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白类化妆品在东盟地区有哪些监管要求?产品如何通报?宣称有何要求?

东盟化妆品
2024年4月8日

东南亚国家联盟,即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成立于1967年。目前共有10个成员国,分别是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缅甸、柬埔寨、老挝、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文莱。

在东盟国家,如同其他大部分亚太区国家一样,人们的审美普遍偏好白皙明亮的肤色。因此,东盟地区的消费者对美白类的化妆品需求旺盛。

据彭博社引用的一份研究报告,全球美白肌肤市场在2020年达到了约80亿美元的规模,其中亚太地区贡献了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可见,美白类化妆品在东盟地区具有重要的市场份额和巨大的消费者需求。那么,东盟地区对美白产品有哪些监管要求?相关企业想进入东盟市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瑞欧科技已为您做好梳理,一起来看:

管理概览

目前,东盟实施统一的化妆品法规,成员国遵循《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协定》(AHCRS),特别是《东盟化妆品指令》(ACD)。

ACD规定,东盟实施化妆品通报制度,这意味着产品完成通报后,即可以在该国家上市。(注意:东盟需要在每一个产品上市的国家进行单独通报,详见《东盟化妆品法规总览》)

美白类化妆品必须遵守ACD下的通用技术要求,包括产品通报,禁用、限用和准用的原料,标签、产品宣称以及良好生产规范(GMP)。

下面,瑞欧科技将介绍东盟对于美白类产品的产品通报、原料使用要求及宣称要求。同时,还将列举东盟成员国的具体要求。

美白化妆品的定义

ACD中没有给出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官方定义。在《东盟消费者化妆品信息手册》(ASEAN Consumer Information Handbook on Cosmetic Products)中,将“美白或提亮肤色的产品”定义为:通过减少表皮黑色素来提亮肤色或使肤色更加均匀的产品。

具体来说,有2种主要机制可以提亮肤色和减少色素沉着:1)通过减少已有黑色素的浓度;2)防止新的黑色素的形成。

从产品分类的角度,这些产品属于ACD中广义的化妆品类别。

因此,使用目的超越化妆品范畴的产品,如口服或注射类产品,不属于美白化妆品的范畴。

如何判定美白化妆品

ACD提供了一套简单的五步决策流程,可以帮助判断产品和宣称是否为化妆品。该流程同样适用于美白类化妆品,具体如下:

1. 成分:美白化妆品应仅含符合ACD附件要求的原料,并且不含任何在ACD中被禁用的原料。

2. 目标部位:产品应与人体外部器官接触。也即美白化妆品不包括口服或注射类产品。

3. 主要功效:通过使皮肤变得更白或保持皮肤状态良好(保持白皙)来改变外观。

4. 产品介绍:产品不应用于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如治疗肤色不均问题。

5. 化妆品的生理效果:化妆品通常具有非永久性的效果,需要定期使用才能保持效果。因此,通过施加药理、免疫或代谢作用来永久恢复、纠正或修改生理功能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不得宣称为化妆品。如这类宣称是违规的:“直接抑制黑色素在黑素细胞中的产生”。

通报要求

美白类化妆品属于化妆品,因此在进入东盟市场前,应进行产品通报。

东盟要求在每一个产品上市的国家进行单独通报,企业(或通报持有人)应在产品上市前,向当地主管机构进行产品通报,并按照相关主管机构提供的产品通报表(Product Notification Form)来完成通报步骤。

由于不同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在审查要求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准备通报文件时,特别是产品宣称方面,应特别注意。见下“宣称要求”中阐述的相关内容。

原料使用要求

在东盟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化妆品都必须符合ACD附件中的原料清单,其中包括:

附件 II :化妆品禁用原料清单

附件 III :化妆品限用原料清单

附件 IV :化妆品准用着色剂清单

附件 VI :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清单

附件 VII :化妆品准用防晒剂清单

在东盟中没有特定的美白原料清单。通常,美白类化妆品应仅含符合ACD附件的原料,并且不含任何在ACD中被禁用的原料。

例如,根据ACD的附件 II,美白化妆品不应包含氢醌、维甲酸或壬二酸等特定禁用原料。

在东盟国家的化妆品中,一些常用且广为接受的美白剂包括:烟酰胺(维生素B3)、熊果苷、曲酸、亚油酸、亚麻酸、油酸和抗坏血酸(维生素C)。

大多数东盟成员国严格遵守ACD附件中关于化妆品原料清单的规定,但每个国家有权根据其特定考虑补充原料清单,如泰国在禁用原料中增加了额外的限制。

因此,提醒企业在不同的成员国销售时应注意这些差异,以确保产品合规。

宣称要求

ACD和成员国的法规之间的差异主要涉及许可宣称和产品宣传。例如,新加坡在宣称法规要求和实践中的做法如下:

美白类化妆品宣称

除新加坡外,东盟其他国家在宣称方面要求各不相同,如您想了解相关信息,可添加瑞欧小助手免费获取。

瑞欧合规小助手

总结

美白类化妆品在东盟地区非常受欢迎,许多消费者希望拥有更白皙、更均匀的肤色。东盟对美白化妆品的监管源自ACD和东盟化妆品宣称准则,各国在此基础上略有差异。

瑞欧科技提醒您,化妆品制造商和营销商应确认上市国家的最新法规和准则。规避潜在的法律合规问题,保护消费者健康,维护品牌形象。

瑞欧科技可协助企业出海东盟,合规服务含:

  产品通报 

✔  配方包装审核

  CPSR制作

  PIF文档整理

  上市后监管应对

覆盖国家有:越南、印尼、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含责任人代理)等。

相关阅读:

马来西亚化妆品通报要求解读:需准备什么资料?流程和申请周期如何?

新加坡化妆品产品通报要求概览:向谁通报?通报流程有哪些?如何变更?

最新完整版IFRA标准发布!含标准文件、修订解读与第51版标准重点梳理

关注 “妆研24小时”
为您提供新闻资讯、法规解读干货、案例实操讲解,快速触达全球化妆品监管与市场一手信息!
想了解更多法规相关,请联系我们
电话:0571-87103817
邮箱:customer@reach24h.com
相关新闻
新加坡化妆品产品通报要求概览:向谁通报?通报流程有哪些?如何变更?
过渡期美白化妆品分类监管
化妆品致敏性及监管要求详解(含中国对化妆品致敏的测试及宣称等要求)
重金属、防腐剂、美白剂…,欧盟通报不合格产品,你中招了么?
中国官方就《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要求?
详细解读|美国如何监管化妆品用途的OTC产品?相关输美企业如何合规?
马来西亚化妆品通报要求解读:需准备什么资料?流程和申请周期如何?
祛斑美白类化妆品新规重点梳理:类别界定更清晰,合规门槛将更高!
5月1日将至,这些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和产品标签」的新规要求都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