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国家标准委正式下达了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的修订计划(计划号:20261964-Q-339),此举标志着该强制性国标已正式进入修订周期,预计将于2026年内完成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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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组织,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牵头起草,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63)负责技术归口与评审。目前,标准修订工作正处于“起草”阶段。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规范清洗剂的生产与使用行为,从而推动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实现深度转型升级。
修订背景
源头约束:继续强化对清洗剂中VOCs含量的分类治理。
国际履约:快速响应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淘汰和全氟碳化合物的管控。
消除歧义: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理解偏差,补齐监管短板,防止部分企业通过“改名换姓”逃避标准约束。
核心修订内容:范围更广、定义更严
本次修订草案在技术内容上有诸多重大调整,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维度:
调整适用范围
服务业纳入监管:将原范围中的“工业生产和服务中”更改为“工业和服务业中”。这意味着如汽车维修等交通车辆维修清洗所使用的清洗剂,也将正式纳入监管范围,杜绝此类领域的“擦边球”现象。
明确配套电子元器件不适用:明确“配套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一样,其制造用清洗剂均不纳入标准范畴。由于电子元器件清洗与集成电路产业紧密相连,此举旨在确保整个电子产业链的政策一致性。
其他不适用情况:本文件不适用于强酸性(pH < 2)和强碱性(pH > 12)清洗剂。
明确术语定义,防止“灰色地带”
针对市场上部分产品通过避开“清洗剂”名称来躲避监管的现象,新版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清洁剂”的术语定义:
“改名”无效:明确指出,只要符合清洗剂的功能定义,即使未被命名为“清洗剂”(如被命名为“某某水”、“某某剂”、“某某液”等),也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固液混合物监管:规定符合清洗剂定义的固液混合化学品,其中的液体成分同样属于监管范畴。
调整可扣减物质名单
这是本次修订中对产品研发影响最大的部分。基于环保和国际履约要求,样品测试液中可扣减物质名单进行了调整:
删除4种物质:剔除了 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1,1,1,3,3-五氟丁烷(HFC-365mfc)、1,1,1,2,2,3,4,5,5, 5-十氟戊烷(HFC-4310me)(GWP 值过高)以及对氯三氟甲苯(有毒物质)。
拟新增2种推荐物质: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新增了反式-1,2-二氯乙烯(HCC-1130E)和 1,1,2,2,3,3,4-七氟环戊烷(HFC-C447)作为可扣减物质。
可扣减物质指的是根据GB 38508-2020第6.3.3条要求,进行VOC含量测定时,在样品测试液中可扣减质量分数的物质。
企业应对建议
标准修订已在弦上,清洗剂生产、经销及使用单位应如何应对?
自查产品合规性
企业需对照新修订的“可扣减物质”名单,检查现有配方。对于含有被剔除物质(如HFC-245fa等)的产品,应尽早开展技术研发,转向使用《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中的替代物质或其他低GWP、零ODP替代品。
打破“名称依赖”思维
无论是“清洗水”还是“稀释剂”,只要具备清洗功能且属于标准界定的范围,未来都将面临严格的VOCs含量检测。企业应放弃侥幸心理,从产品本质出发实现绿色化转型。
积极反馈修订意见
目前标准修订正处于思路征集阶段。中国工业清洗协会已于4月22日开启征集活动,反馈邮箱:icac@icac.org.cn
瑞欧科技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生产实践,就标准的适用性、检测方法等积极反馈意见,共同推动标准的科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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