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解读系列二:管控范围

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
2025年7月17日

应对欧盟零毁林法案的首要步骤,就是判断自己的产品在不在管控清单中,继系列(一)介绍了欧盟零毁林法案概述后,本篇将为大家带来EUDR管控范围的详细解答,助您自信地应对EUDR合规挑战,一起来看:

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

EUDR适用于哪些商品?

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替代了原《欧盟木材法规》(EUTR),并在原EUTD管控木材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展至 牛肉、咖啡、可可、油棕、大豆、橡胶、木材共7大类商品及相关衍生产品(如巧克力、轮胎、硬脂酸等)。

EUDR附件一明确列出了管控商品(包括衍生产品)的名称以及对应的HS code,便于精准监管和企业识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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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附件一的产品都受EUDR管控吗?有无例外情况?

若列入附件一的产品并非由相应的7大类商品制成,产品也不受EUDR管控。 

EUDR管控商品

例如HS Code 9401 20车辆用座椅被列入附件一,但是其可能由人造革或其他木材以外的原材料制成,这种情况下只有木制的座椅产品受本法案的管控。

又比如,HS Code 4011 10汽车用新橡胶气胎被列入附件一,但是只有天然橡胶制成的轮胎产品受本法案的管控。

竹制品是否受到EUDR的管控?

EUDR法案第1条第(1)款规定,法案中的“相关产品”仅仅是指那些包含法案列出的七大类“相关商品”(牛、咖啡、可可、棕榈油、大豆、橡胶和木材)或由这些“相关商品”制成的产品。

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的解释性说明,竹子被归类为一种非木材森林产品,因此,竹子不属于EUDR法案所指的“木材”范畴。

EUDR法规第2条第(2)款的定义也明确指出,法案附件一中列出的HS编码,仅仅是用于识别那些法案实际涵盖的产品。由于竹子在定义上不属于“木材”,因此仅由竹子制成的产品,即使其海关编码可能在某些方面与木材制品有所重叠,它们也不受EUDR的约束。

EUDR是否也管控在欧盟境内生产的产品呢?

只要是法案管控范围内的产品(即列在附件一清单上的商品及其衍生品), 无论它是在哪个国家生产的,只要最终被“投放”到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就必须符合法案要求。

出口欧盟的产品会因为质量小或者价值低而被豁免管控吗?

只要进口到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市场进一步分销或从欧盟出口的产品被列入附件一,且成分属于七大类商品,不管其数量和价值如何都会受EUDR的管控。

用于包装的木材和纸张是否受到EUDR的管控?

专门用于支撑、保护或运载投放市场另一产品的包装材料,是不受本法案管控的。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包装是作为独立商品出售或出口的:

比如,你单独销售一批空的木托盘,或者出口一卷用于包装的纸张。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木材和纸张本身就被视为独立的“产品”,它们就受法案管控,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如果包装是作为主要产品的附件使用的:

比如,一个木托盘是用来运载一批咖啡豆的,或者一个纸箱是用来装巧克力产品的。这种情况下,无论这些包装材料属于哪种HS Code(例如HS 4415或HS 48),只要它们是专门为了“支撑、保护或运载”另一个主要产品而存在的,就不受法案管控。

判断的关键在于海关分类原则:

当产品进口或出口时,如果包装材料是与它所承载的主要产品一起被归为一个HS编码(而不是单独归类),那么它就被视为是“专门用作包装材料”来支撑、保护或运载该产品。

根据《联合命名法解释通则》第5(b)条,如果包装是货物通常的包装方式,并随货物一起提交,就应与货物一起分类。这意味着,这种包装材料,无论其具体HS编码是什么,都不属于法案附件一所指的“七大类相关产品”,因此不受EUDR的管控。

此外,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项授权法案草案中还建议, 那些随附于其他产品的文件,例如用户手册、信息宣传单、产品目录、营销材料以及标签等,也属于这一豁免范围 ,除非它们是作为独立的商品在市场上出售或提供,或者被独立出口。

回收利用的废品,比如再生纸或纸板产品,是否受到EUDR的管控?

法案附件一明确规定:如果一件商品是 完全由那些已经完成使用寿命、原本会作为废弃物丢弃的材料生产的(也就是纯粹由“废品”回收制成) , 那么它就不受本法案的管控,也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

但如果产品中 含有任何非回收(即原生)材料 ,哪怕只是一小部分(例如,为了增加强度而加入的少量原生纸浆或预消费废纸),那么该产品就需要完全遵守法案的要求,并且需要追溯到这些非回收材料的原始产地。

此外,法规附件一还指出,一般而言, 制造工序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受法案管控的。 例如锯木厂生产木材过程中附带产生的、非主要目的的产物,比如木屑、木边角料等是受管控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把木屑拿去生产其他产品,那这些产品是要受管控的。

所以总结一下:如果产品是100%纯废品回收制成的,通常不受管控。但只要加入了原生材料,就必须符合法案要求并追溯来源。

用于检验、分析或测试目的的样品和产品是否受EUDR管控?

根据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项授权法案草案,有几种情况可以豁免:

(1) 用于招揽订单的少量样品: 如果产品样品价值和数量都非常微不足道,并且它们仅仅是为了展示产品类型以争取订单而提供 ,同时其展示方式和数量排除了样品被用于寻求订单以外的其他消费或使用的目的,那么这些样品不受法案管控。

(2) 用于检验、分析或测试且被完全消耗或销毁的产品: 这同样适用于那些为了确定产品成分、质量或其他技术特性而接收并进行检验、分析或测试的产品。 关键在于,这些产品在整个检验、分析或测试过程中必须被完全用尽或销毁。

具体案例解释:

轮胎测试: 例如,供应商将一批轮胎发送给车辆制造商,目的是让制造商测试其质量和耐用性,而这些轮胎在测试过程中会被完全损耗或销毁。这种情况下,这些用于测试的轮胎样品不受管控。

新原料感官评估或质量测试: 再比如,供应商给食品制造商发送少量新的配料(如可可豆或咖啡豆),用于进行感官评估或业务范围内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测试,并且在分析和测试过程中,这些配料已完全用尽。

在这种明确的合同安排和用途下,供应商和食品制造商就不需要对这些样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需要注意的边界情况: 如果一家咖啡公司从一个新的生产地区进口一小部分咖啡豆样品, 只是为了在自己业务中进行使用和消费(比如品尝) ,以决定是否从同一地区订购大量咖啡豆——这种情况下, 由于样品并未在严格的分析或测试过程中被完全消耗或销毁,它可能就不属于上述豁免范围,仍然需要履行合规要求。

简而言之, 豁免的核心在于样品是否是纯粹为了营销展示且不被真正消费,或是在严格的测试过程中被完全损耗掉。

如果产品不是直接买卖,而是以租赁(出租)的方式提供,那它是否受EUDR的管控?

如果相关产品只是出租,或根据类似的合同安排提供(例如借用),并且在法律上 不涉及所有权或其他任何财产权利的转移,那么该产品通常不被视为“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提供”,因此不受本法案的管控。

举个例子:一家非中小企业规模的欧盟公司A从欧盟制造商B那里购买了木制家具(这批家具B已经完成了尽职调查并提交了DDS)。

如果公司A随后在欧盟境内将这些家具租赁给其他客户使用一段时间,然后收回再进行后续出租。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需要履行EUDR的义务,因为它只是出租家具,家具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然而,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例外和澄清点:

任何已经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的产品,如果它通过海关程序被认定为“出口” (这里明确包括以租赁形式从欧盟出口的产品), 那么该产品就被视为已经“投放市场”,因此会受到本法案的约束。

这意味着,虽然在欧盟内部进行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租赁通常不受管控,但如果你将产品以租赁的形式“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那么这笔交易就会被视为受管控的“投放市场”行为,需要履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义务。

所以, 核心在于租赁是否跨越了欧盟的边界,或者是否涉及了所有权的实际转移。

如果同一家公司对受EUDR管控的产品进行多次内部加工(比如从原材料到半成品再到最终产品),那它什么时候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声明(DDS)呢?

EUDR法案的规定是:只有当您(同一家公司) 加工出来的最后一个“相关产品”被首次投放市场时,才需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提交DDS。 中间所有的内部加工步骤,只要产品没有离开您公司并被投放市场,就不需要单独进行尽职调查或提交D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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