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如何变更?最新合规申报路径全解析

2026年8月17日

2026年7月2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转让相关事宜。根据该意见稿,生产企业A的化学原料药批准后可以转让给生产企业B。本文将结合该意见稿,从法规依据、实操流程、申报费用与时限等维度,系统解析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的合规路径

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

截图来源:NMPA官网

核心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 修订版)

法规原文:“第十六条:转让药品注册证书、化学原料药批准证书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该法规明确原料药批准证书可以转让。

这为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奠定了法规基础。

NMPA 2023 年第 129 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原文:“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为化学原料药实际生产企业。”

该法规规定境内生产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只能是生产企业。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原文:“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该法规规定批准后的原料药只能自行生产,不得委托生产。

基于上述两个法规,境内生产的化学原料药的登记主体必须是生产企业,且只能自行生产。

药审业 [2022]597 号-《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

该文件是规范审评阶段各类变更的核心文件,I 状态下原料药登记主体的变更可以参照此文件执行。

NMPA -《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6)

该意见稿明确了A状态下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的工作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等,为原料药批准证书(登记号)的转让建立了清晰的合规路径。

I状态下,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能否变更?

根据CDE 2023年10月26日发布的共性问题解答:“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登记审评期间因企业合并、分立导致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未发生任何技术变更的情形,可参照《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通过补充申请变更登记人主体。”

也就是说,I状态原料药登记主体的变更不能涉及生产场地变更。符合条件的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应以补充申请方式递交变更。官方审评费用:0.96万元。

A状态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如何办理?

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因持有人(Holder)与生产企业可以是不同主体,故在法规层面,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一直都是可行的。本文将分以下几种场景讨论变更路径:

➡ 境外生产转移至境内生产

申报路径:按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重新登记、重新审评,不能走补充申请路径。

因现行法规不允许跨境持有,故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转移至境内生产后,需由境内的生产企业重新提出原料药的上市申请。

➡ 原料药持有人(Holder)变更和/或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场地不变)

申报路径:补充申请

申请人:变更后的 Holder

官方审评费用:0.96 万元

审评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特别提醒:

  • 需提供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变更的证明文件;

  • 应提供受让方对拟受让化学原料药的生产场地、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的承诺。

➡ 原料药的 Holder 变更/不变,生产企业变更(涉及生产场地变更)

申报路径:补充申请

申请人:变更后的 Holder

审评费用:28.36 万元

审评时限: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时限执行。建议申报前与当地代理机构所在省局进行前置沟通,有助于缩短审评时限;

申报资料要求:按《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

特别提醒:若原料药 Holder 不变,仅变更生产企业,是否属于“登记主体变更”范畴,目前仍有待官方明确,建议申报前与 CDE 确认。

A状态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如何办理?

➡ 登记主体名称变更(生产场地不变)

申报路径:补充申请

申请人:变更后的生产企业

官方审评费用:0.96 万元

审评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特别提醒:应提供受让方对拟受让化学原料药的生产场地、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的承诺。

➡ 登记主体变更(生产场地变更)

申报路径:补充申请

申请人:变更后的生产企业

审评费用:9.96 万元

审评审批时限: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时限执行。建议申报前与当地省局进行前置沟通,有助于缩短审评时限;

申报资料要求:按《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

特别提醒:

  • 受让方需先取得相应原料药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并完成相关研究后才能申报补充申请;

  • 受让方需按照自身质量体系生产 3 批样品 ,并送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开展注册检验,取得注册检验报告 后,随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 受让方还需完成注册核查,申报时需提供注册核查报告

创新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特殊政策

对于创新化学原料药,登记时可以在备注栏注明原料药研发主体权益方,登记主体变更时需经权益方同意。

权益方可以为实际研发主体、相应创新药的持有人或化合物专利权人等。

总结

《化学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原料药批准证书的转让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路径。 本文针对I状态、A状态以及境内、境外生产等不同情形,细化了相应的申报要求。企业可结合自身产品登记状态、生产所在地以及变更类型,选择适用的申报路径,准备相关申报资料,确保登记主体变更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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