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作出里程碑式判决,维持欧盟普通法院此前关于撤销特定粉末状二氧化钛(TiO₂)致癌物分类的裁决。该终审结果对欧盟化学品监管框架及行业合规实践影响深远。
事件背景
01 从法国提案到欧盟分类
2016年,法国国家食品、环境及劳动卫生安全局(ANSES)首次提议将二氧化钛列为吸入性致癌物。随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支持了这一观点。
基于此,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通过法规,将含有1%或以上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颗粒的粉末形式二氧化钛,归类为“可疑人类致癌物”(致癌物类别2),并要求产品附带“H351(吸入)”的危害声明标签。
02 业界反弹与普通法院的初步胜利
此分类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二氧化钛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此举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1月23日,欧盟普通法院做出关键裁决,推翻了欧盟委员会的分类决定。法院指出,欧盟委员会在评估其分类所依据的科学研究时存在“明显错误”,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
此外,欧盟普通法院还强调,该分类未能遵守欧盟CLP法规中关于危险性必须是物质“内在属性”的关键原则。
欧洲法院的最终裁决
欧盟委员会和法国政府随后就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在2025年8月1日的最终判决中,欧洲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坚定地支持了欧盟普通法院的裁决。其判决核心在于:
01 确认“明显错误”
欧洲法院同意欧盟普通法院的观点,即欧盟委员会在评估科学证据时未能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从而犯了“明显错误”。
法院强调,委员会在进行如此重要的分类时,有责任对所有科学证据进行全面且可靠的评估。
02 重申“内在属性”原则
欧洲法院进一步确认,欧盟普通法院关于二氧化钛分类未能满足“内在属性”原则的论点是有效的。
法院认为,如果一种物质的危险性仅与其特定物理状态(如粉末形式)相关,而非其固有的化学属性,则不应被视为其“内在属性”。
这一原则的坚持,划清了物质固有危险性与特定暴露条件风险之间的界限。
判决的深远影响
这一最终裁决对多个行业,包括化工、涂料、食品、玩具、药品和化妆品等,均产生了积极影响。
它意味着含有特定颗粒大小的二氧化钛粉末产品,将不再需要强制性地贴上致癌物标签,从而减轻了相关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宣传成本。
更重要的是,此项裁决为未来欧盟的化学品监管树立了重要先例。它明确要求,即使在科学存在不确定性时,监管机构的决策也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透明的理由,并能够经受住严格的司法审查。
然而,业界仍需保持警惕。虽然取消了当前的致癌物分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氧化钛可以毫无限制地安全使用。
企业仍需根据欧盟REACH等现有法规框架持续评估健康风险。如若未来出现新的、更有力的科学证据,法国或ECHA仍有可能重新提出分类建议。
因此,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专业人士应持续关注未来的科学评估和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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