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植物保护产品标签新规:数字标签成为强制要求

欧盟农药登记法规及要求
2026年7月2日

近期,欧盟委员会发布Regulation(EU)2026/1123,规定植物保护产品新的标签要求,并废止Regulation(EU)No 547/2011。该法规将于公布后第20日生效,并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背景:与CLP标签改革和农药授权框架衔接

植物保护产品在欧盟市场投放主要受Regulation(EC)No 1107/2009约束。该法规第65条授权欧盟委员会制定植物保护产品标签要求。此前,相关标签规则主要依据Regulation(EU)No 547/2011执行,包括特殊风险短语、安全防护短语及其适用标准。

此次新规出台的重要背景之一,是欧盟已对现行的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即Regulation(EC)No 1272/2008)进行了修订。为便于实施和执法,植物保护产品标签中的部分要素需要与更新后的CLP标签要求保持一致。

主要变化:数字标签、标准短语和风险沟通全面更新

1. 强制设置实体标签和数字标签

根据法规第1条,植物保护产品标签信息应同时以实体标签和数字标签形式提供。授权持有人或许可持有人必须确保两类标签包含相同要素,并反映产品授权内容。对于小包装,部分使用条件信息可通过随包装提供的单页说明书呈现,该说明书被视为实体标签组成部分。

第2条进一步规定,实体标签上必须印有可链接至数字标签的数据载体。数字标签应当:

❖ 无需账户即可访问;

❖ 免费提供;

❖ 产品退出市场或宽限期结束后,应停用,或清楚提示该产品在相关成员国已不再获授权。

2. 标签信息覆盖面扩大至安全剂和增效剂

附件I要求标签列明产品识别信息和使用条件,包括商品名、授权号、授权持有人信息、剂型、有效成分名称及浓度、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和急救信息等。

值得关注的是,标签还必须标明产品中所含安全剂(safener)和增效剂(synergist)的名称及浓度。这与欧盟对安全剂和增效剂的最新审批监管框架(Regulation(EU)2024/1487)相衔接。

3. 专业用户标签新增IPM和精准施药提示

法规附件I要求,授权给专业用户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表述:

“To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应按照综合虫害管理的一般原则使用)。

此外,对于仅限专业用户使用的产品,标签允许标明:

“When using equipment that increases the precision and accuracy of the application compared to conventional application equipment, reductions of the applied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 per hectare are allowed if the authorised application rate on the target surfaces is maintained.”(在维持目标表面授权施用剂量的前提下,若采用高精度、高准确性的新型施药设备,可适当减少每公顷施用的产品量)。

4. 建立新的标准短语和蜂类危害图示

新规附件II至附件V系统更新了安全处置、危害沟通和风险缓释措施的标准短语及分配标准。例如:

产品及包装物安全处置标准短语(SD系列)

SD 1:“Do not re-use the container.”(不得重复使用容器),适用于所有植物保护产品;

SD 2:“To protect the aquatic environment including groundwater, do not clean application equipment near surface water.”(为保护包括地下水在内的水生环境,请勿在地表水附近清洗施药设备),适用于依据CLP 法规被分类为对水生环境有害的产品;

含有微生物的植物保护产品标准短语(RSMo)

RSMo:“Contains a micro-organism. It may have the potential to cause sensitising reactions.”(含有微生物,可能具有引起致敏反应的潜在风险)。凡含微生物有效成分的产品,其标签必须标注此致敏性警告。

建立蜂类危害专属短语(RShb)与图示

对于可能危害蜜蜂的产品,附件III设立了专属短语RShb:“Hazardous to bees”(对蜜蜂有害),并要求使用特定蜂类危害图示。若产品的成年蜜蜂(或熊蜂、独居蜂)急性接触或经口毒性试验显示LD50≤11 μg formulation/bee,或产品被要求采用保护蜂类及传粉昆虫的SPb1至SPb5风险缓释短语,即须使用该短语和图示。

5. 细化种子处理、灭鼠剂和平行贸易产品要求

对于种子处理用途,相关风险缓释短语不仅应出现在植物保护产品标签上,还应出现在处理种子的标签及随附文件中,以确保最终播种用户能够获知风险控制要求。此外,新规也进一步细化了灭鼠剂在包装处置和安全投放等良好农业操作上的特殊标准短语。

对平行贸易产品,法规第10条要求标签列明平行贸易许可号、许可持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同时强调,产品批号应为原产成员国授权产品制造商分配的原始批号,以强化全链条的合规溯源管理。

行业影响:标签、包装和数字系统均需提前调整

新规将对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授权持有人、平行贸易许可持有人、供应商、种子处理企业和分销商产生直接影响。企业不仅需要重新审核实体标签内容,还需建立可持续维护的数字标签系统,确保授权信息、使用条件、风险短语和成员国语言要求保持一致。

对出口欧盟市场的企业而言,标签合规将不再只是包装设计问题,还涉及产品授权数据库、二维码或其他数据载体管理、成员国语言版本维护、标签更新流程和退市产品信息管理。

根据法规的过渡安排,2028年1月1日前提交申请并获授权或续展的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可继续适用旧规;但若2028年后标签需修改,应加入数字标签。最迟至2030年1月1日 ,所有植物保护产品标签均须包含数字标签。企业应以2028年适用日和2030年最终期限为关键节点,提前完成标签和系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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