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

该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及《基加利修正案》的履约要求,核心变化在于构建覆盖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回收销毁等环节的“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特别是对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备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规背景
随着《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HFCs)已被正式纳入管控范围。
为配合新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监管重点已从单纯的“生产源头控制”转向“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次通知的编制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和政策框架,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管控措施。
核心内容
根据通知内容,监管模式根据企业性质和物质用途进行了精细划分,主要合规义务如下:
生产环节:实行配额许可
对生产受控用途(含豁免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以及生产原料用途并对外销售的单位,继续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生产单位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配额。
销售环节:全面实施备案管理
除生产单位销售自产产品外,所有管控物质(含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的销售单位均需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且销售单位必须向下游提供准确的物质品种、用途及规格信息,确保信息流传递畅通。
值得注意的是,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标识管理,载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标识材料应能够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清晰可读。
使用环节:配额与备案“双轨制”
配额管理:针对年使用量100吨(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以及四氯化碳(CTC)特定用途单位。
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大幅扩大。包括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HCFCs和HFCs受控用途使用单位、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等。这意味着大量此前未受严格管控的中下游使用企业,今后必须履行年度备案义务。
副产管控与末端治理
重点加强了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三氟甲烷(HFC-23)的管控。特别是副产HFC-23的单位,除作为原料或受控用途外,必须采用规定技术进行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并需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LDAR)。
行业影响分析
本次通知强化了对ODS和HFCs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配额许可和备案要求,将对相关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合规成本上升:大量中小型销售企业和使用企业(如制冷设备安装服务单位、聚氨酯泡沫喷涂施工企业)首次被纳入备案管理体系,需要建立专门的台账和申报流程。
供应链透明化:《通知》明确要求建立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相关原始资料(如合同、发票、台账)至少需保存3年。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上下游数据的交叉比对(“双随机、一公开”),迅速锁定违规流入市场的非法产品。
HFCs管控收紧:随着HFCs被全面纳入管控清单,相关企业需警惕未来的配额削减趋势,提前布局替代技术。
企业合规建议
鉴于通知计划于2026年正式实施,且目前距离征求意见截止仅剩1天,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可采取以下行动:
自查物质清单:对照通知附表,核实企业涉及的化学品是否在管控范围内。
完善台账管理:无论属于生产、销售还是使用环节,企业应立即着手完善“进销存”记录系统,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查,数据需保留至少3年以备核查。
准备备案申请:销售及使用单位应提前了解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备案流程。首次申请通常可进行当年度备案,非首次申请需在每年12月完成下一年度备案。
关注HFC-23合规:涉及相关副产物的生产企业,需尽快升级销毁设施和监测设备,确保满足“不得直接排放”的硬性要求。
通知的出台是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应高度重视,提前布局合规工作,以应对未来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相关阅读: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推动ODS物质淘汰!
ODS进出口企业必看!内含《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要点解读
化学品合规
化妆品合规
检验检测
安全管理智能化
绿色低碳可持续
药品合规
食品合规
食品接触材料/再生塑料
中国农药登记
境外农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