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这些细节,不要忽略!

危险货物运输
2019年12月9日

2019年11月28日,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六部委联合起草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历时五年并多次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发布明确了目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多参与方的责任要求,规范了各运输环节技术条件的标准,落实了各监管部门督查内容,详诉了违法违规进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为切实践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起到了全面的指导作用。

该《办法》重点解决了目前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内的八个突出问题并且也是该《办法》里重点体现的八个特色内容:

一是强化运输源头安全管理。目前针对行业内非法托运危险货物问题,《办法》建立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明确了托运人在托运前需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给予承运人一份托运清单,该托运清单的具体内容包括:

• 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信息;

• 危险货物始发地、目的地信息;

•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

•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鉴于该托运清单是目前区别于其他运输单证的一种新型文件类型,瑞欧建议相关托运方企业及早了解该托运清单要求,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合规正确地准备该托运清单。

二是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在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的问题,目前《办法》建立了装货查验制度,明确了作为装货人在充装或装载货物前需要履行的职责要求,其具体要求为:

• 检查车辆是否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 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有有效资质证件;

• 运输装备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 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 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装载。同时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并且该记录制度保持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三是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办法》明确了“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证又一新规要求,危险货物运单有明确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具体参照了JT/T 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第五章里托运清单的要求,具体展示如下:

承运方在进行危险货物承运时,首先需要根据上述参照JT/T 617里运单要求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在运输时交由驾驶人员并要求随车携带。

四是强化运输装备安全管理。针对常压罐车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等问题,《办法》建立了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制度,规定只有经具备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罐车罐体方可出厂使用,并且针对危险货物充装需在对应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

五是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办法》的另一特色是目前具体规定了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针对岗前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还需经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针对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需保持到相关人员离职后12个月,而对于定期安全教育,也需进行记录并保持不少于12个月。

六是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针对各地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政策的不一致性,目前《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针对以下五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

1)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3)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4)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对于确需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应当在0时到6时之间。

七是实施小件危险品豁免管理。目前行业内针对许多小包装日化品、气雾剂和化工品试剂等低度危害物品是否可以在道路运输时有所豁免的呼声很高,如其按照危险货物方式进行运输时对于运输成本一直居高不下。目前《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管理制度,其具体技术要求参照JT/T 617里有关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的要求,针对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可以得到相应豁免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但是值得注意是虽然危险货物按照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道路运输时可以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但其危险属性不变,本质仍然是危险货物,对于危险货物的分类鉴定、从业人员的培训等要求没有豁免。

八是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针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参与方较多、各相关管理部门合力监管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并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办法》的出台由于引入了相关豁免制度、规范了技术标准,明确了责罚措施等要求,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对于今后国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的发展具有积极深刻的影响。

瑞欧在此呼吁危险货物从业相关人员及企业单位积极关注学习《办法》的内容要求,根据《办法》的主旨适时调整现有不合规的运输模式行为,从而能够更好地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合规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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