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行政法规层面正式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在法律效力和监管强度上均实现了质的飞跃。
为帮助企业全面理解新法、提前部署应对,瑞欧科技特别举办了“从「条例」到「法律」的跨越:《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解读”线上研讨会,会议特别邀请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陈金合老师,为大家深度解析这场危化品监管从条例到法律的跨越。
期间,与会代表积极提问,反响热烈,针对企业关注的共性问题,会后我们整理了本次研讨会的热门问答汇总,供大家参考借鉴,助力合规落地!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
Q1:《危险化学品目录》2026年会有更新版吗?
答:《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前正在修订中,正式发布时间未确定。
Q2: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什么?只按照目录来吗?
答:在不同的合规要求情况下会有变化。
Q3: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是不是不需要管控,比如一些设备润滑油?
答:是的。
Q4:危化品目录确定原则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后期会有计划调整吗?
答:未来会有计划进行调整。
Q5: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是针对目录内的化学品还是确认原则范围的化学品?
答:目前尚未明确,根据具体实施的条件来区分优先级管控,等待后续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危险化学品危害性鉴定和登记
Q6: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是目录内还是确定原则?
答: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是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原则的化学品。
Q7:关于“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是指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都属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吗?如果企业的产品有数据来对产品实施GHS危险性分类,但是该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化学品,那这种可以被视为“危险性已确定”吗?
答: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不是都属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对产品实施GHS危险性分类,但需要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也要应对有关部门的抽检,抽检结果如果不一致的话会受到处罚。
Q8:危险化学品登记办法是否有修订计划,大概什么时候?豁免的细则什么时候会出来?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免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制定。
目前新法刚发布,登记管理办法目前正在计划修订中,如有修订意见可以反馈。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办理
Q9:请问公司的部分产品因为要用醇类作为溶剂,产品闪点低于50度属于2828类的,但是公司不在化工园区,需要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吗?
答:需要的。公司产品明确属于目录内的2828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则需要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Q1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需要经营许可,超市经营的502、哥俩好胶水、除胶剂,符合危化品确定原则,那么也需要许可证吗?
答:目前正在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要求中,对生活用品是豁免的,经营许可办法也会借鉴这个管理办法。但最终以发布为准。
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Q11:SDS和安全标签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通过此法变成需要强制实施的了吗?
答: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也是强制实施的。
Q13:第三十一条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SDS,这里的危险化学品范畴是什么?
答: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原则的化学品。
Q14:如果进口企业拿到的化学品危险分类和国内标准不一致,标签也不一致,是以国内标准为准吗?以及进口到本国的化学品SDS是英文的,需要进口企业自己翻译为中文的吗?
答:是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Q15:《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关于“一书一签”的要求,是外包装上也要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内包装一致的GHS标签。并且要求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现行的国标GB15258中,没有外包装粘贴GHS标签的要求,而且该国标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假如该国标修订达到跟安全法一致的要求,执行日期肯定晚于2026年5月1日。那么这个安全法要求的外包装张贴GHS标签到底应该以哪个日期为准开始施行?
答:以法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执行日期2026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运输和仓储要求
Q16:对于外包装纸箱我们只是用于流转、储存,可以不印刷GHS标签吗?印刷这个安全标签,会不会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管有影响?
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第八十二条规定: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 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保证随时可查。
因此,需要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Q17:企业实验室会用到少量的危险化学品,对于仓储、使用的要求有什么法规可以参考呢?
答: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试剂仓库储存安全技术要求》正在征求意见稿中,未来发布后在仓储方面可做参考。
Q18:电子行业的使用单位(企业)购买并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制成品非危险化学品,是否还需使用许可?哪个部门办理许可?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是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但是使用许可对行业、使用量、使用品种都提出了要求,全国只有700多家企业颁发了使用许可证。并不是说使用化学品就需要办理使用许可证,使用它从事生产的企业和使用它的单位要求不一样,具体对照要求可以再细化。
Q19: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有什么区别或明确的定义?
答:目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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