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草案进入WTO/TBT评议期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2026年7月17日

瑞欧科技重要提醒:生态环境部国内公开征求意见与本次WTO/TBT评议所对应的是同一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但二者属于不同程序。国内公开征求意见已于2026年7月12日截止;WTO/TBT通报所列国际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30日。

2026年7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G/TBT/N/CHN/1351/Rev.1,通报文件为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Measures on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Registration of New Chemical Substances(Revised Draft for Comments))。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通报

此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衔接,预期将对新化学物质的监管物质范围、申请主体、登记类型、审批流程、供应链信息传递、登记后管理、处罚力度等产生直接影响。

瑞欧科技在此提醒生产企业、进口商、境外制造商、在华外资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下游企业,均有必要关注评议进展并尽早开展合规影响评估。

厘清两个程序:同一版草案,不同的意见征集机制

01. 国内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于2026年6月11日发布函件,拟修订现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并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该程序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12日。

02. WTO/TBT 国际通报

随后,中国依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的透明度要求,将同一版修订征求意见稿向WTO成员作出通报。

值得注意的是,WTO/TBT通报并非开启另一轮中国国内法定征求意见,也不表示WTO对中国法规进行“审批”。 其核心目的是保障透明度,让其他WTO成员及利益相关方有机会了解可能影响贸易的拟议技术法规,并通过成员咨询点提出书面评论,由通报成员予以考虑。

12号令修订稿:国内征求意见与WTO/TBT国际评议对比

法规修订目前走到哪一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立法程序规定,部门规章通常要经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公布及备案等环节;对于可能影响贸易和投资的规章草案,还应按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

结合已公开信息,本次修订可按下列路径理解:

12号令法规修订路径概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TBT评议位于法规仍有修改可能的阶段 。评议意见会被通报成员考虑,但“被考虑”并不意味着有关意见必然被采纳,也不当然导致法规延期或撤回。

TBT评议能发挥什么作用?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要求成员避免使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造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并通过通报、评论期和咨询点制度提高监管透明度与可预见性。

对于可能对其他成员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相关国际标准或拟议规则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法规,成员应在仍可修改的适当早期阶段予以通报,并给予其他成员合理时间提出书面评论。

对企业而言,TBT评议至少具有三方面价值:

  • 第一,企业可以通过评议说明某项资料、测试、登记、信息披露或过渡安排在跨境贸易中的实际影响,为监管部门提供产业运行证据。

  • 第二,评议有助于比较拟议要求与国际标准、主要贸易伙伴制度及现有供应链实践之间的差异。

  • 第三,企业可借此提前识别未来市场准入与持续合规风险,并为合同、数据、测试和供应链调整争取准备时间。

谁可以反馈?可以反馈哪些问题?

从WTO程序看,正式书面评论通常通过WTO成员及其TBT国家咨询点流转,而不是企业直接向WTO秘书处提交国内立法意见。

境外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一般应先联系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TBT咨询点;在华外资企业和国内进出口企业可结合集团所在成员、行业协会、中国 TBT 咨询点及国内主管部门渠道,选择适当路径表达意见。

12号令修订:各方关注要点与建议

适合提交的评议内容,应尽量具有技术性贸易相关性可操作性。例如:

  • 条款是否造成重复测试;

  • 是否能够接受符合国际通行规范的境外数据;

  •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和披露边界是否清晰;

  • 登记门槛、时间和材料要求是否与风险水平相称;

  • 过渡安排是否足以覆盖存量业务;

  • 上下游信息传递义务是否具有现实可执行性;

  • 以及是否存在对进口产品与境内产品实际待遇不一致的风险。

反馈渠道和时间节点

本次WTO/TBT通报列明的正式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30日 。相关企业应注意的是,正式截止日是成员之间评论程序的最终时间点,企业、协会或咨询机构往往还需预留内部汇总、英文翻译、技术审校和咨询点协调时间,不宜压线提交

WTO/TBT评议渠道与操作指引

操作提示:

若企业拟参与本次评议,建议先与拟提交的咨询点确认其是否接受企业直接提交,以及内部截止日期、语言、格式和附件要求。ePing目录中的中国咨询点信息属于WTO/TBT一般性联系信息,不能直接等同于本次通报指定的企业评议收件地址。

对于跨国企业,可同步启动集团总部、在华公司、进口商和行业协会之间的意见归集,避免不同主体重复或相互矛盾地提交。

给相关企业的六项建议

01. 立即开展产品和物质清单筛查

生产企业、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应以法人主体、物质、用途、年量和供应链角色为维度,核查相关化学物质是否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否涉及新用途环境管理,现有业务使用的是登记证还是备案回执,以及在草案量级划分下可能落入常规登记还是简易登记。

02. 建立”条款—影响—证据—建议”评议矩阵

评议意见不宜只写“增加成本”或“难以执行”。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应逐条列明草案条款、受影响业务、预计成本或时间、科学及贸易依据、与国际规则的差异,以及可直接采用的替代条文。

涉及境外测试数据、商业秘密和集团数据权属的,应附上能够公开披露的事实材料。

WTO/TBT评议意见撰写建议

03. 不以8月30日作为企业内部交稿日

企业应倒排总部审批、技术验证、中英文转换和咨询点协调周期。建议至少在正式截止日前7个工作日完成对外提交准备;如通过境外成员咨询点提交,还应服从该咨询点可能设置的更早内部期限。

04. 提前规划12号令备案业务的转换

对现有备案物质,应建立备案主体、累计量、用途、客户和供应商台账,测算按草案转换为登记后所需的数据、合同调整和系统改造工作量。

特别需要关注草案拟定的2026年12月31日转换节点,但实际执行仍以最终公布规则为准。

05. 检查供应链信息和商业秘密安排

企业应审查采购、委托生产、进口代理、销售和保密协议,明确谁有权使用试验数据、谁承担登记责任、谁负责向下游传递风险控制要求等。

对于名称、组成、用途和供应商信息,应区分依法必须传递的信息与需要申请保护的商业秘密。

06. 持续跟踪正式文本

评议结束后,草案仍可能调整。企业应持续关注生态环境部、WTO ePing和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发布的信息,对最终登记门槛、数据资料要求、审批时限、过渡条款及施行日期进行二次核对,再据此更新企业制度和项目计划。

写在最后

此次WTO/TBT通报既是我国履行国际透明度义务的重要环节,也为相关企业识别潜在贸易影响、提交技术意见和提前规划合规转换提供了时间窗口。

国内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但国际评议仍在进行。对于业务涉及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或跨境供应链的企业而言,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尽快完成影响筛查 ,以证据为基础形成评议意见,并通过适当咨询点和行业渠道提前提交。

截至2026年7月16日,WTO/TBT通报所列评议截止日期仍为2026年8月30日。后续时间、渠道和法规内容如有调整,应以 WTO、生态环境部及相关官方平台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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