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消费者使用说明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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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与旧版标准(GB 5296.3-2008)相比,在各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和要求上进行细化,并单独汇总了进口化妆品、小规格化妆品、儿童化妆品标注的特殊要求,同时增加电子标签标注的相关要求。
瑞欧科技将从以下这些方面,为企业拆解新旧标准的差异:
1. 扩大标准适用范围
旧版标准:仅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补充说明了适用范围“包括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
瑞欧科技解读:“赠品/小样”不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买正装附赠的“小样”、盲盒里的“赠品”,还是线下专柜的“试用装”,都必须和正装一样做好标签合规。
2. 扩充化妆品相关术语
旧版标准:仅有8个基础定义,且概念相对陈旧。
征求意见稿:术语大幅扩充至15个。新增“小规格化妆品”“儿童化妆品”“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电子标签”“开封后使用期限”“引导语”“生产企业”等术语和定义,增加对“销售包装”“可视面”必要的注释。
瑞欧科技解读: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正式引入了国际通用的“开封后使用期限(PAO)”,并附带了大家熟悉的“开盖小罐子”图标(如下图3M、6M),适用于保质期超过30个月且有包装盒的产品。这标志着国内标签体系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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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加电子标签形式
旧版标准:标签形式仅限印或粘贴在包装上、随附说明书或卡片上。
征求意见稿:增加第4种形式——“电子标签(E-labelling)”。电子标签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上(不应与其他信息二维码相混淆),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讯或支付软件以扫码方式直接识读。
瑞欧科技解读:包材面积太小印不下多国语言和全成分等内容怎么办?新规给出了标准解法——扫码查看。新规允许在可视面上印制二维码,消费者只需用微信/支付宝等常用软件扫码,就能获取完整信息。或许在不久的未来,“扫一扫”将成为查验真伪、溯源成分的标配。
4. 强化主体责任要求
旧版标准:仅要求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进口产品需标注国内代理商信息。
征求意见稿:强制标注备案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境外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标注境内责任人信息。
瑞欧科技解读:标签主体责任向“注册人/备案人”转移,“谁备案谁负责”,品牌方的主体责任愈发凸显。
5. 明确无需标注微量成分的情况
旧版标准:成分按加入量降序排列,加入量≤1%时可任意排序。其他微量成分无需单独标注。
征求意见稿:所有≤0.1%的成分,应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明确无需在成分表中标注的情况:
为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可以不在成分表中进行标注。
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可以不在成分表中进行标注。
在产品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对最终产品不起作用,且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加工助剂,如:湿法制造固体粉底过程中添加且在成型后完全挥发的乙醇,不属于化妆品成分,可以不在成分表中进行标注。
密封包装中添加且在启封后会散失的具有化学惰性的保护气体,不属于化妆品成分,可以不在成分表中进行标注。
6. 简化进口化妆品标签要求
旧版标准:需标注原产国及国内代理商信息,成分表中外文需一致。
征求意见稿:明确“因法规要求间的差异,允许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成分表和原文成分表在成分数目、对应名称、标注顺序之间存在不同”。同时,境外企业名称和地址无需再用中文标注,无需标注产品标准编号。
瑞欧科技解读:由于国内外对原料的命名、微量成分排序法规要求不同,进口品贴中文标签时经常因“中外翻译对不上”被职业打假人投诉。新规承认了客观法规差异,极大降低了进口化妆品的“合规摩擦”风险。
7. 新增小规格化妆品标签要求
旧版标准:≤15g/ml的小包装仅需标注名称、净含量、成分、保质期和生产者。
征求意见稿:明确可视面至少需要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证编号(如为特品)、小金盾标志(如为儿童产品)、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其他信息可放入说明书或电子标签中。
注意:如果有外包装盒,里面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内包装上也必须印上“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这是为了防止消费者丢弃外盒后盲目使用过期小样,保障基本的安全底线。
8. 新增儿童化妆品标签要求
旧版标准:无特别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独立章节,明确以下要求:
强制标注儿童化妆品专属小金盾标志;
强制标明安全警示语“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卸妆修饰类产品需标“请及时清洗”“如有不适,请立即停止使用”等类似内容;
气雾剂类产品,应在使用方法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避免吸入”等相关内容;
严禁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防晒类不得有鼓励消费者暴晒或者保证防晒效果的绝对化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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