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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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试点覆盖印刷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8个行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VOCs征收环境保护税,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 - 12元。
对于相关企业而言,本次政策变化并非简单增加一个污染物税目。VOCs排放源项识别、原辅材料VOCs含量、物料衡算、设备泄漏管理、污染治理及大气环境绩效等级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后续排放量核算及实际税负。
哪些企业将率先纳入VOCs环保税试点?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办法》首批将以下8个行业纳入征收试点范围:
印刷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炼铁、炼钢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上述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根据三部门官方答记者问,首批8个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工业源VOCs总排放量的70%以上;后续将结合试点情况,适时将涉及VOCs管控的其他行业纳入征收试点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上述8个行业并不等于企业自动产生VOCs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
《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VOCs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VOCs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同时,以下两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
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排污许可证中未标识排放VOCs的。
因此,企业判断自身是否进入首批征税范围时,应综合核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排污许可管理情况、排污许可证中的VOCs信息以及实际VOCs排放活动,不宜仅根据行业名称判断。
VOCs环保税如何计算?
《办法》规定,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环境保护税,并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征税排序规则。
这意味着,VOCs环境保护税不能简单按照现行一般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序后对前三项征税”的逻辑理解。
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一般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而本次VOCs试点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办法》明确:VOCs环境保护税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12元。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VOCs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
基本计税关系为:应纳税额 = VOCs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
其中:VOCs污染当量数 = VOCs应税排放量 ÷ 0.95 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目前已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纳入征税范围的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乙醛、甲醇、苯乙烯等18种VOCs单项物质仍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征税。
在计算本次试点的VOCs应税排放量时,应从各排放源项VOCs排放量之和中,扣除同期上述18种VOCs单项物质的排放量,从而避免重复计税。
A级、B级企业可享受差异化税收优惠
对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对于B级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75%征收。
同时,《办法》明确,VOCs环境保护税不按照排放浓度值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存在《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少报排放源项、严重少报排放量或篡改、伪造相关数据等情形时,当期也不得享受上述A级、B级税收优惠。
从原辅材料到LDAR:企业需重新梳理8类VOCs排放源项
此次VOCs环境保护税并非只关注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办法》所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清单》列明了8类VOCs排放源项:
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
生产工艺过程排放源项;
废水集处逸散排放源项;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源项;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排放源项;
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
敞开式循环水排放源项;
火炬排放源项。
其中,不同排放源项还存在明确的适用边界,企业在排查时不能简单“一刀切”。例如:
含VOCs原辅材料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或者等于10%的物料,主要包括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稀释剂、润版液、光油、整理剂、涂层剂等;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源项针对单罐容积20立方米及以上的相关固定顶罐、浮顶罐;
《排放源项清单》中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或者等于10%的有机液体;
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适用于设备动静密封点数量大于或者等于2000个的排污单位。
在排放量核算方法方面,《办法》目前确定了基本框架:
含 VOCs 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采用物料衡算法;
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采用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
其他排放源项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各排放源项排放量的具体计算方法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三部门官方答记者问同时明确,后续还将进一步明确各排放源项VOCs产生量、排放量计算方法,并分级分类给出有关设施的废气收集、去除效率;税务总局还将牵头制定配套征管公告。
对企业有何影响?建议提前做好5项准备
《办法》将VOCs排放管理与环境保护税进一步衔接。对于首批试点行业企业,瑞欧科技建议充分利用2027年1月1日实施前的准备期,将关注重点从“是否需要缴税”进一步延伸至“有哪些应纳税排放源、数据能否支撑核算、潜在税负如何、现有管理体系是否存在差距”。
1. 首先判断企业是否进入实际征税范围
企业应核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排污许可证中的VOCs信息,并结合实际生产工艺判断是否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相关VOCs的情形。
对于拥有多个生产基地的集团企业,还需关注《办法》关于向VOCs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规定,结合不同基地实际情况分别开展适用性梳理。
2. 按照《排放源项清单》建立VOCs源项台账
企业不能只关注废气排放口,应从原辅材料使用、生产过程、废水系统、储存和装载、设备密封点、循环水和火炬等环节系统排查VOCs排放源。
同时,应严格按照《排放源项清单》中的VOCs含量、储罐容量和密封点数量等适用条件判断具体源项,避免漏报,也避免将不符合定义的设施机械纳入。
3. 提前检查VOCs核算所需基础数据
瑞欧科技建议重点梳理原辅材料使用量及VOCs含量、生产和回收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或检测数据,以及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数据,为后续物料衡算或其他排放量核算做好数据准备。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VOCs排放源项、排放量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 高度关注少报、漏报及数据真实性风险
《办法》专门针对异常申报和数据造假规定了排放量计算规则。
纳税人存在少报排放源项、单个排放源项少报的VOCs排放量占比超过40%,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数据、LDAR数据等情形之一时:
对于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过程、废水集处逸散、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载等排放源项,以该源项当期VOCs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设备动静密封点、敞开式循环水和火炬排放源项,则以产排污系数法计算结果的1.5倍作为当期排放量。
同时,当期不得享受A级、B级对应的税收优惠。
因此,VOCs环保税实施后,企业环保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将更加重要。
5. 开展初步税负情景评估,并持续关注后续配套规则
企业可根据现有排放情况和8 - 12元/污染当量的税额幅度,初步判断潜在税负规模,并评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艺优化、密闭化改造、收集治理设施提升及LDAR管理优化等减排措施的潜在价值。
但由于各地区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排放源项的具体计算方法还需结合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因此现阶段进行的税负分析更适合作为前期情景评估和管理决策参考,不宜直接作为2027年正式纳税申报结果。
瑞欧科技建议:利用实施前窗口期,提前完成VOCs合规准备
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将企业的排污许可、原辅材料管理、排放源识别、排放量核算、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和税务申报数据进一步衔接起来。
《办法》同时明确,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共享VOCs相关涉税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向税务机关提供排污许可、排放源项、大气环境绩效等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税务机关也将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VOCs环保税申报、减免税额和风险疑点等信息。
因此,对于化工、医药、印刷、汽车及设备制造等首批试点行业企业,瑞欧科技建议尽早对照《办法》开展政策适用性和现有管理体系梳理,重点关注是否进入征税范围、 VOCs排放源项是否完整、核算基础数据是否充分,以及现有环保管理数据能否满足未来征管要求。
瑞欧科技可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生产工艺、排污许可及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为企业提供政策要求解读及实施准备支持,协助企业识别潜在合规风险并提前做好政策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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