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企业注意!海关进出口监管即将实施新政

危险货物运输
2020年12月25日

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29号公告,以下简称129号公告),将于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129号公告是关检合并后的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最新执行文件,删除了原30号公告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新的公告中统称“海关”。同时也是进出口贸易企业需要应对的合规要求。

新的129号公告相比于就原30号公告,具体有哪些变化的内容,瑞欧将对新旧两个公告的技术差异做一个详细的解读。

1:明确监管范围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12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海关危化品监管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相比于30号公告引用的《危险化学名录》(2002版),已于2015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发布而废止,因此新的公告中做了更新。

最新版”是个重要的字眼,129公告中注明了按照目录的最新版执行,不管是否继续更新,都按照最新的来执行,解决了以后《危险化学品目录》修订及更新后而法规滞后的问题。

2:列明报关填报事项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

1)危险类别

2)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

3)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 编号)

4)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 标记)(散装产品除外)

129号公告第二条的内容相比于30号公告强调了危险货物的运输信息,企业可以按照合规SDS第2部分和第14部分的内容提前了解自己的产品特性和填写信息。

129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均删除了之前30号公告中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的要求。往后进出口企业报检时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名称不一定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完全一致。特别是符合第2828条目条件的产品,可以按照产品实际名称填报

3:增加了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的豁免条款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12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条款的内容相比于30号公告增加了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的规定说明如果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产品,在报关时则不需要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只需满足货物运输法规的一般要求即可,但也要保障货物安全、正常运输。

这个条款对于采用小包装运输(有限和例外)和满足特殊规定运输的危险货物是利好信息。作为新增内容,企业可通过我们以往的专题文章来了解运输条件豁免规定:符合特殊规定、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要求时运输条件的豁免。

危货运输法规解读系列(一):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危货运输法规解读系列(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

危货运输法规解读系列(三):特殊规定豁免

4:明确责任主体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129号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责任主体,还要求企业应该保证符合第四条规定的4个方面要求,而这4个方面也就是企业要满足的合规要求,需要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全面负责。

129号公告第四条第(四)条款增加了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同时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依然适用于本公告,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海关的执法能力。

129号公告删除了30号公告中第四条第(五)款的内容“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贸易合同属于贸易双方的约定内容,不利于海关监管的实际执行操作,删除该条款的实质也是为了规范海关监管的实际操作。

5:规范检验内容

129号公告第五条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只保留了30号公告中的安全要求删除了“是否符合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这是本次公告最大变化内容之一,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更加明确。企业要做到满足安全要求的具体内容,主要针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产品包装的检验。

安全要求检验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6:增加实施新公告及废止旧公告的说明

九、本公告自2021 年1 月10 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 年第30 号公告同时废止。

129号公告的第九条规定了其实施日期,也对原质检总局2012 年第30 号公告进行废止,之后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将以此公告为准。

 全文重点 

  • 关检合并,以后进出口是遵循海关的规则;
  • 监管范围——按目录最新版;
  • 小包装豁免为普货的就不需要危包证了。

瑞欧提醒您

此篇详细解读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点变化的内容为公告的第一到第五条。明确了海关的监管范围、报关填报事项、责任主体、检验内容,并一再强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责任主体为企业,同时增加的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豁免内容,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一个很好的消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规成本。

129号公告规定的内容也更加具体和规范,对于企业来说,做到产品的合规要求也更加清晰,海关进出口监管也逐步进入了一个规范化的进程。不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合规SDS和标签始终都是海关检查的重点材料,企业仍然需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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