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8日,中国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公告修正《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部分条文,重点调整以下两项内容:
扩大原第六条免登记适用范围,明确已依“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经环境主管部门核准登录的新化学物质,无需再向劳动部重复申请登记核准;
同步完成有关规定名称规范调整并删除已失效的过渡条款,实现法规与实务操作完全统一。
主要修正要点
01. 免登记条件范围扩大
修正前:仅适用于简易登记、少量登记及经公告者。
修正后:不限登记类型,凡已依“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由环境主管部门核准登录者,一律免再向劳动部登记。
02. 有关规定名称更新
将“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更名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
03. 删除已失效的过渡条款
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删除,因原缓冲期限已结束。
常见问答
Q1:什么是《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
答:该办法由中国台湾劳动部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定,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须向主管机构提交化学物质的安全评估报告,并经核准登记后,才可以生产或进口相应的化学物质。
鉴于该办法与中国台湾环境主管部门“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对新化学物质的管理框架和基本内容一致,两个部门建立了统一窗口进行管理,避免企业重复登记。
Q2:此次修正后,对企业合规流程有何影响?
答:实际操作与近年实务无异,此次修正让免登记范围更清晰明确,企业只需依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规定完成合规即可,减少重复申请负担。
Q3:什么是已失效的过渡条款?为什么删除?
答:过渡条款是为法规实施初期设定的缓冲期限,供相关单位调整与适应。因期限已过,相关条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被删除,以简化法规文本。
Q4:若企业此前已依旧规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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