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5年底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后,2026年2月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6年3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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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通知》在备案时间窗口、销售限制对象及部分细分行业的管控要求上均作出了重要调整与明确。
作为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基加利修正案》的关键配套文件,新规标志着我国对ODS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HFCs (氢氟碳化物)的监管已全面进入“全链条、全覆盖”的严管时代。
背景与核心变化
《通知》的出台旨在构建覆盖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及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监管体系。其核心在于解决以往监管中“重生产、轻流通使用”的痛点,通过数字化手段——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 (http://new-ods.ozone.org.cn)强化对中下游企业的合规约束。
根据正式发布的《通知》,主要监管制度及较征求意见稿的关键更新如下:
生产环节:配额管理延续,严控副产排放
配额许可 :生产受控用途及原料用途(对外销售)的单位,需实施生产配额许可。
副产管控 :特别强调了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销毁与监测要求。除原料或受控用途外,HFC-23不得直接排放,需制定HFC-23监测计划,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应全面排查HFC-23副产设施动静密封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销售环节:禁售个人,备案期延长
禁止向个人销售 :《通知》正式版新增明确规定,“销售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
备案窗口调整 :对于非首次申请备案的销售单位,申请时间调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延长了一个月的备案申请时间,给予企业更充裕的准备期。
信息追溯 :组合聚醚等产品必须标识管控物质信息,且需在全生命周期内保持清晰。
使用环节:细化备案范围
双轨制管理 :继续对大规模HCFCs使用企业[年使用量≥100吨 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等实施配额许可;对其他指定行业实施备案管理。
明确备案对象 :正式版明确了包括“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在内的8类需备案的使用单位。
首次与年度备案 :首次申请可随时办理当年度备案;非首次申请同样享受延长至次年1月31日的窗口期。
维修与回收环节:分级监管
权限下放 :明确了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这一分级管理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监管精准度。
行业影响分析
《通知》的正式实施将对产业链带来深远影响:
流通渠道收紧 :禁止向个人销售的规定将直接打击非正规的制冷剂售卖和违规加氟行为,迫使市场份额向合规的专业销售商和服务商集中。
合规成本显性化 :大量中小型维修商、溶剂(除尘剂)复配商及泡沫喷涂企业首次被强制纳入备案系统。企业必须建立满足官方要求的台账系统,并保存原始资料(合同、发票、出入库单据等)至少3年。
数据透明化挑战 :《通知》要求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每季度报送数据,维修回收等单位年度报送数据。监管部门将利用大数据进行多部门信息筛查,上下游数据一旦无法匹配(如销售量与下游使用量不符),将面临严查风险。
企业合规建议
鉴于《通知》已于3月1日正式生效,瑞欧科技建议相关企业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完成首次备案 :对于属于备案范围但尚未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企业,应立即申请当年度备案。目前已进入法规生效期,无备案经营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调整销售策略 :销售单位应立即停止向个人买家供货,并建立客户资质审核机制,确保仅向具有合法使用资质的单位销售。
完善台账系统 :对照《通知》附件中的“原始资料清单”,梳理并保存相关资料。特别是涉及组合聚醚和混合制冷剂的企业,需确保产品标识符合全生命周期可读的要求。
关注HFC-23治理:相关副产企业需确保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避免因排放问题触碰环保红线。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的落地,不仅是我国履约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行业通过优胜劣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契机。
瑞欧科技提醒相关企业:随着监管大网的收紧,合规能力将成为企业在ODS和HFCs领域生存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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