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40号令将第12号令中的“备案”改为“形式登记”,这是本次修订对企业影响最直接的变化之一。新规保留了原备案适用对象的登记路径,但办理方式从“提交备案、取得回执”转变为“经过技术评审、取得登记证”,企业需要重新安排相关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进口及登记时间。
首先,登记类型及适用范围的对应关系总体保持不变。第12号令实行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类管理;第40号令调整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形式登记。其中:
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新化学物质,办理常规登记;
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办理简易登记;
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或者属于单体、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低关注聚合物的,原本可以办理备案,现在应办理形式登记。
其次,登记程序和法律凭证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在第12号令下,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需要取得登记证,而备案采取提交材料、存档备查并发放回执的方式,企业提交备案后即可按备案内容开展活动。第40号令则明确,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形式登记均须取得相应登记证,生产者或进口者必须先取得登记证,方可开展相应生产或进口活动。
根据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已停止办理原备案业务。第40号令于2026年10月24日施行后,原备案适用对象按照形式登记要求办理。对企业而言,主要需要关注三项变化:
办理时间变化:从原先的“提交即可开展活动”,转为经过技术评审、取得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活动,企业需要提前预留评审和取证时间。
申请材料要求变化:形式登记材料需要具备可供审查的实质内容,包括物质名称标识、符合相应条件的聚合物证明材料,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保护时的必要性说明等。
无证判断标准变化:原备案适用对象不再以备案回执作为现行形式登记的合规凭证,未取得相应登记证,不得开展需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活动。
建议企业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时,应根据年生产量、进口量及聚合物类型确认适用路径,并提前安排申请资料准备、技术评审和取证时间,避免沿用原备案流程安排生产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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