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台湾地区环保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的修正草案公告。
此次修订旨在配合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公约》及《汞水俣公约》的最新管制趋势,核心变化包括增列甲氧滴滴涕、得克隆(Dechlorane Plus)及UV-328三种新化学物质为毒性化学物质,并加严了对汞及四氯乙烯的运作管理。
背景与概况
本次修订旨在切实履行国际环保公约义务,强化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和汞的源头管控。
配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将已被公约列入附件A的甲氧滴滴涕、得克隆(Dechlorane Plus)及UV-328纳入台湾地区毒性化学物质管理范畴,以降低其环境风险。
配合《汞水俣公约》:进一步加严含汞产品的管制,加速淘汰特定含汞产品的制造和使用。
风险管理优化:参考美国最终风险管理规则,调整四氯乙烯在民生消费领域的用途限制。
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修正草案及对照表,关键合规要点如下:
新增列管三种毒性化学物质
主管部门将以下物质增列毒性化学物质,并设定相应的管制浓度及分级运作量:
| 新增列管三种毒性化学物质 | ||||||
| 物质名称 | 分类 | 危害性 | 管制浓度 | 分级运作量 | 限制 | 豁免 |
甲氧滴滴涕 (Methoxychlor) | 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 | 生物浓缩性、不易降解性和生态急性毒性 | 0.1% | 50kg | 禁止制造、输入、贩卖及使用,仅限研究、试验、教育用途 | - |
十氯三环十八十氯三环十八碳二烯 (得克隆/Dechlorane Plus) | 第一类、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 | 生物浓缩性、不易分解性 | 0.1% | 50kg | 全面禁止制造、输入、贩卖及使用,仅限研究、试验、教育用途 | - |
| 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级戊基苯酚(UV-328) | 第一类、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 | 生物浓缩性、不易分解性 | 全浓度 | 50kg | 原则上禁止制造、输入、贩卖及使用,但另有附表三规定的情况,不受限制 | 物质或混合物所含UV-328浓度符合下列规定,且非故意添加者,不受本法管制: 2027年8月4日前浓度不超过10mg/kg。 2029年8月4日前浓度不超过1mg/kg。 |
现有物质管制从严
汞(Mercury)
新增禁令:汞,自1991年起就被公告为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本次配合联合国《汞水俣公约》的管理趋势,修正了汞的禁止运作事项及可使用用途。
淘汰期限:参考联合国《汞水俣公约》的管理规范及淘汰期限,并结合台湾地区的实际运作情况,对汞的使用用途及期限进行了调整。
豁免情况:考量台湾地区产业发展的公共需求平衡,并参照汞水俣公约附录A的规范,在无法取得适当替代品的情况下,可以制造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电子显示器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部电极式荧光灯(CCFL和EEFL)以及测量仪器等类型的产品。
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
用途限制:参考美国最终风险管理规则及台湾地区运作现状,特增列四氯乙烯禁止用于清洁剂。
过渡期:已取得用于清洁剂使用登记或许可者,仅得使用至干洗机槽内循环使用完毕为止,不再允许新用途。
行业影响分析
此次修订将对多个行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电子与汽车制造业
UV-328是一种常用的紫外线吸收剂,广泛应用于塑料、涂料和橡胶中。新规实施后,相关企业需严格排查供应链,尤其是汽车涂料、显示器及机械橡胶部件中是否含有该物质。虽然法规给予了数年的豁免期,但企业需立即着手寻找替代品。
阻燃剂应用领域
得克隆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阻燃剂,常用于电线电缆、连接器及硬塑料中。此次“全面禁用”(仅保留研发用途)意味着相关下游产品必须完全切换至无卤或合规阻燃方案。
照明与仪器仪表行业
含汞照明产品的逐步淘汰是全球趋势,相关制造商需在2026-2027年的截止日期前完成生产线转型。
干洗与清洁行业
四氯乙烯作为传统干洗溶剂受到更严格限制,清洁剂生产商需调整配方,干洗行业也面临设备升级和溶剂替换的压力。
瑞欧科技合规建议
针对上述法规更新,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开展供应链物质盘点
立即核查产品及原料清单,确认是否涉及UV-328、得克隆、甲氧滴滴涕,以及汞和四氯乙烯的受限用途。
关注合规期限(过渡期)
主管机构强调,根据此次增列毒性物质的规定,同时结合台湾地区的毒性化学物质使用情况,涉及许可文件申请、标识、运输、监测警报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业应变人员设置等规定,为使企业有足够时间应对,将给予现有运作者一年至一年半的过渡期,并鼓励企业寻找替代物质,以减少对环境和国民健康的影响。
对于新列管的三种物质(UV-328等),修正草案(附表四)设定了详细的合规里程碑。例如,运送、侦测警报设备设置、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设置等需要在2027年5月1日前完成;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需在2026年11月1日前提报。
企业应根据自身持有的化学品类别,对照法规附表四的“期限完成相关事项一览表”制定倒排计划。
办理许可与申报
若企业运作量达到分级管制标准(通常为50kg),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许可证、登记文件或许可文件的申请,并开始定期申报运作纪录及释放量。
调整生产与采购策略
针对被禁用的用途(如四氯乙烯用于清洁剂),需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开发与采购;针对UV-328等有豁免期的物质,应利用过渡期加速替代技术研发。
写在最后
此次台湾地区毒性化学物质管理事项的修正,显示了监管机构与国际公约接轨的决心。特别是针对UV-328和得克隆的管控,将直接波及全球供应链中的材料选择。
瑞欧科技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法规正式生效日期,提前布局合规工作,以免影响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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