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实施要点作全面解答

新污染物 中国新化学物质
2023年1月13日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清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清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点击可下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问:请问《清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加强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环境与健康风险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新污染物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在部署“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时,明确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把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作为“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予以部署,并明确提出要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要求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清单》。

《清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科学筛查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依法实施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推动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新的目标靶向,有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

发布《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目前新污染物治理“治什么、怎么治”,是全面落实《行动方案》的主要抓手,防控突出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清单》的主要内容。

答:《清单》由正文和附表组成。

正文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编制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是编制原则。按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

三是管控要求。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四是部门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五是动态调整。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六是生效日期。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清单》的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1日。

附表中包括四类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名称、对应的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号)及其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问:《清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清单》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与保护;坚持系统观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在《清单》编制过程中,一是重点关注环境和健康危害大且在我国环境风险已经显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国际环境公约管控的新污染物,精准识别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二是深入分析每个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分类治理,科学制定“一品一策”的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强化对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三是在《清单》有关措施的落实方面,明确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问:《清单》规定了哪些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答:《清单》主要包括四类14种类新污染物:

编号1—9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等特征,一旦进入环境不易降解,即使是极低浓度也可能造成较大的环境风险。综合考虑履约要求,对这类新污染物主要采取以源头禁止或者限制为主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经综合评估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基本情况,分析对生产企业及其下游产业链的影响,对部分现有使用用途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保留了过渡期,给企业完全替代和管理部门提升监管能力留出时间。

编号10—11是已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需实施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这两类新污染物在我国产量和用量均较大,用途广泛。尽管相关管理部门已采取了一些用途和排放管控措施,但环境风险依然存在,主要聚焦在生产使用企业的点源排放,以及相关产品在消费过程的环境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针对主要环境风险点,采取包括用途限制、产品中含量限制、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预警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涵盖主要环境风险环节,突出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防控。

编号12是近期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在我国,壬基酚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少部分用作农药助剂等。主要环境风险聚焦在生产使用企业的点源排放,以及相关产品在使用过程的环境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结合我国现行管理规定,采取三项管控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二是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三是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编号13是国内外高关注的抗生素类物质。抗生素的环境危害主要表现在产生的耐药基因通过环境在菌群间转移所引发的细菌耐药问题。主要环境风险聚焦在过量和不规范使用导致的环境排放。采取三项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一是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抗菌药物销售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减少过量和不规范使用产生的环境排放;二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废鉴别标准,对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实施环境管理;三是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编号14是我国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的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是继续严格落实现行的源头禁止、固废环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问:如何有效推进《清单》的实施?

答: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扎实推动《清单》落地见效。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让管理部门掌握好管理要求,让企业充分了解合规要求,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是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共同推进《清单》的各项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落地落细;

三是研究将《清单》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压实地方责任。

文章转自: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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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时查收!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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