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系列十二》,进一步明确当前“登记申请”路径下聚合物申报材料的准备要求。
本次问答集中说明了聚合物化学名称、单体和反应体、分子量分布、排除情形、阳离子聚合物以及降解或稳定性等六方面要求。
对正在准备新化学物质登记的聚合物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及其供应链合作方而言,申报重点不只是完成在线表单,而是确保物质身份、合成信息、分子量证据、用途场景与适用条件判断相互一致。
当前为什么要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原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以及已经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等信息。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批。
有关备案转登记申请及政务服务系统变化,可参阅瑞欧科技此前发布的《新物质备案转登记申请已正式施行:政务服务系统更新释放七大重要信号》。
需要注意的是,该安排属于当前阶段适用的办理要求。后续生态环境部出台新规定的,应按照新规定执行。
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在哪里办理?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企业可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依次选择:“新化学物质类” → “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 → “事项申报” → “登记申请”,进入专项模块后,即可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聚合物登记申请材料的6项要求
1. 中英文化学名称应规范且保持一致
聚合物的中文化学名称应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和《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中的聚合物命名规则。
英文名称应按照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或美国化学文摘社(CAS)的规则命名,并与中文名称所表达的物质身份保持一致。
商品名、通用名和缩写名不能代替聚合物的规范化学名称,但可以填入申请表的“其他名称”栏目。
企业在准备材料时,应同步核对申请表、分析报告、研究资料及供应链文件中的名称,避免同一聚合物在不同材料中出现命名范围或反应体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2. 单体和反应体不能只填写名称中出现的物质
单体和反应体列表应覆盖聚合物合成过程中所有参与反应的单体和反应体,包括:
未直接出现在聚合物化学名称中的单体或反应体;
参与反应但未结合到最终聚合物分子结构中的反应体;
其他对聚合反应过程或最终物质身份具有影响的反应物。
申请材料中应规范填写相关物质的化学名称和CAS号。“含量”应填写各单体或反应体的投料重量比或重量百分比,而不是最终聚合物中的残留含量或检测浓度。
因此,申报信息应与实际生产配方、投料记录和反应工艺保持一致。
3. GPC并非唯一方式,但必须提供分子量分布证据
办理登记申请的聚合物,需要提供分子量分布图或其他能够表征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布的结果。
凝胶渗透色谱法(GPC)是常用的表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可接受的方法。对于不能开展GPC测试的聚合物,可以提交其他能够合理表征其分子量和分布情况的结果。
如果由于聚合物自身性质无法通过试验测定分子量分布,企业可以结合反应机理、投料比例、典型结构和聚合过程,对最终产物的分子量进行合理估算,但应同时提交完整的计算或估算过程。
企业不宜仅提交一个数均分子量结论,而没有相应图谱、测试方法、原始结果或估算依据。
4. “不属于排除情形”需要客观证据
关于聚合物不属于相关排除情形的说明,应基于以下一种或多种客观资料编制:
聚合物分子结构;
用途及具体应用场景;
理化性质或其他测试数据;
研究报告和公开文献;
聚合物在预期使用条件下的行为分析。
仅使用“该物质不属于阳离子聚合物”或“该物质不属于降解或不稳定聚合物”等结论性描述,通常不足以构成完整的证明材料。
建议企业围绕具体排除情形分别建立“判断结论—判断依据—支持材料”的证据链。
5. 阳离子聚合物应重点核对FGEW等条件
阳离子型聚合物,或者预计在自然水环境中可能转变为阳离子型聚合物的物质,原则上应办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当前的登记申请:
1. 聚合物为固体,既不溶于水也不分散于水中,并且只在固相状态下使用;
2. 属于低阳离子密度的阳离子聚合物,即阳离子官能团当量FGEW不低于5000道尔顿。
对于第一种情形,可结合聚合物性状、水溶解性、水中分散性和实际使用方式进行说明。
对于第二种情形,可根据聚合物典型结构计算FGEW。FGEW是指含有一个阳离子官能团的聚合物分子量,或数均分子量与聚合物分子结构中阳离子官能团数量的比值。
企业应在申请前确认计算所采用的典型结构、分子量数据和官能团数量是否具有充分依据,不能仅在申请表中填写计算结论。
6. 降解或稳定性分析应结合实际暴露场景
聚合物降解或稳定性的说明材料,应结合聚合物分子结构、用途、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分析相关因素下可能发生的环境暴露。
根据聚合物性质,企业可能需要考虑水解、氧化、光照、温度、pH、生物作用或机械作用等因素,并提交相关条件下的降解或稳定性测试数据、研究报告或其他技术资料。
材料的重点不是简单声明聚合物“稳定”,而是说明在预期使用及环境暴露条件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其稳定性,以及现有证据如何支持最终判断。
企业申报新化学物质登记前建议完成哪些核对?
在进入系统填报前,建议企业至少完成以下工作:
通过全球各国化学物质名录查询服务或官方渠道,确认聚合物是否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
结合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单体和反应体情况、低关注聚合物条件及排除情形,判断适用的登记路径;
核对当前系统要求下的申请主体、资料分工及第三方填报安排;
确保中英文名称、CAS号、结构信息、单体和反应体列表及投料比例相互一致;
准备GPC结果、其他分子量分布表征资料,或具有完整过程的合理估算;
针对排除情形、阳离子特征、FGEW及降解或稳定性建立客观证据链;
提前协调研发、生产、采购、进口商及上游供应商,确认商业秘密信息的传递和保护方式;
确保申请用途、实际使用场景和环境暴露分析保持一致。
瑞欧科技提醒:原备案路径下的即时回执、历史列表补正方式及办理周期等经验,不应直接套用于当前登记申请项目。登记申请提交后仍需经过受理和审批,企业应为技术资料准备及可能发生的补正预留时间。
瑞欧科技如何支持聚合物登记申请?
瑞欧科技可根据聚合物身份、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单体和反应体组成、分子量信息、用途及供应链角色,协助企业开展:
IECSC查新及登记义务判断;
聚合物登记路径和适用条件评估;
单体、新物质反应体及2%规则核对;
低关注聚合物及排除情形分析;
GPC和分子量分布材料审核;
阳离子聚合物FGEW计算及证据评估;
降解或稳定性材料差距分析;
申请材料编制、系统提交及补正应对;
申请主体、第三方填报及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协调。
更多服务信息可参阅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服务。
需要评估聚合物登记路径及材料缺口?
如需结合具体聚合物身份、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单体和反应体信息、用途及现有技术报告判断登记路径,可向瑞欧科技提交基础资料。我们的专业团队可协助开展登记适用性判断、技术材料差距分析和申报方案设计。
官方来源
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
《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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