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零毁林法案(EUDR)的直接管控对象为欧盟境内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分销商及贸易商。针对供应链环节与企业规模的差异,法规提出了不同的合规要求。
上游企业:指的是欧盟供应链的“第一责任人”,是首次将管控产品(比如棕榈油、硬脂酸等)投放到欧盟市场(即欧盟生产商/ 进口商)的企业。
下游企业:指的是欧盟供应链的“合规接力者”,主要包括使用上游产品进行再制造/配制的欧盟生产商或出口商 ,也包括从事产品二次售卖的境内分销商/贸易商。
若欧盟境内管控企业拥有多重身份(如既是生产商又是出口商),需履行最完整的尽职调查义务。
针对大型下游企业,若管控产品已被上游提交的尽职调查涵盖,则在提交尽职调查声明时可以引用上游的DDS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