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修订毒性化学物质清单:新增3项列管物质,7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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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2026年4月27日,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主管机关正式发文,明确修正后的《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将于同年7月1日起生效。为接轨国际管理趋势,本次修正主要包含两项重点:

  • 一是新增甲氧滴滴涕、得克隆及UV-328为毒性化学物质,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 二是同步修订了汞和四氯乙烯的禁止运作事项及允许使用用途。

新增列管3种毒性化学物质并制定管理措施

鉴于甲氧滴滴涕、得克隆与UV-328具有难分解性及生物浓缩性,不仅会造成长期的环境与健康危害,更可能通过食物链威胁生态系统及人体安全。

为接轨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际管理趋势,现正式将上述3种物质增列为毒性化学物质,并明确制定其毒性分类、管制浓度、分级运作量,以及相应的禁止运作事项与允许使用用途。

中国台湾地区新增列管3种毒性化学物质并制定管理措施

*注:毒性分类:「1」表示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2」表示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3」表示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4」表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

修改汞和四氯乙烯的禁止运作事项及可使用用途

汞,自1991年公告为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本次配合联合国《水俣公约》的管理趋势,除特定工业用途因具不可替代性而予以保留外,全面禁止其输入、贩卖及制造,并修正其禁止运作事项及可使用用途。

四氯乙烯,具不易分解及致癌性,自1997年公告为第一类及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此次参考美国最终风险管理规则及台湾地区实际运作情形,增列其禁止用于清洁剂,已取得用于清洁剂使用登记或核可文件者,可使用至干洗机槽内循环使用完毕为止。

修改汞和四氯乙烯的禁止运作事项及可使用用途

给予一年至一年半的施行缓冲期

台湾地区环境主管机关考虑企业需要时间应对甲氧滴滴涕、得克隆和UV-328的管理规定,包含办理许(核)可文件申请、标示、运送、侦测警报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业应变人员设置等规定事项,将给予既有运作业者一年至一年半的缓冲期。

甲氧滴滴涕、得克隆和UV-328应于规定期限完成相关事项

修正后的《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瑞欧科技提醒涉及甲氧滴滴涕、得克隆及UV-328生产、经营及使用的企业务必注意合规缓冲期,同时需在此期间内及时调整相关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许可证、登记文件或核可文件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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