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 消费者诉至法院获十倍赔偿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尚庆风诉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支持了上诉人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
2012年2月23日,尚庆风在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购买了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00袋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该商品包装袋上食品添加剂仅标明“麦芽糖醇、阿斯巴甜”,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标明“含苯丙氨酸”。尚庆风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了没收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非法所得43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尚庆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予以退货、返还价款,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予以十倍价款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