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违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被并处罚款。
“委外不免责”是危险化学品合规管理必须建立的底线意识。将仓储、分装、装卸或其他相关项目外包,并不意味着责任一并转移,若承包方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资质,发包方同样会被追责。为此,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准入制度,重点审核其许可证照、仓储条件、人员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并保留完整的尽调记录;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边界,但需注意合同约定不能替代法定责任;此外,承包商资质和现场条件并非“一次审核、长期有效”,应定期开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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