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正从现行12号令框架加速衔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对于涂料、胶粘剂、电子电气、日化、食品、化妆品等相关企业而言,合规重点不再只是“是否要登记”,还包括:如何判断物质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由谁作为申请人、现有备案如何衔接、供应链如何传递登记信息,以及如何避免生产或进口活动中断。
本文基于瑞欧科技“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从‘部门规章’到‘法典’的合规升级”线上研讨会FAQ,筛选并整理出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供企业开展物质排查、登记路径判断和供应链合规管理时参考。
⚡ 提示:本文基于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会后问答整理,正式合规要求应以主管部门最终发布文本及配套指南为准。
新化学物质登记适用范围与名录状态判断
Q1:哪些物质需要关注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
企业首先应判断相关化学物质是否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通常而言,未列入IECSC的化学物质,应作为新化学物质进行合规评估;如果物质已列入 IECSC,但属于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物质,且企业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用途,也需要关注新用途相关登记要求。
因此,企业不能只根据CAS号是否列入IECSC来判断物质是否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还应进一步核查物质名称、用途限制、新用途管理要求以及是否存在保密名录情况。
Q2:如果CAS号在IECSC公开名录中查不到,是否一定就是新化学物质?
不一定。CAS号在公开名录中查不到,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物质可能收录在IECSC保密部分,需要通过正式查询确认;第二,部分物质可能以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或其他标识方式列入名录,而非仅通过CAS号体现。
建议企业在开展登记前,先进行专业的IECSC查新和物质同一性判断,避免因检索方式不充分导致误判。
Q3:物质已经列入IECSC,是否就一定没有登记义务?
不一定。对于已经列入IECSC且没有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的物质,通常可按照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但如果该物质在名录中被列为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物质,企业还需要核查自身用途是否属于名录允许用途。
如果企业拟开展的用途不属于允许用途范围,则仍可能需要按照新用途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对于下游使用方而言,也应要求供应商明确该物质的名录状态、允许用途及登记信息。
Q4:进口化妆品、食品等成品中含有新化学物质,是否也要关注该法规?
需要关注。现行12号令中对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设有不适用范围,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表述已有明显调整。
对于此前认为“不适用”的产品类别,企业需要重新评估成品或原料中是否含有未列入IECSC的新化学物质。
在一般贸易进口场景下,境内直接进口商应重点评估相关成分是否存在新化学物质登记义务。对于境内采购原料进行加工使用的企业,应要求上游供应商确认其是否已完成相应登记,避免采购和使用无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主体与供应链责任
Q5:12号令新规下,境外生产商还能作为申请人吗?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思路,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也就是说,对于新化学物质的进口活动,境内直接进口商将成为登记申请的核心主体。
境外生产商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保护需求,可通过第三方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供物质标识、组成等保密信息,配合境内进口商完成登记。对于跨国供应链而言,建议提前确认境内进口商、境外制造商、贸易商和下游客户之间的数据分工与保密安排。
Q6:已有其他企业完成登记,我司是否可以直接生产或进口同一新化学物质?
不可以。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不能被未登记企业直接借用。对于未列入IECSC的新化学物质,每个生产者或进口者都应根据自身活动类型、登记量、用途和供应链安排完成相应登记后,方可开展生产或进口活动。
如果企业只是下游加工使用方,不直接生产或进口该新化学物质,则通常不需要以生产者或进口者身份办理登记,但应确保采购来源已经完成登记,并履行使用方的相关义务。
Q7:下游加工使用方应如何规避使用风险?
下游加工使用方应重点关注三件事:
第一,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该新化学物质已完成登记的证明信息;
第二,核查自身用途是否在登记证载明用途、用量或污染风险控制措施允许范围内;
第三,建立内部活动记录,保存采购、使用、用途、数量及供应商信息。
如果企业使用的新物质在生产过程中被完全消耗,企业是最终加工使用方,无信息传递义务;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仍含有该新物质,则还需要继续向下游加工使用方传递相关登记信息。
新化学物质登记类型、吨位与聚合物特殊情形
Q8:年进口或生产量低于1吨,是否可以豁免登记?
新化学物质能否豁免登记不是根据物质的活动量来判定的,而是应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法规规定的不适用或豁免情形。
也就是说,除非属于法规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或豁免的情形,否则无论活动量多少都需要履行相应登记义务。企业应根据物质名录状态、用途、年活动量和产品形态综合判断。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登记类型划分为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年生产量或进口量 1 吨及以上的,应申请常规登记;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 1 吨的,应申请简易登记。
Q9:低关注聚合物、2%聚合物是否还需要登记?
需要关注,但资料要求可能与一般物质不同。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低关注聚合物以及新化学物质单体或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 的聚合物,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办理登记,但可免于提交部分测试资料和风险评估材料,同时需提交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企业在判断聚合物路径时,不能仅凭“聚合物”身份直接认定为低风险或可豁免,而应结合单体/反应体组成、数均分子量、低聚体比例、官能团、是否符合低关注聚合物条件等进行专业判定。
Q10:聚合物登记后能否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不一定。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列入IECSC,但部分情形不列入名录,例如全国累加年生产量和进口量不足 10 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免于提交部分核心资料,或登记证被撤回、撤销等。
因此,如果聚合物按照低关注聚合物或 2% 聚合物等资料减免路径完成登记,未来未必能够列入IECSC。若企业有长期稳定供应、扩大用途或推动名录列入的商业目标,应在登记路径设计阶段就评估测试数据、登记类型和长期合规策略。
存量备案、既有登记与过渡期衔接
Q11:已经完成12号令备案的物质,后续还有效吗?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过渡安排,现行12号令下已办理备案的,备案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前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取得登记证。
企业如果希望在过渡期后继续生产或进口相关物质,应提前准备重新登记,避免原备案失效后出现业务中断。
对于现行由境外出口商作为备案申请人的情形,后续重新登记时还需重点关注申请主体调整问题,即由境内直接进口商承担申请责任。
Q12:如果目前备案物质还没有实际开展业务,可以等以后有业务再登记吗?
可以根据商业计划安排,但需注意原备案的过渡期限。如果企业在过渡期结束前没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活动,可以在后续正式开展活动前再按新规完成登记。
但从实务角度看,登记需要时间,包括物质查新、申请主体确认、资料准备、CBI安排、系统提交、技术评审和补正等环节。对于预计短期内有订单、进口或投产安排的企业,不建议等到业务启动前才开始准备。
Q13:7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是否继续有效?
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令第 7 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已取得登记证的,相关登记证在新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但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取得登记证。
需要注意的是,7号令下的科研备案不属于登记证类型,其后续衔接仍需关注正式文本和配套指南。对于科学研究、检验、检测、计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用途的化学物质,企业也应根据后续指南进一步确认适用边界。
Q14:现行备案平移或重新登记后,资料要求会增加吗?
对一般物质备案和聚合物备案而言,修订方向整体体现为登记类型和审批程序的调整。但企业仍需关注两类变化:
一是备案转为登记后,将进入行政审批程序,整体周期可能较备案更长;
二是如果企业申请商业秘密保护,预计需要提交商业秘密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对资料准备提出更高要求。
对于存在CBI需求的企业,建议提前梳理物质标识、组成信息、供应链授权关系和保密边界,避免因资料不足影响登记进度。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义务与信息传递
Q15:信息传递是否只需要在SDS中写登记证号?
不止。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生产、进口、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销售、委托等合同中向下游用户传递登记证上载明的相关信息,包括登记证号、登记用途等污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管理要求。
因此,仅在SDS中填写登记证号,或仅传递登记证号本身,都可能无法满足新规下的信息传递要求。企业应同步完善合同条款、供应商声明、客户通知和内部合规记录。
Q16:登记后还需要做哪些后续合规管理?
登记不是终点。企业取得登记证后,还需要持续履行登记后义务,包括:
按登记证要求落实污染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
记录活动时间、数量、用途及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按要求上传上一年度活动记录;
常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关注首次活动报告、信息公开及后续监督抽查要求。
对于进口商、生产商和下游使用方而言,建议建立可追溯的供应链信息传递和年度记录机制,以应对后续监管检查。
企业应对建议
Q17:企业现在应优先做哪些准备?
瑞欧科技建议企业尽快开展以下工作:
建立物质清单 :梳理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化学物质,包括成品中有意释放或实质存在的新化学物质成分。
开展IECSC查新 :核查CAS号、名称、结构、用途及是否涉及保密名录或新用途环境管理。
确认申请主体 :明确境内生产商、境内直接进口商、境外制造商及贸易商之间的责任分工。
评估登记路径 :根据年生产量/进口量、用途、聚合物属性、低关注聚合物条件、2% 规则等判断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路径。
制定过渡计划 :对已备案物质、7 号令登记证、现有简易登记或聚合物备案逐项评估是否需要重新登记或变更。
梳理CBI需求 :提前准备商业秘密保护必要性说明和第三方资料提交安排。
完善登记后体系 :更新合同信息传递条款、供应商管理流程、年度活动记录和客户通知机制。
Q18:瑞欧科技可提供哪些支持?
瑞欧科技长期为企业提供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及登记后合规服务,可协助企业完成:
新化学物质IECSC查新与合规判定;
新用途环境管理判别;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路径评估;
低关注聚合物、2%聚合物及PLC判定;
存量备案转登记衔接方案;
境内进口商与境外供应商数据协同;
CBI申请与第三方资料提交;
测试数据缺口分析与测试方案设计;
登记申请材料编制、提交与技术评审沟通;
登记后义务管理,包括信息传递、活动记录、年度报告和供应链合规体系建设。
如果您的企业正在生产、进口或使用可能涉及新化学物质的原料、成品或聚合物,建议尽快开展物质筛查与登记路径评估,避免在新规衔接期出现进口、生产或销售中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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