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8日-29日,第18届全球化学品法规年度论坛第二站(CRAC Singapore 2026)在新加坡圆满落幕。本届论坛由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REACH24H)主办,并获得新加坡化学工业协会(SCIC)的大力支持。
![]()
论坛聚焦亚太地区化学品合规与可持续发展,汇聚来自中国、新加坡、越南、印度、泰国、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欧洲等地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龙头企业与技术专家。与会嘉宾围绕亚太主要市场的化学品管理、危险货物运输、REACH-like法规,以及PFAS、可持续包装等企业关注的议题展开深入交流。
对于布局亚太市场的企业而言,合规判断往往始于一个核心问题:同一种物质或产品进入不同国家和地区时,分别需要核查哪些要求?现有数据与供应链文件又能支持哪些市场的准入工作?
CRAC Singapore从不同地区的监管规则与行业实践出发,为企业识别跨市场差异、衔接合规任务提供了多维视角,也体现了瑞欧科技在链接全球法规资源、促进产业交流和支持企业跨市场发展方面的长期积累。
亚太市场准入:企业需要分别判断什么?
亚太地区尚未形成统一的化学品市场准入规则。企业需要结合目标市场的物质清单、产品用途、供应链角色和年活动量,分别判断登记、许可、申报或报告义务。
论坛围绕中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泰国和菲律宾的监管制度,梳理了进入不同市场时需要优先确认的关键问题。
01. 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备案停止后,企业如何调整申请策略?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迎来了重大调整,瑞欧科技化学品事业部总经理徐金亭先生对此进行了深入分享。
![]()
自2026年8月15日起,中国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此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须在生产或进口前提交登记申请,由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仍在修订中,企业需持续关注正式规则。
企业应优先核查物质是否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以及是否受到新用途环境管理,并重新梳理申请主体、国内进口商和贸易链安排,明确数据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及登记后责任。原备案项目转入登记程序后,项目周期和资料审查要求可能变化,生产与进口计划需预留相应时间。
02. 越南化学品合规:如何衔接法规分类、进口申报与海关清关?
越南新《化学品法》(第69/2025/QH15号)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给进出口及境内经营带来了新的合规要求,前Vinachemia官员Hai Tien Minh先生从新法和海关管理两个维度,为企业厘清了合规路径。
![]()
企业应先判断产品属于一般化学品、需申报化学品、有条件化学品、特别管控化学品、禁止化学品还是前体化学品,再结合进口目的确认经营资质、用途说明、进口声明或许可证要求。
Hai Tien Minh先生指出,企业应提前完成分类和适用清单核查,准备越南语安全数据表及成分、用途和许可文件,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办理申报,并确保申报与报关信息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将分装、灌装、混合、稀释和浓缩等活动纳入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判断范围,相关企业需重新确认经营活动是否触发生产或经营条件。
03. 澳大利亚:先确定AICIS引入类别,再识别不同层级的管理责任
澳大利亚化工协会法规事务负责人Nick Zovko 先生详细解读了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入计划(AICIS)的监管框架及近期变化。
![]()
企业向澳大利亚进口或在当地生产工业化学品时,应先确认物质是否属于AICIS监管范围。已列入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名录(AIIC)的物质,仍需核对用途和引入条件;未列入物质则应根据危害、暴露、用途和引入量,判断属于豁免、报告还是评估引入。
AICIS于2026年更新高危害化学物质清单并调整相关费用,2027年起还将新增IUCLID信息提交要求。企业除完成名录查询和引入分类外,还需分别核查联邦、州和领地层面的环境、工作场所、危险货物运输及废弃处置要求,将物质身份、使用场景和进口后的经营活动纳入同一准入路径。
04. 新西兰:从HSNO批准到HSRN申报,市场准入需覆盖哪些环节?
新西兰化工行业协会责任关怀项目首席执行官Barry S Dyer先生介绍了《危险物质和新生物法》(HSNO Act)下的风险管理框架。
![]()
企业进口或生产危险物质前,需掌握完整组成和危害信息,按照GHS第7修订版完成分类,并判断产品能否归入现有Group Standard或个别批准;无法匹配现有批准的产品,需要向新西兰环境保护局(EPA)提出申请。
GHS第7修订版过渡期已于2025年4月30日结束,相关标签、SDS和包装须符合更新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危险物质进口商和生产商还需通过HSRN门户提交企业及HSNO批准信息,并在首次进口或生产后30日内完成申报,部分物质另有年度报告要求。海外数据可作为基础,但仍需结合新西兰生态环境及本地风险评估要求确认适用性。
05. 印度化学品管理:现行MSIHC义务与CMSR草案如何区分?
针对企业容易混淆印度化学品法规现行义务与未来要求的现状,瑞欧科技全球法规事务顾问Aman Sharma先生对比了印度现行化学品监管体系与《化学品管理与安全规则》(CMSR)草案。
![]()
目前,企业仍需依据1989年《危险化学品制造、储存和进口规则》(MSIHC Rules)等现行法规,判断化学品是否达到危险性标准或清单门槛,并落实SDS、标签、进口信息、记录保存和应急管理等要求。
CMSR目前仍处于草案阶段,草案拟建立国家化学品清单,并设置通知、注册及境外制造商授权代表机制。企业可提前整理物质身份、年进口量、用途和危害数据,为未来规则落地做准备,但不应将草案要求直接视为现行法定义务。
06. 泰国化学品管理:主管部门、危险物质类型与业务活动共同决定义务
泰国的化学品管理体系相对复杂,监管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新加坡化学工业协会(SCIC)Cissie Yeung女士对此进行了详细梳理。
![]()
泰国工业化学品主要依据《危险物质法》管理,工业化学品、消费及公共卫生产品、农业投入品和水产养殖用化学品可能分别由不同机构监管。列入危险物质清单的物质分为第1类至第4类,对应识别编号、通知、登记、许可或禁止等要求。
企业应依次确认产品用途、主管部门、清单状态和危险物质类型,再结合生产、进口、出口、持有或运输活动判断具体义务。清单5.6所涉工业化学品还可能触发年度数量申报;涉及商业秘密成分时,境外供应商可按泰国工业工程厅机制提交完整组成。
截至目前,泰国REACH类法规尚未正式出台,当前仍应以《危险物质法》及配套清单为判断依据。
07. 菲律宾化学品合规:PICCS收录状态如何影响PMPIN、PCL与CCO要求?
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环境管理局(DENR-EMB)工程师Roland Omar C. Tamani先生介绍了共和国第6969号法案下的化学品管理体系。
![]()
企业应首先查询物质是否列入菲律宾化学品和化学物质名录(PICCS)。截至2026年,PICCS已收录22,510种化学品;未列名物质原则上属于新化学物质,在生产或进口前需办理生产前和进口前通知(PMPIN),或确认是否适用小批量、聚合物等豁免。
Roland Omar C. Tamani先生强调,物质已列入PICCS,并不代表全部义务已经完成。企业还需核查其是否进入优先化学品清单(PCL)、受到化学品管制令(CCO)管理,或适用其他行业法规。PCL用于进一步收集和评估潜在风险信息,CCO则可能针对构成不合理风险的物质实施限制、淘汰或禁止。
跨区域经营:如何衔接物质管理、运输与供应链要求?
完成单一市场的准入判断后,企业还需要把危害分类、SDS与标签、包装运输、物质登记及供应链信息传递衔接起来。各环节共享基础数据,却分别受到当地法规约束。
CRAC Singapore从全球GHS实施差异、危险货物运输、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REACH-like法规出发,讨论企业如何建立跨市场、跨环节的合规机制。
01. 全球GHS:统一框架下仍需进行本地化判断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虽然提供了共同基础,但落地执行时仍存在诸多差异。国际镍协会(Nickel Institute)东南亚法规事务经理Fabien Henry先生为与会嘉宾指出了其中关键。
![]()
各司法辖区采用的GHS修订版本、危害类别、官方分类清单、浓度限值以及SDS和标签要求并不一致。例如,欧盟在联合国GHS框架之外增加了内分泌干扰、PBT/vPvB 和 PMT/vPvM等危害类别。联合国GHS虽已更新至第11修订版,各市场的采用进度仍有差异。
跨国企业可建立统一的物质危害数据底座,再依据中国、日本、韩国、欧盟、美国和东南亚等市场的规则分别输出分类结果、SDS和标签。同时记录数据来源与判断依据,并设置更新触发机制;当配方、危害数据或当地规则变化时,及时评估对标签、运输分类和下游沟通的影响。
02. 危险货物运输:ADR可作为参照,但不能替代当地法规
UMCO GmbH危险货物管理与工厂安全高级专家Willi Wesselowscky先生比较了中国、印度及东盟国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
![]()
全球运输规则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为基础,并形成ADR、IMDG Code和IATA DGR等体系;但货物进入具体国家时,仍需核查当地法律、技术标准与许可制度。
中国JT/T 617—2018参考ADR部分框架,但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印度IS 18149:2023提供系统性建议,其法律定位亦不同于ADR;越南第161/2024/ND-CP号法令则规定危险货物清单、运输许可、培训及车辆人员要求。
企业开展多式联运时,应统一核对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标记、文件、许可和培训要求,并确保SDS、运输鉴定与申报信息一致。
03. 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供应链责任延伸至全生命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覆盖研发、设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和停产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环节。
![]()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副主任牟善军先生指出,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非判断合规义务的唯一依据:具有相应危险特性的化学品仍需依法开展鉴定与分类,危险性尚未明确的化学品不得直接进入相关经营环节。
“一书一签”要求也贯穿供应链,生产商、进口商、经营者、使用单位和托运人均承担相应的信息传递责任。企业还需区分危险化学品登记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并确保SDS、标签、登记信息、运输文件和内部系统数据相互衔接。
04. REACH-like法规对比:数据可以复用,法律义务不能直接复制
瑞欧科技高级法规技术工程师丁翎女士对欧盟REACH、英国UK REACH、土耳其KKDIK和韩国K-REACH四套制度进行了对比。
![]()
尽管四套制度均以物质为核心,并普遍关注物质身份、年吨位、用途与危害信息以及供应链中的责任主体,但在适用主体、申报路径、数据要求和过渡安排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欧盟REACH的重心目前已由大规模初始注册阶段逐步转向注册卷宗更新、数据质量审查和风险管理。
英国UK REACH延续了类似的制度架构,但针对符合条件的Grandfathering、DUIN等过渡情形,现行法定提交期限分别延至2029年10月27日、2030年10月27日和2031年10月27日,具体适用期限取决于吨位和危害属性。
土耳其KKDIK当前则以临时注册作为重要的市场连续性安排,其中既有产品应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临时注册,新产品则原则上应在投放市场前完成相应注册;正式注册截止期进一步按照吨位和危害等级分阶段延至2026年、2028年和2030年底。
韩国K-REACH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新化学物质管理门槛:年吨位达到1吨及以上的新化学物质需进行正式注册,低于1吨的则转入通知程序,并接受相应的危害信息审查。
已有研究数据可以为多个市场提供技术基础,但实际复用取决于数据所有权、授权地域和当地要求;不同法规的唯一代表也不能相互替代。企业应围绕物质、吨位、用途、数据权利、登记状态和期限建立全球合规矩阵,并持续更新。
可持续发展要求如何进入产品合规决策?
当企业把合规工作从市场准入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化学、PFAS管理、再生材料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也逐步成为研发决策的前置条件。
企业在选择物质、调整配方或设计包装时,需要同步考虑材料安全、法规限制、生命周期影响和产品上市后的回收责任。
01. 绿色化学转型:如何避免从一种高风险物质转向另一种?
企业在受限物质退出后仓促选择替代品,如果只关注能否快速替换,可能忽略替代物的危害、生命周期影响和供应风险,形成“遗憾替代”(regrettable substitution)。
![]()
因此,瑞欧科技法规专家章佳怡女士指出化学品评估应从产品功能和替代目标出发,综合比较化学危害、暴露、环境影响、技术性能、经济可行性和数据缺口。
GreenScreen、ChemFORWARD及美国环保署Safer Choice等方法可用于比较候选物质,生命周期评价(LCA)则用于识别原料获取、生产、使用和废弃阶段的影响。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3月修订“安全与可持续设计”(SSbD)建议框架,但其属于自愿性决策工具,不替代现行法规或产品认证。企业应围绕具体用途记录评估依据,避免仅凭“无某种受限物质”“可再生”等单一属性作出替代决定。
02. PFAS管理:物质、用途和产品如何分层判断?
PFAS数量庞大、用途广泛,其稳定性既带来功能价值,也使部分物质具有较强环境持久性。不同PFAS在生物累积性、水中迁移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氟聚合物还需结合生产、使用和废弃阶段可能产生的非聚合PFAS排放开展生命周期判断。
欧盟广泛PFAS限制仍处于REACH限制程序中,尚未成为全面生效的限制。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已于2026年3月形成最终意见,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最终意见预计于2026年底形成,之后仍需进入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决策程序。
![]()
清华大学黄俊教授建议企业宜按“物质—用途—产品—市场”建立筛查路径,核查原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明确供应商声明所采用的PFAS定义、覆盖范围与证据,并据目标市场判断检测、披露、替代或证明义务。
03. 可持续包装:食品接触安全与PPWR如何同时满足?
美国FDA对食品接触再生塑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FDA个案评估”的模式:企业可就特定再生工艺和预期用途向FDA提交申请,FDA重点评估该工艺去除残留污染物的能力,若认为再生后的产品可达到食品级纯度要求,则出具无异议函(NOL)。
欧盟(EU)2022/1616则建立了强制性审查框架,对再生技术、工艺和质量控制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
![]()
瑞欧科技法规专家程振宇先生对比了二者的合规路径,并就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对企业端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PPWR已自2026年8月12日起普遍适用,对可回收性、再生成分、包装减量、标签和生产者责任设置分阶段要求,并自同日起对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规定浓度限值。
企业需结合包装制造商、进口商或EPR责任主体等角色,维护材料组成、合规证明和市场投放数据。提高再生含量或减少材料使用不能替代食品接触安全评估,企业仍需同步验证回收工艺、污染控制、包装功能和预期使用条件。
04. EPR与供应链责任:产品上市后还需要管理哪些数据?
在循环经济与包装减废目标推动下,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正成为衔接回收利用与上市后责任的重要机制。
![]()
圆桌讨论中指出,中国相关管理已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力电池及部分包装,未来覆盖范围仍待政策明确。由此,是否设置包装中消费后再生塑料(PCR)使用要求成为讨论重点。此类要求有助于扩大需求,但PCR成本、回收设施及费用分担,仍会影响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食品接触再生塑料还涉及去污工艺验证、挑战测试、原料来源和添加剂合规。美国FDA、欧盟和日本的相关评估原则具有共通性,可提供技术参考;企业应提前梳理再生工艺、挑战性实验评估结果等安全数据,明确供应链分工;涉及食品接触用途时,还应核查原料来源和添加剂风险,并跟踪目标市场的EPR、PCR及食品接触材料要求。
跨品类市场准入:化学品之外还需关注哪些要求?
除化学品及包装合规外,产品品类变化还会带来新的准入维度。当业务延伸至化妆品及其他终端消费品,企业还需关注产品分类、安全评估、本地责任主体和清真要求等制度。
01. 中国与东盟:化妆品评估与准入路径有何不同?
中国按照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分别实行备案或注册管理,企业需确定境内责任人,并准备配方、原料安全信息、产品安全评估及功效宣称依据等资料。
东盟以《东盟化妆品指令》(ACD)为共同技术基础,由各成员国分别执行产品通知和上市后监管,本地责任企业还需建立产品信息档案(PIF)。
![]()
资生堂亚太区法规事务与质量管理区域总监Roy Lu先生强调,同一款产品进入不同市场时,仍需分别核查产品分类、成分限制、宣称边界、标签语言和本地责任主体要求。企业可建立统一的产品基础档案,再针对目标市场开展本地化调整,以减少资料不一致造成的重复准备和上市延误。
02. 印度尼西亚:清真合规为何要延伸至原料、工艺与进口环节?
化妆品、化学产品、传统药品、保健补充剂及部分消费品的清真认证过渡期将于2026年10月17日结束。外国企业需根据产品和既有证书情况,选择常规清真认证或外国清真证书注册(RSHLN)路径;进口产品还需关注装运前符合性核验。
![]()
瑞欧科技印度尼西亚法规咨询师Arsy Asyafra Nabila女士提醒已获证企业,应持续维护清真产品保障体系(SJPH),覆盖原料、生产设施、储存运输、批次追溯和变更管理。
加工助剂、载体、酶制剂及发酵培养基等隐性材料也可能影响判断,豁免状态需结合来源、组成和工艺确认。属于强制认证范围的产品,不能以非清真标识替代认证义务。
链接全球法规资源,支持企业制定跨市场合规路径
为期两天的CRAC Singapore 2026,从化学物质市场准入延伸至危险货物运输、供应链信息传递、可持续包装、化妆品与清真合规,呈现了企业拓展亚太市场时需要面对的多层次合规任务。
规则虽然因国家和产品而异,企业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却高度相通:识别物质与产品、明确供应链角色、验证数据适用性,并将法规节点纳入研发、采购、生产和市场计划。
瑞欧科技长期跟踪全球主要市场的法规变化,并通过法规咨询、合规评估、登记申报、SDS与标签、供应链数据管理等技术服务,支持企业识别市场差异、规划准入路径和维护持续合规。
未来,瑞欧科技将继续以CRAC等专业交流平台连接监管、产业与技术资源,为企业拓展亚太及全球市场提供更具可执行性的合规支持。
相关阅读:
化学品合规
化妆品合规
检验检测
安全管理智能化
绿色低碳可持续
药品合规
食品合规
食品接触材料/再生塑料
中国农药登记
境外农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