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对美出口新常态:如何应对正极活性材料在TSCA下SNUR申报新规?

美国TSCA法规要求与管控
2026年5月21日

日前,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一项重要新用途规则 (Significant New Use Rule, SNUR)提案,其核心条款旨在针对用于锂离子电池等领域的混合金属氧化物 (MMO)正极活性材料 (CAM)。

监管对象:电池正极活性材料(CAM)

该规则主要针对一类通用名称为掺杂金属的钴锂锰镍氧化物 (cobalt lithium manganese nickel oxide, metals-doped substances)的化学物质。

该物质是电动汽车(EV)电池、储能电池以及下一代电池技术中至关重要的正极活性材料(CAM)。随着美国清洁能源和电动汽车行业的爆发,EPA收到了大量关于这类新电池材料的预生产申报(PMN)。

为什么要出台SNUR?

TSCA框架下,当EPA审查一种全新的化学物质时,通常会与最初的申报企业签署一份限制性协议(即TSCA第 5(e) 条行政命令)。但这种命令属于“一对一”协议,仅对签署协议的那一家企业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确保市场上所有后续跟进的企业在制造、进口或加工相同的电池材料时,也能遵守同样的环保和安全标准,EPA就会将该命令“普适化”为SNUR法规。

一旦新规正式生效,任何企业若想要偏离EPA规定的安全限制,都必须至少提前90天向EPA提交重要新用途申报(SNUN) 并接受审查。

该规则的核心管控与限制要求

根据EPA的标准化风险评估,这类混合金属氧化物电池材料在加工或回收过程中可能存在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器官毒性、皮肤与呼吸道致敏以及水体毒性等风险。

因此,该规则提出了严格的合规限制,主要包括:

  • 限定用途:严格限制这些化学物质只能用于制造电池。

  • 工程防尘:加工和生产场所必须配备高效的粉尘控制系统,空气捕集和控制效率必须达到99%或以上,以保护工人不吸入有害粉尘。

  • 呼吸防护:根据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TWA)浓度及物质中钴的含量,强制员工佩戴对应指定防护系数(APF 为10至10,000)的NIOSH认证呼吸器。若空气中浓度达到或超过阈值,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与使用。

  • 皮肤防护:强制员工配备并使用经皮个人防护装备(PPE)。

  • 水体零排:严禁将这些化学物质或含有这些化学物质的废水释放入任何水体。

  • 合规处置:废弃物及焚烧灰烬仅限通过符合RCRA Subtitle C标准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处置。

  • 标签告知:电池、包装及后续回收/再生阶段,均须贴有含TSCA管控物质的明确标识。

该规则的提出,是美国EPA针对蓬勃发展的电池和新能源供应链实施标准化、制度化风险管理的典型体现。

它旨在确保关键电池材料在支持绿色转型、本土化制造和循环回收的同时,其生产与回收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与环境风险受到严格控制。

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

针对此项规则,有“掺杂金属的钴锂锰镍氧化物”相关产品出口计划的输美企业,应立即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密切关注规则立法进展

一旦规则正式落地,美国买家为满足进口合规,极有可能强制要求境外供应商在电池及外包装上贴好对应的合规标签。

企业应提早确认经营产品是否受到此项拟议规则的管控并及时作出响应,避免后续贸易受阻。

前置供应链风险沟通

一旦最终规则正式落地生效,企业在确定输美出口订单前,企业应主动向美国买家提示该SNUR提案的严格限制。

瑞欧科技建议提前与买家确认其进口与加工的合规意愿,以防止由于美国买家自身无法达标而选择拒收货物、取消订单,甚至因突然停产导致供货商的输美贸易面临中断和货款回收风险。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本项拟议规则(SNUR)具体管控哪些化学物质?

答:规则核心管控的物质类别为:掺杂金属的钴锂锰镍氧化物(Cobalt lithium manganese nickel oxide, metals-doped / 统称通用名), PMN 编号为:P-25-152;P-25-73;P-25-151;P-25-137。

此外,以下物质作为同款物质合并管控:P-23-120;P-25-93;P-25-125;P-25-135;P-25-145;P-23-122;P-24-180;P-25-144。

问:P-25-152、P-23-120等PMN号代表的具体物质组分或成分是什么?

答:由于相关企业在提交PMN申报时申请了保密商业信息(CBI)保护,因此在所有公开的官方文件和法条中,这些物质的精确分子式、元素比例和化学名称均被隐藏,仅以通用类名或PMN编号显示。

若企业需要确认自身经营的“掺杂金属的钴锂锰镍氧化物”是否属于此次受限物质,且怀疑该物质已被列入TSCA保密名录,可通过向EPA提交保密名录查新申请(Bona Fide Intent Notice)来进行官方确认。

问:在最终规则(Final Rule)正式落地前,若企业活动满足”重要新用途”,是否需要立即提交SNUN申报?

答:不需要。重要新用途申报(SNUN)的义务仅在最终规则正式颁布并生效后才被触发。在目前(拟议规则阶段),企业仍可照常开展涉及“重要新用途”的商业活动。

但需高度注意,一旦最终规则未来正式落地,未获得SNUN批准的相关活动(如未达到99%防尘要求或超标未停产等)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将面临违法风险。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在现阶段提前布局合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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