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将3-氯丙炔等5种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为落实该公告要求,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于2026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6〕159号)(以下简称《通知》),随文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并明确了企业的合规过渡期及监管要求,此举标志着针对这5种物质的严格监管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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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依法依规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背景与概况
随着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广泛应用于医药中间体合成及有机化学反应试剂的精细化学品,在生产、储存和使用环节暴露出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填补监管空白并强化全链条安全风险管控,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危化品管理迈入全覆盖监管新阶段,此次目录扩增正是新法落地的重要配套动作。
5种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信息要点
根据《3-氯丙炔等5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5种化学品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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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类可以看出:
其中3种物质(2-碘酰基苯甲酸、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甲磺酰基叠氮)被归类为1.1项爆炸物,属于重大爆炸风险物质;
3-氯丙炔兼具易燃性、急性毒性和腐蚀性,并对水生环境存在长期危害;
2-硝基-3-甲基苯甲酸以皮肤、眼刺激及一次接触靶器官毒性的较低危害为主。
企业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不同的危险特性,完善不同产品的安全管理。
企业合规建议
立即开展物质清单排查
对企业现有产品和原辅料进行系统梳理,核对化学品名称、别名、英文名、CAS号是否与目录分类信息表新增的5种危险化学品一致。
注意避免仅凭商品名或用途判断,须以CAS号为准,防止“漏判”。
对标危险特性完善安全管理
依据分类信息表完善涉及新增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及时更新危险分类信息,保证上下游危害信息的有效传递。
对于具有高危害,爆炸性的化学品,企业在储存条件、作业防护、工艺控制及应急处置预案方面必须按照高危、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管理。
尽快办理相关许可证
对涉及5种物质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合法性评估,已从事相关活动但尚未取得相应危化品许可证的,应立即启动补办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涉及上述物质的项目,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立项、设计、施工等阶段同步考虑安全条件。
关注《通知》明确的最后期限:“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或办证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停产整顿风险。
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义务
若企业为上述5种物质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登记资料,并向国家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取得列入目录化学品的登记证。
进口企业需特别注意:首次进口即触发登记义务,应在化学品进口前完成登记,避免因“先进口、后登记”被追责。
写在最后
这5种化学品被列入目录后,在法律上被正式定义为“危险化学品”,意味着其生产、经营、储存、进出口等全生命周期环节将受到极其严格的监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将进入“新法+新目录+新分类信息表”的叠加阶段,监管标准更高、执法力度更强。
根据新法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或仓储的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及最高50万元的高额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生产或进口企业,也可能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及停产整顿风险。
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尤其是涉精细化学品、医药中间体、有机合成试剂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及进口企业,必须立即调整运营策略:立即开展物质清单核查,启动许可证办理程序(2026年7月31日截止),并及时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以确保企业合规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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