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的进出口监管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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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信息
锂亚硫酰氯电池是一种以亚硫酰氯作为正极活性物质和电解液的一次性锂电池,广泛应用于智能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及科研设备等领域。
由于其核心成分亚硫酰氯属《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所列管的监控化学品,该类电池的进出口长期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
《通知》在确保监控化学品合规管理的前提下,有效简化了企业办证流程、缩短了通关时间,解决了审批环节多、流程复杂、周期长等痛点问题。
此次调整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监控化学品监管体系与国际规则接轨,也显著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为相关企业更高效地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创造了有利条件。
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CAS号:7719-09-7)灌装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
此类电池或电池组中所含亚硫酰氯量较少,且结构密封、拆解难度大,难以通过常规手段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和滥用风险极低。
因此,在进出口环节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也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企业如何应对新监管措施?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于进出口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且其亚硫酰氯灌装量不超过1千克的企业,将豁免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需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中如实注明该电池或电池组中亚硫酰氯的灌装含量。
对于亚硫酰氯灌装量超过1千克的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需按照现行监管要求执行,即必须通过指定单位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此外,其他含有亚硫酰氯的物品或混合物(非上述豁免范围内的电池产品),目前尚未纳入豁免范畴,其进出口仍须依照原有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手续。
瑞欧科技重要提醒
部分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须由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企业在开展相关进出口活动前,应首先确认适用的办理流程及资质要求。
对于第三类新增监控化学品(即未指定专属经营单位的品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瑞欧科技可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合规支持,协助完成相关许可申报工作。
截至目前,国家仅对亚硫酰氯和三乙醇胺的部分产品公布了进出口豁免措施。其他监控化学品尚未纳入豁免范围,包括其纯品及不同浓度的工业级产品,其进出口管理仍严格依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所列类别执行。
企业在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过程中如遇政策或操作层面的问题,建议及时与以下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
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此外,关于“两用物项”,瑞欧科技目前可以提供以下服务,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
两用物项合规咨询;
易制毒,易制爆等两用物项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中重稀土及化学品类两用物项成分检测(石墨、磁铁、锆、铪、钇、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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