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正式通过!新法核心要求对比解析

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与流程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要求
2025年12月30日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四号主席令,正式公布了该法律,并规定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此举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行政法规层面正式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法律效力和监管强度均实现了质的飞跃。

新法的出台,不仅是对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的全面升级,也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对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体系的系统性重构。

对于化工、化学品贸易、物流运输等相关行业的从业者而言,了解新法的核心变化,提前布局合规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2026年1月22日,我们特别邀请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陈金合老师,为我们深度解析危化品监管从「条例」到「法律」的跨越,具体可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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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提升:从“条例”到“法”的跨越

背景与意义

此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令)。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新法的通过,意味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和强制力。

核心变化

立法主体升级: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上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阶显著提高。

立法目的拓展:新法在原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新增“保护生态环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等表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框架。

管理方针明确:新法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方针,并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五位一体管理机制,相比原条例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表述更加系统和全面。

监管体系重构:职责更清晰,覆盖更全面

部门职责的细化与扩充

新法对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明确,监管部门的数量从原来8个扩展至10余个,并首次明确了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海关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重点变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园区及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内容纳入规划,并做好规划监督实施。这一职责的明确,从源头上强化了危险化学品设施的空间布局管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组织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这意味着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海关:明确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强化了进出口环节的安全监管。

新兴领域监管职责确定机制:新法创新性地规定,对于涉及新兴行业、领域且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这一“兜底条款”确保了监管无死角,以满足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

化工园区管理:从“规划区域”到“认定复核”

化工园区的规范化管理

新法设立专门的章节“规划布局”,对化工园区的认定、建设、评估、监管等作出系统规定,这是相对于原条例最显著的制度创新之一。

核心要求

认定与复核制度: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认定公布,并定期复核。这改变了过去化工园区设立标准不统一、管理松散的局面。

定期风险评估: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当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时,需及时重新评估并修订应急预案。

安全控制线制度:化工园区应当拟定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受到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这一制度从空间上为化工园区与周边敏感区域设置了“安全缓冲带”。

信息化监管要求:化工园区应当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这意味着化工园区需要建设完善的智能化监管平台,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管。

对企业的影响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经认定的化工园区(配套项目等除外)。

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除外)。

企业需关注所在化工园区的认定状态和风险评估结果,配合园区开展整体性风险管控。

企业安全管理:从“合规要求”到“双重预防”

安全管理制度的系统化升级

新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核心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重点变化

双重预防机制强制化:新法明确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需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当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辨识评估。

自动化、信息化硬性要求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

  • 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 企业需要加大在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和系统方面的投入,实现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剧毒化学品管理升级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原条例中的“专用仓库”改为“专用储存场所”)。

  • 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原条例未明确保存期限)。

应急处置权限下放:新法赋予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权力。这一规定强化了一线人员的应急处置权限,有利于在危险情况下快速决策、及时撤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安全评价报告公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每3年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化监管:全生命周期追溯成为现实

电子标识与信息共享

新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实施要点

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到运输的全过程,都将纳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企业需要配合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系统,确保危险化学品流向可追溯、风险可监控。

化工园区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与政府部门的互联互通,对园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监管。

运输安全:道路、水路、内河运输全面规范

运输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新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作出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涵盖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内河运输等各个环节。

核心要求

从业资格管理: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均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车辆技术要求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拆除、关闭或屏蔽信号。

实时监控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内河运输限制

  •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 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具体范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规定并公布)。

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粘贴安全标签。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禁止匿报、谎报。

法律责任:罚款大幅提高,个人责任明确

处罚力度的显著加强

新法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首次明确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罚款条款。

典型对比

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比
违法行为原条例处罚新法处罚
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货值不足1万元处2-5万元罚款;

货值1万元以上处货值2-5倍罚款

货值不足10万元处30-50万元罚款;

货值10万元以上处货值5-10倍罚款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如未装备自动控制系统)较少单独对个人处罚

对单位处10-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限制从业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处5-10万元罚款处5-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处10-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衔接

新法单独列出一条法律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对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合规建议:企业应对策略

面对新法带来的全面升级,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应当提前布局,系统推进合规工作。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制定或修订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覆盖工艺操作、特殊作业、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更等全部环节。

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

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与政府部门的互联互通。

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如距上次评价已满3年或接近3年)。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确保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应急预案等符合新法要求。

完善剧毒化学品管理

落实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确保收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按规定设置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设施。

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标识和流向追溯。

定期维护和升级信息化系统,确保数据准确、系统稳定。

关注危险化学品登记豁免

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

免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制定。

写在最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的重要里程碑。新法从立法层级、监管体系、企业责任、法律后果等多个维度实现了全面升级,对危险化学品行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关键时间节点如下:

  • 2025年12月27日:新法通过

  • 2026年5月1日:新法正式施行

距离新法施行仅剩不到5个月时间,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尽快启动合规准备工作。

瑞欧科技建议企业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安全、生产、技术、法务等部门参与的合规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合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在新法施行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同时,企业应当树立“合规即竞争力”的理念,将新法合规工作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管理体系优化等工作有机结合,通过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瑞欧科技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64号主席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条目进行了逐一对比,变化条目进行加粗显示。如图所示: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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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欧科技也将持续关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发布,为行业提供专业的合规解读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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