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再发声,经营企业新增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豁免

中国危险化学品
2016年7月1日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安监总局、质监总局联合起草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早在2016年3月30日,交通部已经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办运函[2016]291号),从加强管理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及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等实践方面,《办法》为监管部门和从业单位提供了有利的法规指导,注重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瑞欧在第一时间进行研读并向官方提交了反馈意见和建议

本次发布的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3月份第一稿基础上结合前期所收集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调整改进,主要表现在:

  • 增加完善了“用语定义”名词解释,如“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等,业界对于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存在较大争议(第三条)。
  • 增加了“禁止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第七条)。
  • 调整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包装性能测试涉及的标准,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只需满足《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和《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的要求,避免重复(第十七、十八条)。
  • 强调了有限数量/例外数量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增加“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第二十条)。
  • 增加了“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采用例外数量或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对于之前未被纳入《办法》管理的进出口经营性企业又是一大利好消息,大大降低了运输成本,减轻运输负担(第二十一条)。
  • 删除了有限数量包装运输的危货货物“豁免承运企业资质”,意味着有限数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可以使用普通车辆,但承运企业还需要资质(第二十一条)。
  • 调整“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可以超过10吨”的规定删除了“罐式专用车辆”,意味着“只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才可以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超过10吨(第二十九条)。
  • 进一步明确了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管理部各自承担的责任,所管理的范围(第三十七条)。
  • 调整了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定期检验周期,由“3年”缩短至“2.5年”(第三十八条)。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改进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落实企业实际应用方面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根据目前道路运输和企业存在的实际情况,瑞欧认为部分条款仍存在争议之处及不够明确的地方,其中企业最关注的主要集中危化品定义和小包装有限数量/例外数量方面的规定:

1. 适用的危险化学品范围

新《办法》新增“危险化学品”定义,“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且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该定义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实施指南有出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实施指南,目录外的混合物只要经鉴定符合目录制定原则的仍属于危险化学品,并且若这类危险混合物含有列入目录的物质成分含量大于等于70%,仍需要办理生产或经营等相关许可证。

新《办法》中的定义会进一步造成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认知的困惑,势必对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输过程带来影响。例如,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但经鉴定符合目录确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符合危险货物分类标准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是否适用本《办法》,是业界非常关心的问题。

2. 适用的企业范围

新《办法》较原稿已经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实际运输过程中除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企业、一般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内部的科研部门同样有小量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求。希望新《办法》修订中予以考虑,放开适用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运输的企业限制条件。

3. 每个运输单元的运输量

每个运输单元可允许采用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的最大运输量还是和原稿一样没有改变,分别是“1000kg”和“1000个”,即最大为1吨。而在《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 ,2015年版)中显示,运输单元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毛重小于等于8吨时均可以获得有限数量减免要求。为了便于企业操作执行,业界希望新《办法》可以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

4. 从业人员培训要求

不论是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还是更好地合规应对法规要求,人员培训都是其中一项非常有效的重要手段。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也非常重视人员培训要求,较原稿又补充了“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的要求,若要真正实施希望新《办法》修订中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及要求。

新《办法》较之第一版已经吸纳了很多业界的意见,相信对于其他条款规定也有改进的空间。本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7月28日,瑞欧再次呼吁所有相关方广泛参与,积极反馈意见建议,各相关企业单位均可以通过官方公布的方式自行提交意见或委托瑞欧进行多渠道的意见反馈。

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瑞欧李婷婷女士,0571-8700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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