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化学品管理法规从“条例”升级为“法律”,标志着我国危化品监管正式迈入全覆盖 、严监管的新阶段。
当前,危化品领域的高频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五类:
❌ 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
❌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 将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
对企业而言,这些问题往往并非“纯手续瑕疵”,而是直接关联经营资质 、仓储条件 和安全管理责任的核心合规事项。为帮助企业主动识别风险、提升合规能力,瑞欧科技系统梳理了危化品合规中的高频违规类型及典型处罚案例,供参考借鉴。
进口危险化学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依据罚则,不办理登记的,可以处相应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1月14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一家贸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进口化学品“脱模剂”。依据企业提供的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经调查,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据罚则条款,并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5年3月4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线索并查实,大兴区某国际贸易公司进口的一款足部角质软化液商品,其主要成分为异丙醇,此商品的危害特性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原则。
该企业进口的此商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瑞欧提示
不少企业仍存在一个常见误区:认为只有“生产企业”才需要办理危化品登记。但从法规表述看,登记义务主体明确包括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
同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并不只看产品名称是否“像危化品”,也不能仅凭用途判断。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实施指南、结合SDS和危险特性分类结果,产品分类落入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就会触发登记义务。
✅ 企业应对策略:
先判定,再进口:对拟进口产品,结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及SDS开展属性识别。
关注“确定原则”情形:对于混合物或危险特性不明确产品,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
建立进口前合规审核清单:将危化品登记纳入采购、法务、EHS、供应链联合审核流程。
动态维护登记信息:若发现产品存在新的危险特性,应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
2025年8月13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嘉定区一处仓库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某企业在普通仓库内存放有1.6吨各类化学品。经抽样检测鉴定,上述化学品均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
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接受其他公司委托,在上述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并收取存储费用。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已构成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活动,但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同时,现场还存在货物占用、封堵出口和疏散通道的问题。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5年11月6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9万元的行政处罚。
▍瑞欧提示
该案例释放出一个非常清晰的执法口径:“代存+收费”并不只是普通仓储服务,可能被认定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也就是说,企业即使没有直接买卖危化品,只要为他人提供危化品储存并收取费用,也可能落入“经营(仓储经营)”监管范围。
此外,部分企业虽然持有“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证,但若实际开展带储存的经营活动,仍可能被认定为超许可范围经营,实质上仍面临无证经营风险。
✅ 企业应对策略:
核对经营方式与实际业务是否一致:票据贸易、带储存经营、仓储经营的监管要求不同。
不要将“代存”视为普通物流服务:只要涉及危化品储存收费,就应评估是否触发仓储经营许可。
仓库投入使用前先核资质:包括场所条件、许可范围、消防和应急管理要求。
同步排查附随安全问题:如疏散通道、出口畅通、分区堆放等,避免一案多罚。
将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条款,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
在对前述嘉定区一处仓库无证仓储经营案件的危险化学品来源进行追溯调查后,执法部门发现,相关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系由上海另一家科技企业发包给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监管部门认定,该企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2025年11月6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2万元。
▍瑞欧提示
危化品合规中,“委外不免责” 是企业必须建立的底线意识。将仓储、分装、装卸或其他相关项目外包,并不意味着责任一并转移。若承包方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资质,发包方同样会被追责。
✅ 企业应对策略:
建立承包商准入制度:重点审核许可、仓储条件、人员能力、应急管理能力。
保留尽调记录:包括许可证照、场地材料、安全评价、现场审核记录等。
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边界:但要注意,合同约定不能替代法定责任。
开展定期复核:承包商资质和现场条件并非“一次审核、长期有效”。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典型案例
2025年6月10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公安移送线索,对一家企业开展“触发式”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在普通库房内存放了多种化学品,包括泡沫专用胶水、特效万能胶、酒精、固化剂等。
依据企业提供的SDS,上述物品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涉案场所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监管部门认定,该企业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应条款,2025年7月18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瑞欧提示
“数量不大”“临时堆放”“只是放在普通库房里”等,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只要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就应符合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等法规要求。
实践中,企业容易忽视两类高风险情形:
按普通原料管理实际为危化品;
研发、试制、辅料、胶黏剂、酒精类产品被放入普通库房暂存。
✅ 企业应对策略:
先识别物质危害分类属性,再决定仓储方式:不能仅凭名称或用途判断。
全面盘点库房物料:重点排查酒精、胶粘剂、固化剂、清洗剂、脱模剂等。
明确专仓边界:普通仓、成品仓、原料仓不得混同替代危化品专仓。
落实专人管理和台账制度:包括入库、出库、库存、分区、兼容性管理。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讲处以相应的罚款。
▍典型案例
2025年9月28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一家新材料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
经调查,该企业已于2024年11月1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的主要负责人信息。2025年11月25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瑞欧提示
许可证变更类问题,看似处罚金额相对较低,但本质上反映的是许可信息失真与持续合规管理薄弱。一旦企业在年审、抽查、事故调查或上下游审查中暴露信息不一致问题,往往会引发更大范围的合规核查。
✅ 企业应对策略:
证照联动管理: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内部授权文件同步更新。
设置变更提醒机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储存设施变化后立即触发合规审查。
建立20个工作日倒排机制:避免因内部审批拖延导致超期。
保留变更申请与提交记录:便于后续接受监管核查。
写在最后
从以上典型案例看,危险化学品监管重点已进一步聚焦到登记、许可、仓储、委外管理和证照变更等基础但关键的合规环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并不只关注“有没有事故”,而是更加重视有没有触碰准入红线、仓储红线和管理红线。
对企业而言,建议尽快围绕以下三方面开展自查:
登记合规:进口或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许可合规:实际经营模式是否与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仓储合规:危险化学品是否进入专用仓库,委外仓储对象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
如果企业能够把上述环节前移到采购、进口、仓储和委外决策之前,很多处罚风险其实可以在业务启动前就被识别并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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