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环境风险等其他信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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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此前关于备案停止办理及转登记安排的提醒后,政务服务系统现已完成相应调整。对于原符合备案条件的物质,企业已可通过系统新增的“登记申请”入口提交申请。
结合本次系统内表单变化,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重点关注以下七项变化。
新增独立“登记申请”入口,备案转登记已正式施行
系统首页现并列设置“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登记申请”三个入口。其中,“登记申请”并非简易登记或常规登记的子类型,而是面向原符合备案条件物质设置的独立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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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系统设置看,这一入口可理解为在修订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前,为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取消备案类型并统一纳入登记制度的过渡性安排。
申请人仅限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境外申请人资格已在系统层面取消
“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只能填写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原有代理人部分已从表单中删除。
与此同时,瑞欧科技注意到常规登记、简易登记的申请人字段也已作出相同调整,以境外申请人来准备的简易登记和常规登记,还未提交或还未获批的企业,应及时调整成境内申请人后再行申请。
这意味着,即使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尚未正式发布实施,境外企业已不能再作为申请人通过系统提交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拟向中国境内供应相关物质的境外企业,应尽快与境内进口商或关联实体明确申请主体、资料分工及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该系统变化亦与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申请人应为境内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拟议方向一致。
一份登记申请仅对应一个物质
与原备案申请允许在同一表单中填报多个申请物质不同,当前“登记申请”实行一份申请、一个物质的填报模式。
对于有多个物质需要办理的企业,需分别提出申请。因此,企业应预留更充足的系统填报、材料核对和内部审批时间。
使用信息成为必填内容,申请表与现行登记要求进一步看齐
相比原备案表单,新的申请页面增加并要求填写“申请物质使用信息”。
从当前字段看,企业需填报用途分类、申请用途以及申请用途下的功效等信息,与当前的简易登记和常规登记的要求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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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将直接影响后续风险管理和合规判断。建议企业在申请前先与业务、研发及下游客户核实实际用途,确保系统填报、内部资料和供应链沟通口径保持一致。
标识信息保护须提交必要性说明,保护期限最长五年
如拟对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申请保护,系统要求填写保护期限、理由概要并上传附件。可选择的信息保护期限最长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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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12号令已要求,申请人提出商业秘密信息保护时,应提交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且新化学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自首次登记或备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鉴于目前未见专门针对该过渡性“登记申请”出台的额外材料规定,瑞欧科技建议企业参照现行简易登记和常规登记的要求准备必要性说明。关于如何提升保密申请材料质量,可参考瑞欧科技此前的专题解读。
第三方填报途径仍保留
由于境外申请人资格被取消,有不少厂商尤为关心第三方填报的便利性是否还会延续?好消息是,目前所有登记类型下仍然保留该填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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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到供应链上物质信息需要保护的情况,虽然申请人只能限定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但登记所需提交的物质信息和报告等敏感资料仍可通过其他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提交,与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资料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登记材料。
该申请路径在符合官方资料要求的前提下,也切实避免了商业敏感信息直接传递给境内申请人,企业可按需选择。
提交后仍将经历审查环节,务必及时处理补正
“登记申请”提交后,企业仍需及时关注形式审查和技术评审进展,并留意是否收到补正要求。
瑞欧科技建议指定专人每日查看系统内“小铃铛”图标的通知;如收到补正,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响应,避免影响受理和审批进度。
企业现在应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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