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60号令)的规定,对物理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53号令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此外,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发现有新的物理危险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方法
系列鉴定: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企业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联合鉴定:多个化学品企业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