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说明:本文首次发布于2026年5月13日,原内容介绍《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修订草案。2026年8月28日,根据正式修正令更新法规状态、施行日期及企业合规建议。
2026年8月26日,中国台湾地区劳动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修正令,修订《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部分条文,以及第5条附表1、第12条附表3和附表4。
本次修订旨在衔接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UN GHS)第八修订版及新版CNS 15030系列标准,同时强化制造者、输入者和供应者对安全资料表(SDS)准确性的责任。
企业尤其需要注意:本次修订并非全部自同一日期施行。除第5条附表1和第12条附表4自2029年1月1日施行外,其余修订内容已自2026年8月26日起施行。查看正式修正令及附件。
正式稿与预告稿相比有哪些变化?
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说明,正式稿未对草案的整体修订框架作重大调整。分类体系、SDS内容、源头厂商责任和保留揭示限制等主要修订方向均获得保留。
最值得企业关注的变化是施行日期调整。
预告稿原规划第5条附表1和第12条附表4自2028年1月1日施行。考虑到企业需要修改安全资料表、更新容器标示并与供应链上下游进行沟通,正式稿将这两项内容的施行日期推迟一年,调整为2029年1月1日。
本次修订分两个阶段施行
| 施行时间 | 涉及内容 | 企业关注重点 |
|---|---|---|
| 2026年8月26日起 | 第4条、第15条之一、第16条、第18条之一、第23条及第12条附表3等 | SDS浓度管制值、SDS错误补正责任、保留揭示限制等已经生效 |
| 2029年1月1日起 | 本次修订的第5条附表1、第12条附表4 | 新版危害分类与标示要项、新版SDS内容及参考格式 |
因此,企业不应将2029年1月1日理解为本次修订的统一生效日期。部分与SDS适用范围、内容准确性和商业机密保留揭示有关的要求已经实施。
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不适用范围
《规则》第4条将原来的“药物”修改为“药品及医疗器材”,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材均不适用本规则。
食品、饮料、化妆品、制成品以及非工业用途的一般民生消费商品等不适用范围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更新危害分类及标示要项
为衔接UN GHS第八修订版及新版CNS 15030系列标准,第5条附表1主要作出以下调整:
新增“退敏爆炸物”危害分类;
将易燃气体第1级进一步划分为第1A级和第1B级;
将原“易燃气胶”相关分类调整为“气胶与加压化学品”,并增加加压化学品分类;
删除急毒性物质第5级、腐蚀或刺激皮肤物质第3级、吸入性危害物质第2级;
调整部分危害分类名称、警示语和危害警告信息。
第5条附表1将于2029年1月1日施行。企业可结合产品清单和最新CNS 15030系列分类标准,提前识别可能需要重新分类或更新容器标示的产品。
三、调整SDS适用浓度管制值
第12条附表3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的成分浓度管制值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低于0.1%,并新增吸入性危害物质第1级不低于1.0%的管制值。
| 健康危害分类 | 修订后管制值 |
|---|---|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 | ≥0.1% |
| 吸入性危害物质第1级 | ≥1.0% |
该附表未被列入延期施行范围,已自2026年8月26日起施行。相关企业应优先重新核对混合物中的危害成分及浓度,判断是否新增SDS提供义务。
四、更新SDS内容及参考格式
第12条附表4对SDS部分栏目作出调整,主要包括:
在第三部分“成分辨识资料”中删除混合物的“化学性质”栏目;
在第九部分“物理及化学性质”中删除“嗅觉阈值”和“挥发速率”,新增“运动黏度”和“颗粒特性”;
在第十四部分“运送资料”中新增“散装货物运输规定”;
在第十六部分“其他资料”中删除“制表人”栏目;
对部分栏目名称和说明文字进行调整。
新版SDS格式自2029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可利用过渡期对现有台湾地区SDS模板进行差距分析,并建立新版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切换计划。
五、强化SDS源头厂商责任
新增的第15条之一明确,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提供的SDS如存在误写、缺漏或其他类似的明显错误,主管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应责令其限期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将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44条第一项及第49条处理,包括处以新台币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经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的,可按次处罚,并依法公开相关违法及处罚信息。查看《职业安全卫生法》。
这意味着,企业除定期更新SDS外,还需要建立针对监管检查、客户反馈和供应链数据变更的错误识别与补正机制。
六、调整运输标示衔接条款
原第16条有关危害性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工作场所后,由受训人员确认标示及SDS的规定被删除。
主管部门说明,联合国运输危险货物分类与GHS制度已经进行协调,且现行其他职业安全卫生规定已对危害性化学品卸收作业及人员教育训练作出规定。因此,删除本条不代表企业可以取消卸收安全管理或相关人员培训。
七、扩大不得申请SDS保留揭示的范围
修订后的第18条之一将“吸入性危害物质第1级”新增为不得申请SDS内容保留揭示的危害类别。
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如正在申请或已经规划台湾地区SDS商业机密信息保留揭示,应重新核对相关成分的危害分类,避免将不得保留揭示的成分纳入申请范围。
企业应如何开展合规准备?
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按照“立即执行事项”和“过渡期项目”分别安排工作。
当前应优先完成
核对混合物中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质、吸入性危害物质第1级的分类及浓度;
判断现有产品是否因附表3调整而新增SDS提供义务;
检查SDS保留揭示申请是否涉及吸入性危害物质第1级;
建立SDS错误识别、内部升级和限期补正流程;
明确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及台湾地区客户之间的资料更新责任。
在2029年1月1日前,企业还应
识别受新版危害分类和标示要项影响的产品;
对现有台湾地区SDS模板开展栏目差距分析;
重新核对产品分类、SDS与容器标示之间的一致性;
与台湾地区进口商、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确认文件切换时间;
保留新旧版本、更新依据和供应链通知记录。
瑞欧科技可结合企业产品组成、危害数据、现有SDS及目标市场要求,协助开展GHS危害分类、SDS与标签合规评估,并针对台湾地区规则修订识别文件差距和更新优先级。
合规提示:如需评估具体产品,请准备产品成分信息、现有SDS、标签及供应链角色资料,以便开展初步合规判断。
官方来源
行政院公报:修正《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部分条文及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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