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提请三次审议。三审稿首次以专条形式明确提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应当了解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
这一新增内容,可视为对杭州氢氟酸致死事件等典型事故的直接回应,标志着危险化学品监管从“单位为主”进一步延伸至“单位+个人”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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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信息
从“杭州氢氟酸事件”到个人责任入法
2025年9月9日,浙江杭州余杭区发生一起因遗弃氢氟酸导致的死亡事件(详情可查看:杭州氢氟酸致死事件敲响警钟: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刻不容缓)。事后查明,该事件中的氢氟酸由个人在从事外墙清洗作业期间购入并长期存放,后随意遗弃。
在杭州案件及近年来多起个人违规网络购买、私自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事件持续曝光后,社会公众对“个人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受控 ”“个人违规行为如何追责”等问题反映强烈。本次三审稿对个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正是在这一法律与现实“空档”的背景下形成。
三审稿核心变化
明确个人义务与禁止性要求
草案三审稿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应当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这在立法层面确立了三层义务:
认知义务:了解危险特性(如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等);
安全操作义务:掌握并遵守正确使用方法和必要个人防护措施;
法律底线义务: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即不得违反本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使用场所、数量限制、储存条件、废弃处置方式等具体要求。
三审稿强调个人“应当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护措施”,与杭州案件中暴露出的“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高度契合。
以氢氟酸等高危化学品在实际使用中为例
若产品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不完整或未随货提供,个人用户几乎无法全面了解其毒性、腐蚀性、迟发性伤害和应急措施;
部分线上违规销售将氢氟酸包装为“强力除锈剂”“玻璃水”等,刻意淡化危险属性,进一步阻断了信息获取。
那么,新法通过对个人提出“了解义务”,实际上也倒逼上游生产经营者:
提供符合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要求的标签标识;
提供内容完整、可理解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在销售环节加强风险告知。
个人义务与企业义务的同步强化,有利于形成“信息链条”的闭环,降低因信息失真或缺失导致的灾害风险。
实现监管对象从“单位”向“个人”延伸
以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度体系中,监管对象以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为主,对个人通常通过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事后追责实现“兜底”。本次将“个人使用危险化学品”直接写入专门法律草案,意味着: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义务已经横向覆盖到所有持有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科研人员及普通社会公众;
执法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环节,直接依据专门法条对个人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置,而不必完全依赖其他法律的间接适用。
配套强化:运输、培训、公众知情权与舆论监督
在个人义务之外,三审稿同步对其他环节也提出强化要求,共同构成整体制度体系:
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实现安全监测与预警。
从业人员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安全评价与信息公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须每三年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形成包含问题整改方案和结论性意见的报告。此外,“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新闻媒体责任:新闻媒体应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共同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瑞欧科技重要提醒
从杭州氢氟酸致死事件,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明确“个人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可以看到我国危化品监管体系正在从“行业监管”走向“社会共同体防控”:
法律层面,监管对象延伸至每一个可能接触或持有危化品的个人;
信息层面,通过安全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舆论监督和新闻宣传,提升全社会的风险认知;
执行层面,通过强化运输、培训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为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提供了更为细致的制度支撑。
后续,需要重点关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正式表决和公布时间,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执法细则的制定进度。相关企业应把“个人合规风险”纳入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之中,防止类似杭州氢氟酸事件悲剧重演。
部分参考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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