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规定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企业,需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承担法律责任。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规定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企业,需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