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化学品法》2026年正式施行:新化学物质准入机制与监管变化解析

越南化学品法规申报要求
2026年1月21日

自2026年1月1日,越南《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正式施行。为确保法律有效落地,越南政府于1月17日起同步实施三项政府法令(Decree)和两项部级通告(Circular),构成该法的核心配套实施细则。

本次改革的突出亮点是建立了以“严格准入、专家评审、长期追踪”为核心的新化学品评估与通报机制。根据新规,所有新化学物质在进入越南市场前,须通过国家级技术评估,并纳入持续监控体系。

此举不仅强化了对新物质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也标志着越南化学品监管体系全面向国际高标准接轨。

核心立法文件与监管框架

此次发布的五份核心配套文件,在全面取代原有实施细则的同时,也为《化学品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清晰、系统且可操作的执行框架与技术指引。

核心立法文件与监管框架
文件类型编号监管重点
政府法令第24/2026/ND-CP号规定《化学品法》管辖的化学品清单,明确监管范围。
政府法令第25/2026/ND-CP号细化化学工业发展、化学品安全与安保要求。
政府法令第26/2026/ND-CP号细化化学品活动管理、产品和货物中危险化学品管理,以及新化学品通报等。
部级通告第01/2026/TT-BCT号规定许可证签发程序、安全数据表(SDS)格式,以及新化学品登记卷宗要求。
部级通告第02/2026/TT-BCT号规定化学品咨询证书、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的评估和批准程序。

被废止的旧规包括:

  • 政府法令第113/2017/ND-CP号及其修订案第82/2022/ND-CP号;

  • 部级通告第32/2017/TT-BCT号及其修订案第17/2022/TT-BCT号。

关键监管变化概览

越南新发布的化学品监管法规对现有管理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深刻影响化学品从生产、进口到使用和仓储的全生命周期。

此次改革通过五项核心配套文件,确立了更加清晰、严格且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建立全新的化学品清单体系

第24/2026/ND-CP号法令建立了全新的化学品清单体系,明确了不同监管类别的范围:

  • 有条件生产和贸易化学品清单(附录II):包含786种物质,要求生产和贸易活动必须获得资格证书。

  • 特别管控化学品清单(附录III):包含241种物质,要求生产、贸易、进出口活动必须获得许可证。该清单新增了此前作为有条件化学品进行管制的工业前体,以及根据国际公约新列入的化学品。

  • 要求制定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的化学品清单(附录IV):包括271种物质,要求企业制定全面的应急准备计划。

一般化学品进口申报范围的扩充

新规废除了此前限定的“可申报化学品清单”,转而采取更广泛的覆盖原则:凡属于《越南进出口商品目录》第28章(无机化学品)和第29章(有机化学品)的进口化学品,无论是否列入特定管制清单,均须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完成强制性进口申报,实现源头信息统一归集与动态监管。

首次明确产品/货物中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义务

第26/2026/ND-CP号法令首次对产品和货物中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在首次投放市场前进行强制申报,并满足信息公开与记录保存的要求。

第01/2026/TT-BCT号通知的附录XIX指定了10种重点监控的“特别管控物质”。

化学品仓储服务首次纳入监管

第26/2026/ND-CP号法令正式将化学品仓储服务纳入有条件活动进行监管,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获得资格证书,该义务将从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新化学物品”准入机制

在越南工贸部(MOIT)“管理规定”框架下,新化学品评估与通报机制已正式确立为一套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准入与持续监管体系。

其核心理念是:所有新化学物质必须在进入越南市场前通过国家级技术评估,并接受为期五年的动态追踪监管,从而实现风险前置防控与全生命周期管理。

什么是“新化学品”?

根据法规定义,“新化学品”是指未列入越南国家化学品名录(NCI)且未被越南承认的外国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物质。

核心评估机制:专家委员会制度

新化学品的评估并非简单的行政审批,而是一个深度技术评审过程,由工贸部化学局统一接收和组织评估。

  • 集中审批权限:行政手续由工贸部化学局统一接收和组织评估。

  • 评估委员会:工贸部负责组建新化学品评估委员会,成员通常为7至9人,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和部门代表。

  • 时限要求:评估工作需在收到合格卷宗后的90天内完成。

申报卷宗与技术报告要求

第01/2026/TT-BCT号通知的附录XII规定了具体的文件格式,强调了技术数据的完整性:

申报卷宗与技术报告要求
文件名称编号核心内容要求
新化学品登记申请书Mẫu 12a包含商业名称、成分、CAS号、用途及进出口信息。
评估报告摘要Mẫu 12b需提交包含物理化学性质、健康危害、环境毒性及风险评估摘要的技术报告,数据需由具备资质的组织出具。
登记确认书Mẫu 12c作为合规进入市场的最终凭证。

国际互认与参考标准

为了兼顾监管效率与国际接轨,管理规定中展现了对国际权威目录的认可,这一点与菲律宾的管理极为类似:

  • 外国化学品名录:虽然当前不属于“新化学品定义”,但如果该化学品已列入越南承认的外国化学品名录(如欧盟ECHA、美国EPA、日本METI等发布的清单),官方依旧会要求这类化学品参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会予以参考并简化卷宗要求。

  • 分类标准:新化学品的危害评估必须遵循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原则。

特殊情况的豁免规定

管理规定中设定了小额豁免条款,以支持科研活动:进口数量少于1公斤且用于实验、物理化学性质评估或研发(R&D)目的的新化学品,可免于履行进口申报手续。

登记后的持续监管与报告义务

获得登记并不意味着监管结束,新化学品被视为类似“特别管控化学品”进行管理,体现了“长期追踪”的管理逻辑:

  • 五年监控期:在新化学品完成登记后的5年内,相关组织和个人必须每年向化学局提交该化学品相关活动的活动报告,俗称年报。

  • 风险动态调整:化学局会根据评估结果和后期活动报告,建议工贸部将该新化学品列入有条件、限制或特别管控化学品名录进行更严格的管理。

  • 数字化与信息透明:登记及评估信息需更新至国家化学品数据库,以便各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同时,企业可申请对商业机密进行保密处理,但在发生环境或健康紧急情况时,相关危害信息必须依法公开。

结论与合规建议

越南此次发布的《化学品法》实施细则,是对其化学品监管体系的一次全面、深入的重塑。特别是针对新化学品采取的“严格准入、专家评审、国际参考、长期追踪”管理逻辑,极大地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和合规成本。

对于所有涉及越南化学品生产、贸易、进口和使用活动的国内外企业而言,瑞欧科技建议:

  • 对照现有管理清单评估在流通产品是否被列入新的“有条件”或“特别管控”清单,并及时申请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许可证。

  • 调整进口流程确保所有第28章和第29章的进口化学品通过国家单一窗口进行申报。

  • 关注新物质时刻关注越南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对于计划进入越南市场的新化学品,需要查看是否列入受认可的外国国家清单以及评估现有测试数据的情况,随时准备开展新化学品的卷宗准备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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