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备案窗口将于8月14日24时正式关闭!提醒企业尽早完成提交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2026年8月13日

继此前发布《紧急提醒!新化学物质备案8月15日起停止办理,企业该如何应对?》一文后,瑞欧科技再次提醒拟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备案窗口将持续开放至2026年8月14日24时,请尽早完成备案提交。

生态环境部已明确,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符合现行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在生产、进口前转为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应情形证明材料及已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环境风险信息。相关申请将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批。

新化学物质备案

转登记后,拟保护物质标识信息的企业应提前准备必要性说明

结合6月公开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转登记后的基础材料预计仍与现行备案要求总体接近,即围绕申请表、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以及已掌握的危害和风险信息准备。

但与现行备案相比,如申请人拟对化学物质标识信息申请保护,例如中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可能还需提交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人对登记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求保护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出,并提交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也将审查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正式配套要求及系统表单尚待进一步明确,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可先参考现行12号令下简易登记、常规登记对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的要求来进行准备。关于如何提升保密申请材料质量,可参考瑞欧科技此前的专题解读

请注意:上述信息保护材料要求是基于修订征求意见稿作出的合规预判,最终应以正式规章、配套指南和系统表单为准。

申请人须切换为境内生产商或进口商

转为登记后,企业应按境内生产商进口商作为申请人的路径开展申请安排;境外企业不再具有申请人资格。

拟继续向中国境内供应相关物质的境外企业,应尽快与境内进口商或关联实体确认申请主体、申报职责及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避免因主体调整影响后续生产或进口计划。

瑞欧科技建议企业立即行动

企业可利用备案窗口关闭前的有限时间,完成在办备案项目的提交。

根据6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备案的衔接规定,已办理的备案,备案回执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不过,瑞欧科技提醒企业最终如何规定还是要以正式发布的办法和指南文件为准。

对于8月15日后拟办理的项目,则应同步确定境内申请人、梳理转登记材料,并对需要保护的物质标识信息及必要性说明提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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