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主管机关发文预告,拟将269种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以下简称:PFAS)列为关注化学物质,并规定其管制浓度与管理措施。此举旨在强化环境保护与公众健康安全,并与国际管理趋势接轨。
同时,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主管机关已盘点台湾地区现行运作的PFAS,依据其不同物质形态与运作风险,规划新增《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与其运作管理事项》草案,秉持分级管理精神妥善管理PFAS。
拟增列269种PFAS为关注化学物质,制定管制浓度和管理措施
此次草案拟增列269种PFAS为关注化学物质并依其运作风险分为以下3类:
全氟烷基酸、其前驱物与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聚合物(以下简称:PFAS聚合物);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气体(以下简称:PFAS气体)。
其中,「全氟烷基酸、其前驱物与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含有126个化学物质,「PFAS聚合物」含有113个化学物质,「PFAS气体」含有30个化学物质。
此次草案将上述269种PFAS分为三大类进行分级管理,规定这3类物质的管制浓度为0.1%,并分别规定其管制运作行为、定期申报频率、不受管制的目的用途或物品、包装容器规定及记录方式。具体请见表1。
表1:PFAS物质管制浓度及运作要求一览表 | ||||||
类别 | 管制浓度% | 管制运作行为 | 定期申报频率 | 不受管制的目的用途或物品 | 包装容器规定 | 记录 |
全氟烷基酸、其前驱物与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 | 0.1 | 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 | 每季 | 用于试验、研究、教育及检测目的用途者 | 以中文标示「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 | 逐月记录 |
PFAS聚合物 | 0.1注1,2 | 制造、输入 | 每季 | 用于试验、研究、教育及检测目的用途者 | 以中文标示「氟聚合物」或「全氟聚醚」 | 逐月记录 |
PFAS气体 | 0.1注1,3 | 制造、输入 | 每季 | 用于试验、研究、教育及检测目的用途者 | 以中文标示「氟化气体」或「氢氟烯烃」 | 逐月记录 |
*注:
1.PFAS聚合物与PFAS气体的制造指调配、加工、合成的行为。
2.PFAS聚合物达0.1%以上未达30%者,应于容器或外包装明显处标示含氟聚合物或全氟聚醚,其他运作不在该法规管制范围内。
3.PFAS气体达0.1%以上未达30%者,应于容器或外包装明显处标示含氟化气体或氢氟烯烃,其他运作不在该法规管制范围内。
也就是说,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全氟烷基酸、其前驱物与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且浓度达0.1%以上,应申请核可文件、按月记录、每季申报,标示容器、包装并提供安全数据表。
运作PFAS聚合物或PFAS气体且浓度达0.1%以上未达30%,仅需标示容器、包装,无需申请核可文件,无需每月记录和定期申报,也无需提供安全数据表。
但若制造、输入PFAS聚合物或PFAS气体且浓度达30%以上,则应申请核可文件,按月记录、每季申报,标示容器、包装并提供安全数据表。具体可见表2。
表2:PFAS物质管理措施一览表 | |||
类别 | 运作浓度% | 运作行为 | 管理要求 |
全氟烷基酸、其前驱物与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 | ≥0.1 | 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 | 申请核可文件、按月记录、每季申报、标示容器、包装、提供安全数据表 |
PFAS聚合物与PFAS气体 | ≥0.1-<30 | 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等 | 标示容器、包装 |
PFAS聚合物与PFAS气体 | ≥30 | 制造、输入 | 申请核可文件、按月记录、每季申报、标示容器、包装、提供安全数据表 |
给予两年施行缓冲期
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主管机关强调,此次列管269种PFAS为关注化学物质,但用于试验、研究、教育及检测目的的用途不在该法规管制范围内。
同时,考虑到此次增列将对相关产业产生影响,因此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主管机关将提供两年的缓冲期,让企业有足够时间进行调整。
若企业已运作公告列管的PFAS,应依规定于期限内办理完成相关事项。具体期限请见表3。
表3:已运作公告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应于规定期限完成相关事项一览表 | |
规定事项 | 管理要求 |
完成容器、包装、运作场所及设施的标示并准备安全数据表 | 2027年1月1日前完成完善 |
指定制造、输入、贩卖、使用、贮存等运作行为,应依规定取得核可文件 | 2027年1月1日前取得 |
运作记录 | 2026年1月1日起开始记录并依规定定期申报 |
其他本表未列事项 | 自公告生效日起依有关规定办理 |
业界协作与公众参与
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主管机关指出,本次增列269种物质影响层面较广,将与相关部门及业界持续沟通,掌握后续状况,同时与其他单位配合,共同进行PFAS管理。
此草案已开放为期30天的公众评论期,公众亦可于公告次日起30日内提供意见或修正建议,供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主管机关参考。
瑞欧科技重要提醒
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尽快审视自身产品与原料是否涉及列管PFAS,若已运作公告列管269种PFAS的企业,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主管机关将给予两年的施行缓冲期,用于应对法规的变更。
与此同时,瑞欧科技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关注并了解法规的变更与更新,确保企业在合规范围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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