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产品每年为美国贡献近25亿美元的进口额,但其进入美国市场需遵循一套复杂的法规体系。因此,无论是进口家用清洁剂还是工业清洁剂,深入理解并遵循必要的合规步骤,对于规避代价高昂的延误和罚款至关重要。
联邦层面:多机构协同监管
在美国,清洁剂的监管并非由单一机构负责,而是由多个联邦机构协同配合,形成了一张严密的监管网络。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
美国环保署(EPA)
EPA是清洁剂监管的核心机构之一。
农药:清洁剂产品若宣称杀菌、抑菌、消毒或灭鼠等“杀虫”功效,则被视为农药。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FIFRA)要求,这类产品必须在上市前取得EPA的注册批准。包括提交详细的毒理学数据、功效测试报告以及环境影响评估。
一般化学品:若清洁剂产品仅宣称去污、去渍等功效,那么将被视为一般化学品。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这类产品属于配置品(混合物),其各个成分均需确认TSCA合规要求,包括是否是现有物质、现有物质合规要求以及新物质合规要求等。对于进口含有新物质的清洁剂产品,在不满足豁免的情况下,进口商须在进口前90天向EPA提交新物质的PMN(预生产申报),并获得批准。
化妆品:如果清洁剂产品宣称用于人体清洁,如洗发露,沐浴等,属于FDA关于化妆品的定义范畴。FDA通过《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确保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CPSC的职责是保护公众免受消费品不合理伤害的风险。
普通家用清洁剂:对于普通家用清洁剂,CPSC依据《消费品安全法》(CPSA)和《危险物质法》(FHSA)进行监管。包括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标签上提供清晰的危险警告、急救措施及使用说明,并有权召回不安全的产品。
OSHA主要关注工作场所安全,但其通过《危害通识标准》(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 HCS)对清洁剂的监管亦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标准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向工人提供有关化学品危害的信息,包括安全数据表(SDS)和标签,以确保工人了解并管理清洁剂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
州级管控:加利福尼亚州
作为美国最大进口州的加利福尼亚,在清洁剂监管方面可谓是“独树一帜”:在遵循联邦法规的基础上,加州依托庞大的消费市场实施了更为严格的州级管控标准,例如《安全饮用水与有毒物质强制执行法》(简称:《加州65法案》)和《加州清洁产品知情权法案》。
根据《加州65法案》,所有在加州销售的产品,应当遵循:
1. 禁止向水源或土地中有意排放或释放清单物质;
2. 若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达到触发警告要求的暴露水平,则企业必须给予消费者“明确而合理的警告”,以让消费者在得知产品所含的化学物质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
根据《清洁产品知情权法案》,清洁产品制造商必须在产品标签和公司网站上,详细披露产品中刻意添加的化学成分,特别是那些存在于特定“指定清单”上的有害物质,以及含量高于一定阈值的非功能性成分。
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在标签上提供制造商的免费电话和网站链接,以方便消费者获取更全面的成分信息及相关安全数据表。
自愿性认证计划:更安全选择(Safer Choice)
美国环保署(EPA)推出的“更安全选择”(Safer Choice)自愿性认证计划,在协助消费者及机构辨识符合EPA严格人类健康与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的同时,也为行业提供了满足加州等严苛监管要求的解决方案。
该计划的核心工具是“更安全化学成分清单”(SCIL),其通过EPA系统评估机制筛选出相比传统成分具有更高安全性的化学物质,并按清洁剂、溶剂等具体功能类别建立分类管理体系。
获得Safer Choice认证的产品,其配方中的成分需优先选用SCIL清单上的物质,并经过EPA的严格评估,以确保在功能性、安全性与环境友好性之间取得平衡,从而降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写在最后
美国清洁剂市场的显著壁垒,主要源于其多层级、多部门的复杂监管体系,以及严格的成分披露、繁重的数据要求、定制化的标签包装规定和语言文化带来的法规解读障碍。
鉴于上述情况,瑞欧科技建议有计划进入美国清洁剂市场的境外企业,务必全面了解相关监管政策和合规要求,以有效规避不必要的违规风险。
瑞欧科技凭借其对复杂法规体系的深刻洞察、专业的跨学科背景、丰富的项目实战经验,以及提供定制化、高效合规解决方案的能力,可以为有意向将清洁剂产品进口至美国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合规咨询与支持服务:
清洁剂产品合规咨询/分析报告;
清洁剂产品登记/注册/申报;
清洁剂产品认证咨询;
清洁剂产品标签和包装审核;
其他清洁剂产品定制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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